海关app上怎么查发票(海关app上怎么查发票记录)
本文目录
互联网加海关怎样打印关税发票
01
通过网址登录“互联网+海关”网站首页。
022、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用户登录界面,持卡企业使用操作卡登录账户。
033、持卡企业用户登录账户后,点击“电子税单打印”按钮。
044、用户可根据报关单号、税单号和缴款日期区间查询税单。
055、按税单号查询、逐张点击打印按钮打印税单,也可通过旭诺信息税单管理系统批量打印税单。
我想问一下海关发票是否认证怎么查
查询海关发票是否认证最好的办法是你打电话咨询一下你所属税务局的专管员。
认证流程:
1、在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这个软件一般在税务局的网站下载即可)里输入所取得的海关增值税票的信息。
2、输入完毕后按系统提示申报并将信息存入到U盘(会生成两个文件,一个是扩展名为JK,一个为CRC)
3、将U盘的信息和纸质的税票交给税务局,或者按当地税务局的要求,自传到所属税务局的网上。
如何查询海关进口增值税发票有没有被抵扣
法律分析:境内收货人或消费使用单位打印海关缴款书电子发票,取得电子信息后,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在货物完税后,当日可以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发票,以便进行稽核比对申请.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海关报关需要提供发票购物凭证怎么办
海关报关通常需要提供发票、购物凭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如果没有这些文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补办发票或购物凭证:如果购买的商品是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的,可以向销售商要求重新开具发票或购物凭证。这些证明文件能够证明商品的来源、价格等信息,有助于顺利通过海关报关。
2、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如果无法补办相关证明文件,可以准备其他证明文件证明商品来源、价格等信息,例如银行转账凭证、支付宝交易明细等,证明商品是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的。
3、寻求专业帮助:如果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海关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可以请专业的报关公司或律师代理报关,他们有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协助处理报关事务。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报关之前,我们需要认真了解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并认真准备相关文件和信息,以避免耽误时间和产生额外费用。
掌上海关怎么缴税
首先打开掌上海关,选择跨境个人消费信息,接着选择个人物品税款支付,然后输入邮件号,点击查询,最后点击支付,操作完成。
掌上海关APP是海关总署推出的海关业务服务平台,深圳海关率先在该平台开发“线上送达”模块,作为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帮扶企业复工复产和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具体举措。深圳海关将继续探索“互联网+”掌上海关模式下的线上缴款、线上涉案物品处置等功能,为“零接触”办案、高效便利当事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更多便捷服务。
掌上办理优势:
1多选择,不来现场,即可通过“掌上海关”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银联等掌上APP缴纳进境个人物品税款。
2免费办,无需委托邮局线上代缴,掌上即可自助缴税,除应缴进境个人物品税款外,海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3可代缴,可代家人、朋友向海关办理线上缴税手续。需凭收件人手机接收的验证码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代为支付税款。
海关的职能如下:
1、对进出口货物、旅客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监督管理,有的称作通关管理,有的称作保障货物、物品合法进出境。
2、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许多国家海关除征收关税外,还在进出口环节代征国内税费,例如增值税、消费税和石油税等。有些国家海关,还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进口商品罚金等。
3、查缉走私。各国海关部对逃避监管、商业瞒骗偷逃关税行为进行查缉,尤其对走私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特别是毒品,每一个国家海关都加大查缉力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