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税单发票抵扣方法(海关税单发票抵扣方法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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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缴款书手工录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四川)”(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进行采集、勾选。
一、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如何在综合服务平台里进行海关缴款书采集、勾选?
1、当出现以下情形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时,登录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勾选用于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纳税人点击【抵扣勾选】—【发票抵扣勾选】,发票类别选择【海关缴款书】,填发日期选择对应缴款书上的日期后,点击【查询】即可操作勾选。可以单张勾选也可以多张勾选,如下图:
2、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
2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
纳税人应当先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再登录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勾选用于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纳税人点击【抵扣勾选】—【海关缴款书采集】,可单张【手工录入】和【批量导入】采集,如下图:
(一)海关缴款书采集使用【手工录入】1.在【海关缴款书采集】页面中点击【手工录入】,点击【手工录入】后出现缴款书手工采集界面,然后根据页面要求,把海关缴款书第一联中【海关缴款书号码】、【填发日期】、【税款金额】三项相应信息输入相应位置,如下图:
2.点击【提交】按钮后出现如下提示【录入成功】,等待稽核比对结果【相符】后再进行抵扣勾选。(二)海关缴款书采用【批量导入】1.在【海关缴款书采集】页面中点击【批量导入】,点击页面下载模板文件,如下图:
2.打开模板文件,按照要求填写将海关缴款书第一联中【海关缴款书号码】、【填发日期】、【税款金额】三项相应信息保存后,在上传页面选择已保存本地填写好的xls文件,点击【上传】按钮。上传文件内容为空或格式错误时,系统会提示错误项,重新修改并保存后重新上传即可。文件上传成功后,等待“稽核结果”显示【相符】后再进行抵扣勾选,如下图:二、在简化步骤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小麻烦●麻烦一●
自从海关缴款书加入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后,一部分会计朋友很欣喜可以直接勾选,但也有一部分会计朋友很烦恼,不但不能直接勾选,连采集都会有“第四联已存在”的提示。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我们看图:进入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海关缴款书,正确填写海关缴款书号码,填发日期(填发日期通常默认当月),如果不变更填发日期↓
系统会提示“找不到符合条件的记录”:当会计朋友看到这个提示时,以为系统中没有,就急忙想要采集进去:
但是当信息都输入提交后却出现“海关缴款书第四联已存在”的提示:看到这个提示难道真的还要等吗?答案是否定的,其实大部分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已经存在,是因为填发日期没有正确的输入,会计朋友扩大填发日期的起至(例如:系统默认2020年2月2日--2020年2月29日,修改为2019年9月1日--2020年2月29日):
这样一来,便能轻松找到需要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啦。
●麻烦二●
海关缴款书已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确认,且在抵扣统计表中已完成统计确认,但是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二中无法正常导入?
答:因系统刚上线不久,电子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二导入海关缴款书功能暂时还不完善,确认已完成勾选统计,可手动填写第5行次“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与发票的勾选抵扣方法基本相似,但单抬头和双抬头缴款书的抵扣流程略有差异。当企业取得大量海关缴款书后,如何实现高效的分类管理呢?三、海关缴款书勾选抵扣流程
1、单抬头缴款书可以在平台上逐条勾选;
2、双抬头缴款书需要先录入三要素(缴款书号码、填发日期、税额),待采集比对通过后,双抬头缴款书会更新到勾选列表中,然后企业进行勾选;
3、勾选后的缴款书进行提交,提交后,缴款书变为已勾选状态,进行申请统计后,系统将自动锁定当期抵扣勾选操作。
下图为缴款书抵扣流程图:
四、海关进口税费管理流程优化当企业取得大量海关缴款书后,在抵扣申报处理的现状如下:
1、抵扣流程不同,导致单、双抬头缴款书需要人工清分处理;
2、双抬头缴款书需要手工录入采集比对数据,录入工作量大且有错漏风险;
3、缴款书逐张勾选,平台查找不便,效率低;
4、税费明细统计需依赖人工整理,没有全面的电子数据源。
针对企业进口增值税管理流程的变化,旭诺进口税费管理方案也在不断革新,目前已推出全新进口税费管理解决方案。
五、方案优势
1、直连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一站式管理增值税发票及海关缴款书
2、开放进口税费API数据接口,支持对接企业ERP系统,制定个性化系统功能
3、自动清分双抬头缴款书,自动生成缴款书三要素数据,批量导入综服平台,提交采集比对
4、批量快速勾选海关缴款书,一键提交增值税综服平台
5、海关税单批量打印、批量下载PDF电子税单
6、对接海关进口税费数据库,各种税费明细数据集中管理
六、进口税费管理方案收益
1、打通海关、税务、企业平台数据传输渠道
海关数据通过接口实时传输到企业平台,实现企业系统中缴款书数据的同步更新
2、管理流程自动化,大幅减少人为干预
全流程自动化操作,无需人工逐张处理缴款书,节省企业人力成本
3、数据流转状态可追溯,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海关税单下载、打印状态,税费明细数据,税款抵扣状态等信息支持查询和统计,有效避免错漏风险
4、准确的数据源,确保企业抵扣时效
独有的海关平台数据源,保障企业获得全面、准确的海关缴款书数据
七、旭诺信息简介
旭诺信息(XUNOI)自成立以来专注为中国税务系统提供全方位的信息化支撑与专业服务,作为企业进口财税一体化解决方案的发起者和推动者,近年来旭诺在海关完税管理方面与众多大型集团企业进行了全面深入合作。通过多年的行业经验的积累和钻研,旭诺信息逐渐完善出一套集成式的一体化解决方案,为进口企业提供更加高端的一体化服务。访问旭诺信息官网了解更多。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注意以下关于专用缴款书抵扣使用的政策说明。
为保障正常有序的经济秩序,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打击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为帮助广大企业理解并运用新政策,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政策的主要内容、注意事项、业务流程作如下解读:
政策内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自2009年4月1日起,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稽核比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稽核结果通知书》)。
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以海关缴款书原件为依据,逐一进行核对,并区别情况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属于纳税人信息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请数据修改,再次稽核比对,税务机关次月申报期内向其提供稽核比对结果,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重新采集数据的时间仍在报送期限(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90天)内的,可通过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下称电子申报软件)重新采集,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再次稽核比对。
2、纳税人重新采集数据的时间已超过报送期限的,可在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稽核异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对申请表》申请数据修改,再次稽核比对。
(二)不属于采集错误,纳税人仍要求申报抵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一窗式”比对项目的调整规定:
(一)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4月申报期,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等有关规定申报抵扣税款所属期为2009年3月的海关缴款书,并报送《抵扣清单》。
(二)辅导期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2009年4月纳税申报期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等有关规定,报送海关缴款书待抵扣清单,并申报抵扣2009年3月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
(三)自2009年5月申报期起,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及清单,并把清单数据导入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申报抵扣。其中: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表二第28栏,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
注意事项
一、对需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纳税人应以海关缴款书原件为依据,通过电子申报软件准确采集相关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并导出《抵扣清单》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稽核比对。税务机关接收数据时同时对数据进行校验并提供接收结果通知书及清单,对符合校验规则的,予以接收;对不符合校验规则或重复采集的,不予接收。
二、由于海关缴款书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将直接影响稽核比对结果和申报抵扣,纳税人应准确、完整录入海关缴款书的相关信息,对海关缴款书打印模糊无法辨认的,应主动与海关或进口代理商联系确认。
三、《抵扣清单》可每月多次报送,数据报送和稽核结果查询的方式主要有上门和网络传输两种。办法试行首月(4月),报送海关缴款书数据进行稽核比对的操作,只提供上门报送的方式。
四、纳税人在4月申报期仍使用原电子申报软件、按原申报方法进行纳税申报,完税后再进行电子申报软件升级,升级时间另行通知。
五、稽核系统每日对已接收的海关缴款书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月末产生最终稽核结果。纳税人可在每月月末前对稽核情况进行查询,如因采集错误导致稽核结果异常的可立即重新采集报送。
六、纳税人自5月申报期起,应在制作当月申报表前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以及清单,并在《稽核结果通知书》中列明的抵扣期限内把清单数据导入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申报抵扣。
七、为避免因操作等原因不能满足申请稽核时限,发生过期不能抵扣的问题,纳税人应尽可能把3月底前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在4月申报期按原办法申报抵扣,否则应按新管理办法申请稽核比对。
海关进口增值税税单抬头
你的问题有点怪,
可以明确地告诉你,海关会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缴款单位一栏中明确地列明:进口单位的名称、账号、开户行等信息,与代理公司无关,除非你公司与代理公司之间达成,将代理公司列为进口商
但是,这些信息,与你的那个发货公司(国外的出口商),是无关的呀,所以说,他们是不会知道这些信息的,除非,双方发生了纠纷,打官司而知晓。
但是,发货商,不知道收货公司的抬头,怎么做生意呢?如果你说你们是委托另一家代理公司帮你们进口的,那么,法律上:那家代理公司是进口商,而不是你们,所以,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缴款单位一栏中,也不是你们公司,而是那家代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