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罚单怎么开发票(海关罚单怎么开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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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公的处罚单是什么样的
在这个文件上有: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1号关于公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
以下因网页格式限制,不好看,WORD格式的到原文去看看吧。
附件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字[ ]号
当事人:
地址:
(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种类):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年月日
附件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当场处罚决定书(格式一)
关字[ ]号
当事人自然人性别年龄国籍籍贯
证件名称及号码
单位
法定代表人企业代码
地址
当事人于
被海关查获,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印)
年月日
当事人(代理人)签章:
经办关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当场处罚决定书(格式二)
关字[ ]号
当事人自然人性别年龄国籍籍贯
证件名称及号码
单位
法定代表人企业代码
地址
当事人于
被海关查获,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处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印)
年月日
当事人(代理人)签章:
经办关员签字:、
机动车二维码怎么使用
1、向当地税局或相关提供此二维码软件的部门所取二维码打印软件。
2、生成的二维码包含票内所有信息。向税务局提交此二维码时,税务局直接扫描该码即可自动还原解码所有信息,实现免人工录入和核对。
3、在使用时需要注意二维码系统需要升级才可正常使用。
扩展资料:
二维码车辆管理的具体应用:
1、行车证驾驶证管理:
(1)行车证是公安部门制作的带有法律意义的车辆证明文件,其中的信息是经过车辆管理部门审定,具有法律保证作用。
(2)采用印制有二维码行车证,将有关车辆上的基本信息,包括车驾号、发动机号、车型、颜色等车辆的基本信息转化保存在二维码中,其信息的隐含性起到防伪的作用。
2、车辆的年审文件:
(1)车辆的年审文件是政府车辆管理部门实施车辆审验的过程监督文件。
(2)事实上目前在车辆的审验过程已经采用的自动化作业手段,在自动检测的过程中实现通过确认采用二维码自动记录的方式。保证通过每个检验程序的信息自动化。
3、车辆的随车信息:
(1)目前车辆的随车信息仅有年检标志。
(2)可以在随车的年检标志上将车辆的有关信息包括通过年检时的技术性能参数,年检时间,年检机构、年检审核人员等信息印制在在年检标志上,以便随时查验核实。
(3)还可以在对车辆上牌登记的时在车辆的隐蔽处贴上带有二维码的标记,以便在车辆损坏或被盗、丢失时能够通过对其识读及时发现车辆基本信息。
4、车辆违章处罚:
(1)交警在执勤时,一旦发现车辆违章,交警可通过二维码掌上识读设备对违章驾驶员的证件上的二维码进行识读,系统自动将其码中的相关资料传到掌上设备的数据库中,并将其违章情况直接记录在掌上识读设备中,并开具处罚单椐。
(2)每天通过掌上识读设备与交警部门的中心数据库的上传下载,实现对车辆违章处罚的有效管理。
5、车辆监控网络:
(1)以二维码为基本信息载体,建立局部的或全国性的车辆监控网络。
(2)必须通过以车辆的基本信息为主体,采用相应的二维码识读器与政府车辆管理数据库的连接实现对车辆和驾驶人员的跟踪监控,保证车辆管理有效、实时和自动化。
海关罚单比例是多少
一般的罚款不会影响到企业正常的出口只不过次数多了会降低企业的管理类别不能享受高类别的宽松管理。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如果走私需要立案审查决定罚款数额以及刑事处罚,一般是没收所得并处货值几倍以上的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三)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四)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五)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
(六)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
(七)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
(八)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
前款规定所涉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提交许可证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另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漏缴税款的,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二)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
(三)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
(四)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
(五)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规定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的;
(六)未经海关批准,过境人员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的。
第二十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二)在海关监管区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或者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二)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兼营境内客货运输或者用于进出境运输以外的其他用途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改营境内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
(五)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不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
(六)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船舶、汽车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
(七)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
(八)无特殊原因,未将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时间、地点事先通知海关的;
(九)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二)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的;
(三)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物品实施监管的。
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
(一)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报关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的;
(三)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四)有需要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一)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
(二)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恢复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后1年内再次发生本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三)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第二十九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和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第三十条未经海关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从业资格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