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如何提供使用证据
一、美国商标注册的基础要点
1. 美国商标注册存在三种基础情况:
(1) 在国内已获注册——以此种方式提交美国申请,需提供本国注册证书复印件。
(2) 在美国已有实际使用该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美国使用该商标,申请时要同步告知在美国及全球范围内的初次使用时间与地点,并提交商标在美国的使用证据。
(3) 有意向在美国使用该商标——申请后至审查合格官方下发核准通知期间提供使用证据和声明,可延期提供,每次延期可获额外 6 个月期限,理论上可延期 5 次,总计不超 24 个月。
只有具备上述三种情况之一,方可在美国进行商标注册申请。
二、商品类商标与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要求
2. 商品类商标的使用证据:
◆可作为产品使用证据的类型包括:产品标签、包装、带商标的产品照片、产品陈列(产品目录)及展览,但不提供真实产品。
◆不可作为产品使用证据的类型有:发票、提单、订货单、名片、公开出版物、传单等。
3. 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主要为有关所提供服务的手册、广告宣传或名片,以及上述证据形式的照片,但需注意,这些证据形式不仅要显示商标,还必须涉及所提供服务。
三、注意事项
4. 注意事项如下:
(1) 使用证据中显示的产品/服务项目必须为美国申请/注册所指定商品/服务之一,不可超出原申请/注册范围。
(2) 若使用证据上有除英文外的文字,必须提供英文翻译。
(3) 使用证据上的商标要清晰显著,且必须与申请/注册的商标完全一致(如英文商标有大小写区别,一般可接受,但中文商标需完全一样)。
(4) 使用证据必须提供真实产品照片,而非产品设计图纸或宣传照片。
(5) 至少需提供一类一项商品在美国的使用证据。
四、美国商标申请的其他规定
5. 美国商标申请还需注意以下方面:
(1) 美国商标申请需要在注册每 5-6 年提供使用证据:根据美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必须适时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商标继续使用声明并提供使用证据,或提交商标合理未使用声明及未使用理由,通常简称“Section8 条款”,主要目的是撤销不再使用的美国注册商标。
(2) 美国商标法第 15 条规定,若商标使用人在商业中于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或与之相关方面使用其注册商标,且自商标注册日起已连续使用五年并仍要在商业中继续使用,则该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应无争议,不可争议商标只有基于特殊理由才能撤销,不会因他人在先使用或商标具描述性而被撤销。
(3) 申请人可基于美国商标法第 8 和 15 条一并提起使用证据,但注意若商品过多尽量不同时声明第 8 和 15 条,否则可能因虚假声明被驳回。
五、提交美国使用证据的时间规定
6. 提交美国使用证据的时间如下:
(1) 马德里注册指定美国,需在美国注册日期(非国际注册日期)起 5-6 年提供使用声明。
(2) 马德里指定美国的,需在提交马德里注册日期起 10 年向 WIPO 递交马德里续展申请,若未续展,WIPO 会通知美国商标局,美国商标局将直接使申请无效,续展后需在美国注册日期(非国际注册日期)起 9-10 年间基于美国商标法 Section71 条提交使用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