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为什么使用最多(为什么fob是船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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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国出口报价fob比CIF更多
FOB是客户指定货代,客户比较有自主权,对于供应商而言风险也更低,因为FOB条款下供应商的责任到了码头而已。
CIF含运费也含保险费,货代供应商提供而且风险责任最大,要保证到对方港口码头。
FOB只是离岸价,方便操作,还有直接EXW价,供应商把货运出仓库就完成责任交接了
为什么国内多数企业出口用FOB,不用CIF
国内多数企业出口多用FOB,不用CIF的原因:
1、成交方式FOB是进出口商洽谈的结果,如果国内出口能谈得CIF,对出口商是有利的。
2、一般进口商也是希望以FOB成交,避免厂家与船公司相互勾结造成购买成本上涨。
3、国家统计出口是以FOB进行统计的,为了统计方便,国内企业大多采取FOB这种方式出口。
4、是由买方市场决定的。因为国际市场尤其是来中国采购的市场基本为买方市场,买方掌握主动权。买方为自方利益多要求卖方以FOB报价。
5、不稳定因素导致卖方不愿意主动使用FOB.国际燃油价格\各国货币价格和海湾地区的战争风险的不稳定性,造成船公司的远洋运费报价随行就市,不利于卖方核算运费成本。估算低了卖方亏本,估算高了买方认为不公平,所以卖方不愿意主动使用FOB价格报价。
为什么出口fob多
答案:
出口FOB较多的主要原因包括贸易惯例、风险控制、客户要求以及国际市场的特点。
详细解释:
1.贸易惯例推动:在国际贸易中,FOB价格术语是一种常见的贸易惯例。这是因为买方往往更偏好采用FOB价格,特别是在采购原材料和制成品时。卖方采用FOB价格有助于简化交易流程,更容易获得买方的信任。此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贸易习惯本身就倾向于使用FOB价格。
2.风险控制策略:在国际贸易中,风险控制和成本控制是关键。采用FOB价格有助于卖方在面临港口费用变动等不确定因素时减少风险,更好地进行成本控制。当商品已经装运至买方指定的港口后,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卖方能够更有效地规避运输途中的风险。
3.客户需求影响:买方可能更倾向于选择FOB价格以简化交易流程或规避某些风险。同时,买方可能会提出要求采用特定的价格术语进行交易,其中包括FOB价格术语。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出口贸易中FOB的使用频率较高。
4.国际市场特点:国际市场复杂多变,包括汇率波动、关税调整等因素都可能影响贸易价格。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买卖双方更倾向于采用标准、规范的交易术语进行交易,以简化结算流程和规避潜在风险。因此,作为一种被广泛接受和应用的贸易术语,FOB在出口贸易中使用较为广泛。
总之,由于贸易惯例推动、风险控制策略、客户需求以及国际市场特点等多种原因共同作用,导致出口贸易中采用FOB价格术语的情况较为普遍。
什么是FOB价格,在外贸上用的很多
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换算:
1、FOB价换算为其他价CFR价= FOB价+国外运费CIF价=( FOB价+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2、CFR价换算为其他价FOB价=CFR价-国外运费CIF价= CFR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3、CIF价换算为其他价FOB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CFR价= 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价格计算器FOB价格计算器:
CIF价格计算器:
CIF价格计算器www.easiertrade.com
扩展阅读:FOB意味着买家指定承运人(通常是国外货代及其在中国的代理),买家控制运输;货代往往听从买家,甚至被买家直接控制;无单放货通常就发生在该种情形下!
先来看一个案例:
青岛一家家具出口公司(下称卖家)与韩国公司(下称买家)签订贸易合同,由青岛公司向韩国公司出口木质家具一宗,贸易方式为FOB。
卖家备齐货后依据买家指示向青岛货代A订舱并交货,货代A向卖家交付全套正本提单,提单签发人为B公司。
卖家拿到提单后依据约定凭提单复印件向买家主张货款,但直到货到目的港也未见收货人付款。虽然提单还在自己手上,但是,毕竟货款没有收到,再退运或转售第三方都要带来不小的损失,于是,卖家继续催促。但是,后来,卖家得知货物已被提走,买家不会再付款了!提单在手,货物怎么会被提走?
于是卖家诉讼至法院,要求追究承运人的责任。法院判决承运人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问题在于,承运人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吗?当前,敢于无单放货的企业通常是这样的:皮包公司或者远在海外;想让其承担责任,不易!
无单放货是怎么产生的?
FOB意味着买家指定承运人(通常是国外货代及其在中国的代理),买家控制运输;货代往往听从买家,甚至被买家直接控制;无单放货通常就发生在该种情形下!
该种贸易方式下通常产生两套提单:船东单和货代单。货代以自己(或其代理人)为shipper向船公司订舱,取得船东单;国内出口商得到的是货代签发的提单(甚至得不到提单),发货人、收货人通常显示的是卖家和买家。
货代从船公司取得船东单后直接就可以将其寄给国外的代理人,国外货代收到船东单后即可从船公司提货。至于国外货代将货物交付实际收货人时是否要收回货代单,这就是另外一码事。一旦国外货代在向收货人交付将货物时不要求收货人交回正本提单,那么发货人手上的提单从某种意义上讲就可以认定为废纸。
到底采用哪种交货方式比较安全?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以下我谈谈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FOB的风险还在于,如果指定货代不能直接订舱,而通过其他专业航线货代订舱,那么对于运输中物权并没有真正的控制权,导致了如果运输出现问题,无法及时解决。
卖方可能会说,这个FOB货,运输不是我们负责,与我们无关,我不需要操心。恰恰这个观点有些问题,因为当货物运输线路是个多选题,当运输时间延长,增加的是厂家资金流转周期的增加。比如同样到南美,有的船要开60天左右,有的只要一半时间就够了(具体船公司我就不说了,厂家订舱的时候记得询问航程,这个很重要),这将延迟向客户收款的时间。收货人有时为了降低运输成本,不惜指定航程较长的船运输,这样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当然,也有部分厂家因为仓储的原因,愿意走航程时间较长的船,可以降低仓储费用。如果货值较少,那么看不出什么,如果货值较大,客人付款速度慢将导致汇率问题的不确定,我想厂家都有很深的体会吧,现在的汇率,一天一变,汇损问题,我们要注意。
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
1.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2.提高定金比例,减少客户反水概率。当货运方式拗不过客户的时候,在付款方式上一定要守住底线,宁可少赚或者不做生意,也不能冒着亏本的风险。
3.在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好货代公司,不一定局限于某一个,如果承运人及提单没有在中国交通部备案,那就得小心了。(备案的提单及承运人是需要交纳保证金的,这使得提单相对安全。)如果买家非要偏执于自己意见,卖家就要考虑风险了。可接受知名的船公司并坚持使用船公司提单,尽量避免使用指定的境外货代以及其签发的提单。同时货主应要求我国的货代在代理境外货代办理装运港手续时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货物在达到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一旦出现无单放货的情况,才能有依据进行索赔。
4.在FOB出口情况下,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由发货人来委托货代或无船承运人来向船公司订舱,不能把订舱的权利交给买方,因为订舱和交货的义务是统一的。提单中的托运人(shipper)栏内必须填写发货人(卖方)的名称。发货人掌握了委托订舱权,也就掌握了货物的控制权。如果买方的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作为托运人也可以。如果不了解买方资信,从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的为好。
5.使用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也是可取的,这样可以让银行紧紧控制货物权,防止无单放货的风险。
6.投中信保,对冲风险。投之前了解下他们不保的国家和地区以及黑名单客户,多了解被中信保拒赔的案例,避免雪上加霜。
一旦发生无单放货,卖方怎么办?
我的意见是除了找中信保,别的都很渺茫。网上给出的建议包括找大使馆,打国际官司,各种加黑名单,找收账公司,且不说客户是不是职业诈骗,会不会狡兔三窟有好几家公司,有没有黑道背景,对这些威胁是不是在乎,光是越洋去跟进张罗难免劳民伤财、心力交瘁,接下来的生意都不用做了。
物权才是外贸中最重要的事情,不要整天埋头讨价还价而掉进了别人设好的陷阱。还是那句话,事后补救不如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