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平台如何防范外贸银行信用诈骗?
关于外贸结算与代理进出口业务的探讨
在当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外贸活动愈发频繁和重要。而在外贸交易过程中,结算方式的选择以及风险规避成为了关键要点。随着中国与世界的融合不断加深,国际上广泛应用且通行的银行信用证结算方式,常常成为对外贸易的首要之选。同时,许多厂家开展外贸活动时,往往会通过代理公司来进行操作。
所谓代理进出口业务,就是外贸公司充当代理人角色,接受生产企业或其他委托人的委托,负责进口或出口其指定货物。然而,在这一业务模式中,却存在着一些容易引发问题的隐患,其中较为突出的便是委托人与外商勾结,利用信用证来骗取外贸公司财产。下面通过具体案例来深入分析代理进口业务中的信用证诈骗问题及应对之策。
案例一剖析
某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物资公司委托,与该物资公司指定的香港公司签订进口钢材合同,合同中对价格、交货期、开证时间、开证保证金、代理费等关键要素均作了明确规定。在外收到物资公司的开证保证金(为信用证金额的 15%)后,外贸公司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开出了远期信用证。很快,外商通过银行寄来了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按照代理协议,外贸公司将全套单据复印件交予物资公司审核并确认。
之后,外贸公司向银行承兑并取得提单。当外贸公司要求物资公司支付余款时,物资公司称资金周转困难,请求给予宽限,并保证在外贸公司对外付款前几天付清余款,于是外贸公司将提单交给了物资公司。然而,承兑期满后,物资公司分文未付,而外贸公司却不得不对外支付信用证全额。再去寻找物资公司时,发现其早已人去楼空。经了解得知,该公司早已欠下巨额债务,而外商与其是有多年合作关系的朋友,他们的这种“合作”让外贸公司遭受了巨大损失。
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原因在于信用证一经开出便独立于合同,只要单单、单证相符,银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诈骗者选择远期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利用了承兑期与付款期之间的时间差。通过承兑获得提单后,便能掌握货权,一旦提单交予委托人,其自由处分权便完全掌握在委托人手中。对此,可以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外贸公司接受委托时,必须严格审查委托人和外商的资信状况;二是深入调研进口货物的市场行情和合理价位;三是务必将物权掌控在自己手中,以降低风险;四是尽可能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能掌握主动权的条款;五是如发现进口货物存在严重问题(如纯属废物毫无价值),应立即采取司法救济手段,设法阻止银行对外付款(若能掌握诈骗的确切证据,法院可采取保全措施)。
案例二探讨
某外贸公司与一工厂签订代理协议,根据工厂提供的条件,由外贸公司向其指定的外商出口电缆线。出口合同签订后,外商如期开来即期信用证。当外贸公司通知工厂备货履约时,工厂称因资金周转困难,需外贸公司协助解决购买原材料的流动资金。经协商,外贸公司同意以信用证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然而,工厂收到款项后并未及时安排生产,虽经外贸公司多次催促,直至交货期,工厂仍未能将货物备齐。结果,外贸公司因无法履行出口合同而遭外商索赔,而此时工厂已关门歇业,隐含的打包贷款最终也由外贸公司偿还。
为何会发生这种状况呢?在代理出口业务中,打包贷款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因为打包贷款实质是用信用证进行质押的借贷,外贸公司必须向银行承担到期还款责任,而此责任的履行与出口合同能否切实执行并无直接关系;另一方面,外贸公司作为出口合同的卖方,必须履行出口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即便因委托人原因),也必须向外商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角度分析,外贸公司虽获得了向委托人追偿的权利,但如案例中所述,因委托人关门歇业,外贸公司的双重损失难以从委托人处得到补偿。对此,可采取以下对策:一是与代理进口一样,外贸公司在接受代理出口委托时,必须严格审查委托人和外商的资信情况;二是不要轻易为委托人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如经调查认可了委托人的资信,也要在其提供切实可行的经济保证后,才可申请打包贷款;三是严格审查信用证的内容,坚决不接受无法或难以执行的“软条款”,否则,主动权就完全被外商掌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