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必须做rohs认证吗(中国rohs是强制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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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认证需要ROHs认证吗
ul认证
全称是Underwriter Laboratories inc.(保险商试验所)。ul安全试验所是美国最有权威的,也是界上从事安全试验和鉴定的较大的民间机构。它采用科学的测试方法来研究确定各种材料、装置、产品、设备、建筑等对生命、财产有无危害和危害的程度;确定、编写、发行相应的标准和有助于减少及防止造成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资料,同时开展实情调研业务。除了对产品质量认证有要求外,ul认证也对产品的生产体系有一定的要求。UL认证根据适用范围和适用地区不同有很多的标志,上图则是适用于加拿大和美国的标志。一般来说UL认证的产品会在UL标示下面有一串序号,用户能够在UL认证的官方网站中通过序号进行核实。
RoHS认证
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该标准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该标准的目的在于消除电机电子产品中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共6项物质,并重点规定了铅的含量不能超过0.1%。
ul属于自愿性认证,rohs属于强制认证的,如若出口到欧洲等地则需要rohs认证。
出口欧洲必须有CE认证吗
主要CE认证是由由欧盟国的海关统一核查(从非欧盟过运送货物到欧盟国),所以大家都默认为CE认证是清关文件之一,形成了一个惯例。其实也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需要CE认证,因为有时候要求不一样,如机械、低电压电气产品、电磁兼容性产品等这些是强制性必须要CE认证的。
有的海关也可能临时兴起想查你的货,有时候是客户自己需要。而且现在CE的范围非常的大,所以国内的做法基本上“一刀切”,因为一旦面临处罚和诉讼,CE可以作为你有利的证据并且降低风险。
扩展资料:
适用范围:
CPR法规将适用于欧洲市场销售流通的所有建筑产品,如:门窗、壁纸、建筑颜料、钢纤维、土工、玻璃棉等保温材料、地板、屋顶材料、沥青混合料、石膏料、混凝料、水泥、管道、铺地材料、下水道设备。
门窗、玻璃、结构金属产品、紧固件、防水材料、结构木料、交通信号指示、防火器材和加热设备等,欧盟CPR法规除了六项基本性能要求以外还要求企业证明其生产的建筑产品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性信息。
该法规除了6项基本性能要求外,还要求企业证明其生产的建筑产品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性信息。不仅如此,新法规还在原来约束建筑产品制造商的基础上,针对贸易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等与建筑产品流通相关的环节做了全新的强制性要求。
对进入欧盟的建筑产品提供统一的性能评价方法,通过使用共同的技术语言,确保所有建筑产品性能信息的可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CE认证
不用出口产品做中国rohs标准就可以吗
国内电子电器产品主要是做中国rohs即可,然后去官网做自我声明即可
以下是rohs2.0和中国rohs不同之处
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与欧盟 RoHS指令之比较
2006年 2月 28日,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七部委以联合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旨在从源头抓起,从生产、设计环节减少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从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护环境和人身健康。由于《管理办法》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铅、汞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与欧盟 2003年 2月 13日颁布的《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以下简称 ROHS指令)在规定上有一定的类似之处,故业界将《管理办法》称为“中国的 ROHS”。但《管理办法》与欧盟的 ROHS指令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别,为了使业界能够清楚地了解《管理办法》和欧盟的 ROHS指令,本文将对《管理办法》和欧盟的 RoHS指令加以比较。
《管理办法》与 RoHS的相同之处
《管理办法》与 ROHS都属于法律规范性文件,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管理办法》属于一部部门规章,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管理办法》生效以后对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电子信息产品的行为均要受到《管理办法》的约束。 ROHS指令同样是欧盟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对欧盟各成员国具有强制约束力。并且, ROHS指令属于单一市场法令,所有的成员国都必须按照 RoHS规定的要求转换为本国相应的法律。
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产品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以减少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管理办法》和 RoHS指令制定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护环境,减少电子产品在废弃以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管理办法》与 ROHS指令在电子信息产品(或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是相同的。《管理办法》和 RoHS指令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目前都是指铅( Pb)、汞( Hg)、镉( Cd)、六价铬( Cr+6)、聚溴联苯( PBB)、聚溴二苯醚( PBDE)六种有害物质。
《管理办法》和 ROHS指令的实施,都涉及到国际贸易的问题。《管理办法》适用的产品范围是中国境内市场上投放的电子信息产品,除本国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外,还包括从境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同样,欧盟 RoHS指令适用于欧盟市场上投放的电子电气产品,同样包括进入欧盟市场的进口产品。因此,二者均对国际贸易产生一定的影响。
《管理办法》和 RoHS的不同之处
《管理办法》尽管与 RoHS有上述的相同之处,但仍然存在着很大差别。
二者的可操作性不同。《管理办法》作为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一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从开始实施之日起,就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ROHS指令是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指令本身并不能直接实施,指令必须经过各成员国转换为本国相关法律以后,才可以在各成员国实施。因此, RoHS指令本身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只有转换为各成员国的法律以后,才有可操作性。
二者适用的产品范围不同。《管理办法》适用的产品范围是在中国境内市场投放的“电子信息产品”,主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等产品及其配件。 RoHS指令适用的产品范围是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即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 1000V和直流电不超过 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主要包括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等。
二者在产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时间不同。《管理办法》于 2006年 2月 28日颁布, 2007年 3月 1日开始实施。从 2007年 3月 1日开始,所有投放中国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必须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产品上或产品的说明说中标注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的标志等信息。但有毒有害物质限制和禁止时间尚未确定,什么时间开始限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取决于以后颁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制定的实施期限;欧盟的 RoHS指令是 2003年 2月 13日颁布, 2004年 8月 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 2006年 7月 1日开始实施。所以,欧盟的 RoHS指令实施时间要比中国的《管理办法》早。
二者限制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的管理模式不同。《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管理办法》在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采取“两步走”的方式,即第一步首先要求生产者(包括进口者)对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信息进行明示,标识出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等信息;然后随着产业技术的发展,我们逐步把那些从技术上和经济上都可行的,并且大多数企业都已经实现的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的产品放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当中,并规定具体的实施期限,从实施日期开始,放入目录中的产品中将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量值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由于“重点管理目录”采用“成熟一个放入一个”的原则,因此,我们称《管理办法》采用“穷举法”的方式来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见图 1.《管理办法》的管理模式。
与《管理办法》不同,欧盟 RoHS指令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采取的是“排除法”,即要求 WEEE指令附件Ⅰ A中十大类产品中的八大类产品(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
售货机)全部要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等六种有害物质,要求凡是欧盟市场上出售的产品必须按照 ROHS指令的要求,符合 2005/618/EC决议所规定的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但毕竟不是所有的产品都能满足上述要求,其中有技术原因,也有经济方面的原因,还有环境方面的原因。因此,欧盟对那些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的产品提出豁免,对于被列入到豁免清单中的产品(或部件)可以不满足 ROHS指令要求。故欧盟是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见图 2.RoHS指令的管理模式。
二者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的技术支撑不同。由于《管理办法》和 ROHS指令在管理模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了二者在贯彻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的技术支撑有所不同。《管理办法》采用的“重点管理目录”方式来实现对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因此,《管理办法》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相关标准和目录来支撑,二者缺一不可。欧盟的 RoHS指令的实施需要标准和豁免清单的支撑。二者在实施过程中政府的监管模式不同。《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从《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包括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以及可否回收等。这个过程政府采用的后市场的监管模式,即产品可以先进入市场,然后政府通过市场监督抽查,然后对生产、销售不满足《管理办法》要求的产品的企业进行处罚,从而达到市场监管的目的。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 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这个过程政府采用的是前市场管理模式,即产品在进入市场之前必须先经过强制认证这个市场门槛,否则产品不能进入市场。
欧盟的 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生产的产品在进入市场前必须确保已经满足 RoHS指令的要求,并“声明”产品是符合指令要求的。政府则是通过对市场中的产品进行抽查验证,从而达到市场监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