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外观专利保护局部吗(日本外观专利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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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日本专利的保护期限分别介绍,日本的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关化学和医药领域的发明可以申请延长5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5年。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从申请日算起,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从登记日算起。
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概述
日本法律中称“外观设计”,是指产品(包括产品的组成部分)的形状、花纹、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通过视觉使人产生美感之物。
保护期限:2024年4月1日或以后的申请,注册日起20年;2024年3月31日及之前的申请,注册日起15年。
“秘密外观设计”,是指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要求自外观设计权设定注册日起3年以内的期间,对外观设计进行保密。
提出该项请求的人,必须在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同时,或者在缴纳第 1年注册费的同时,向 JPO提交记载下列事项的书面文件:
1、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住所或者居所;
2、请求保密期。
“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是指同时在两个以上产品使用并构成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产品(以下称为“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当成套产品作为整体不可分时,可以作为一个外观设计申请获得外观设计注册。
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概述是
日本法律中称“外观设计”,是指产品(包括产品的组成部分)的形状、花纹、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通过视觉使人产生美感之物。
保护期限:2024年4月1日或以后的申请,注册日起20年;2024年3月31日及之前的申请,注册日起15年。
“秘密外观设计”,是指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要求自外观设计权设定注册日起3年以内的期间,对外观设计进行保密。
提出该项请求的人,必须在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同时,或者在缴纳第 1年注册费的同时,向 JPO提交记载下列事项的书面文件:
1、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住所或者居所;
2、请求保密期。
“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是指同时在两个以上产品使用并构成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产品(以下称为“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当成套产品作为整体不可分时,可以作为一个外观设计申请获得外观设计注册。
日本专利类型都是那些
1.整体概述
日本专利包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三种类型,专利审查形式、审查周期、保护期限及申请所需资料等详见下表:
日本专利申请信息一览表
2.发明专利
(1)保护内容
日本发明专利申请保护的内容是针对产品技术结构、方法、工艺流程或工艺参数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农药和医药等专利可以基于专利权人的申请,在无法实施的期间(最长5年)的范围内进行延长。
(2)申请流程
日本发明专利申请主要包含以下流程:提交申请(如有要求优先权,可先提交英文申请文件,2个月内补交日文译文即可)→公开(自申请日起18个月公开)→实质审查→授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授权通知后1个月内办理注册并缴纳当年年费)
3.实用新型专利
(1)保护内容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保护的内容是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技术特征改进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申请流程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要包含以下流程:申请阶段(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以日文提交,同时提供日文译本)→审查阶段(无需实质性审查)→授权阶段→公告阶段。
4.外观专利
(1)保护内容
日本外观专利申请保护的内容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申请流程
日本外观专利申请主要包含以下流程:申请阶段→审查阶段→授权阶段(已经注册并开始生效的外观设计权,将在外观设计公报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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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日本专利单一性的问题
所谓单一性是指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仅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仅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这也是一般说的“一发明创造一申请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不能把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放到一件专利申请提出,而应分别提出专利申请。
但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例如用于钥匙环上的设计构思相同的十二生肖设计,可以作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申请。
日本特许法第37条规定如下:两个以上的发明,如果因具有经济产业省令所规定的技术关系而属于满足发明单一性要件的一组发明,则可以通过一个申请书进行专利申请。
日本特许法施行规则是特许法的下位法,其中第25条之8规定如下:
1.特许法第37条中记载的“经济产业省令所规定的技术关系”,是指2个以上的发明之间相互关联,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由此这些发明形成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2.前款所规定的特定技术特征,是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明显贡献的技术特征。
3.(略)
日本JPO对于单一性的判断标准,是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该标准来自于PCT条约,中国也采用该标准)。该判断标准也存在例外的情况,就是说:即使不满足单一性的发明,仍然有可能成为新颖性、创造性等实审的对象。这主要考虑了第37条的立法宗旨之一是“方便申请人”。
(一)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容易识别,而“相应”的情形有如下2种:
2个以上的发明,其相对于现有技术所要解决的课题一致或重复的情况下,和现有技术相比,其发明所具有的技术意义共通或者紧密关联时(例如添加碳化钛的导电陶瓷,和添加氮化钛的导电陶瓷)。
2.各发明的特定技术特征属于相辅关联的情形(例如具有时间轴伸长器的信号发送机、和具有时间轴压缩器信号接收机。)
(二)被认为是具有“相同或相应特定技术特征”的特殊类型
1产品和该产品的制造方法;产品和制造该产品的机器、器具、装置等。
2产品和该产品的使用方法;产品和专门利用该产品特殊性质的产品。
3产品和该产品的处理方法;产品和用于处理该产品的处理用品。
4方法和实施该方法时直接所使用的机器、器具、装置等。
5马库什形式。
6中间体和最终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