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认证范围是什么(gmp是什么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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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gmp认证是什么意思
药品GMP是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保证药品质量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也是国际通行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标准。
药品GMP认证申请流程如下:
1、申报企业到省局受理大厅提交认证申请和申报材料;
2、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
3、认证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10个工作日);
4、认证中心制定现场检查方案(10个工作日);
5、省局审批方案(10个工作日);
6、认证中心组织实施认证现场检查(10个工作日);
7、认证中心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初审(10个工作日);
8、省局对认证初审意见进行审批(10个工作日);
9、报国家局发布审查公告(10个工作日)。
药品GMP认证所需资料如下:
1、药品 GMP认证申请书(一式四份);
2、《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前次认证缺陷项目的改正情况);
4、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5、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6、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7、药品生产企业周围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8、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9、申请认证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
10、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11、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药品 GMP认证的证书有效时间如下:
1、《药品 GMP证书》有效期一般为 5年;
2、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 GMP证书》有效期为 1年。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 GMP认证。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 GMP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个月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颁发有效期为 5年的《药品 GMP证书》。
综合所述:制订和实施GMP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证人们用药安全有效;同时也是为了保护药品生产企业,使企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实施GMP是政府和法律赋予制药行业的责任,并且也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实行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的需要--因为药品生产企业若未通过GMP认证,就可能被拒之于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之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其中,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详细介绍一下GMP
GMP发展过程
一、国外GMP发展情况
GMP作为制药企业药品生产和质量的法规,在国外已有三十年的历史。美国FDA于1963年首先颁布了GMP,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GMP,在实施过程中,经过数次修订,可以说是至今较为完善、内容较详细、标准最高的GMP。现在美国要求,凡是向美国出口药品的制药企业以及在美国境内生产药品的制药企业,都要符合美国GMP要求。
196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也颁发了自己的GMP,并向各成员国家推荐,受到许多国家和组织的重视,经过三次的修改,也是一部较全面的GMP。
1971年,英国制订了《GMP》(第一版),1977年又修订了第二版;1983年公布了第三版,现已由欧共体GMP替代。
1972年,欧共体公布了《GMP总则》指导欧共体国家药品生产,1983年进行了较大的修订,1989年又公布了新的GMP,并编制了一本《补充指南》。1992年又公布了欧洲共同体药品生产管理规范新版本。
1974年,日本以WHO的GMP为蓝本,颁布了自己的GMP,现已作为一个法规来执行。
1988年,东南亚国家联盟也制订了自己的GMP,作为东南亚联盟各国实施GMP的文本。
此外,德国、法国、瑞士、澳大利亚、韩国、新西兰、马来西亚及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也先后制订了GMP,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地区实施了GMP或准备实施GMP。当今世界上GMP分为三种类型。
1、国家颁发的GMP,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
美国FDA颁布的《cGMP》(现行GMP);
日本厚生省颁布的《GMP》。
2、地区性制订的GMP,例如:
欧洲共同体颁布的《GMP》;
东南亚国家联盟颁布的《GMP》.
3、国际组织制订的GMP,例如:
世界卫生组织(WHO)颁布的《GMP》(1991年)。
二、我国GMP推行过程
我国提出在制药企业中推行GMP是在八十年代初,比最早提出GMP的美国,迟了二十年。
1982年,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参照一些先进国家的GMP制订了《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稿),并开始在一些制药企业试行。
1984,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又对1982年的《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稿)进行修改,变成《药品生产管理规范》(修订稿),经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后,正式颁布在全国推行。
1988年,根据《药品管理法》,国家卫生部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88年版),作为正式法规执行。
1991年,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成立了推行GMP、GSP委员会,协助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医药行业实施GMP和GSP工作。
1992年,国家卫生部又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88年版)进行修订,变成《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修订)。
1992年,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为了使药品生产企业更好地实施GMP,出版了GMP实施指南,对GMP中一些中文,作了比较具体的技术指导,起到比较好的效果。
1993年,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制订了我国实施GMP的八年规划(1983年至2000年)。提出“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按剂型的先后,在规划的年限内,达到GMP的要求。
1995年,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了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并开始接受企业的GMP认证申请和开展认证工作。
1995年至1997年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分别制订了《粉针剂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南》、《大容量注射液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南》、《原料药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南》和《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南和检查细则》等指导文件,并开展了粉针剂和大容量注射液剂型的GMP达标验收工作。
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总结近几年来实施GMP的情况,对1992年修订订的GMP进行修订,于1999年6月18日颁布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1999年8月1日起施行,使我国的GMP更加完善,更加切合国情、更加严谨,便于药品生产企业执行。
广东省医药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推行GMP工作十分重视,通过各种形式,举办了许多期GMP培训班,提高了药品生产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的GMP意识促进了实施GMP的自觉性。特别近十年来,把换《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合格证》年审;药品质量大检查;新建、扩建、改建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验收;增加药品生产经营范围的检查;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立项、设计、装修和验收发证等工作都与实施GMP工作紧紧挂钩,密切联系在一起。广东省医药管理局根据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实施GMP的八年规划,制订了“1993至2000年实施GMP的规划”及广东省医药行业实施GMP‘九五′规划”,并成立了推行GMP的领导小组和专业组。同时协助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开展了有关剂型的达标和有关企业的认证工作。到目前为止,广东省的粉针剂和大容量注射液等剂型的GMP达标企业已有二十多家,已通过GMP认证的企业(车间)三十多家,二者合计共五十多家,是全国通过GMP认证企业数量最多的省份之一。广东省推行GMP的工作上是做了大量而卓有成效的工作,从而取得较大的成绩,得到同行和领导的好评。
我国GMP的适用范围有什么
法律分析:GMP,中文含义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良好作业规范”、“优良制造标准”。
GMP的适用范围为:
1、GMP要求制药、食品等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规要求。
2、药品GMP认证是国家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和药品品种实施GMP监督检查并取得认可的一种制度。
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其中,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法律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