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舱单系统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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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第六条舱单传输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
舱单传输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登记表》(附件1);
(二)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
(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
(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五)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上述(一)、(四)、(五)项文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
在海关备案的有关内容如果发生改变的,舱单传输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到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七条舱单传输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舱单传输人及相关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二章进境舱单的管理
第八条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预计抵达境内目的港的时间通知海关。
运输工具抵港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确切的抵港时间通知海关。
运输工具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进行运输工具抵港申报。
第九条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
(二)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四)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第十条海关发现原始舱单中列有我国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可以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不得装载进境。
第十一条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一)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
(二)航程在1小时以下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前;航程在1小时至2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1小时以前;航程在2小时以上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四)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第十二条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对决定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舱单传输人,并告知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理由。
海关因故无法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的,应当派员实地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需要二次理货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第十四条海关应当将原始舱单与理货报告进行核对,对二者不相符的,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48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第十五条原始舱单中未列名的进境货物、物品,海关可以责令原运输工具负责人直接退运。
第十六条进境货物、物品需要分拨的,舱单传输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分拨货物、物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分拨。
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在分拨货物、物品拆分完毕后的2小时以内,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
舱单和报关顺序
舱单和报关的顺序关系如下:
1.订舱:首先,发货人需要向货代或船代订舱,并填写舱单。舱单包括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收货人等信息,用于船公司安排货物运输。
2.提单确认:船代或货代收到舱单后,会向船公司确认提单。船公司根据提单内容制作舱单,并发送提单确认件给客户确认。
3.报关:在提单确认后,发货人需要准备报关手续。报关单是货物进出境时向海关申报的详细信息,包括发票、装箱单、报关委托书等。报关行根据舱单信息(如船名、航次、箱封号等)为发货人办理报关手续。
4.装船:报关手续完成后,货物可以装船。船公司根据客户最后确认的提单内容制作舱单,并将舱单发送给目的港海关。
5.提货: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可以根据提单提取货物。此时,舱单的内容与提货人持有的提单必须一致,否则收货人可能无法顺利清关和提货。
总结:舱单和报关的顺序为:订舱→提单确认→报关→装船→提货。在操作过程中,舱单和报关单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否则可能导致清关和提货出现问题。
货代什么时候录舱单
开船前24小时前
一般船公司或代理在开船前24小时前向海关输入EDI(舱单)。01作为最后确认的提单内容当一条船截载或开船后,船公司根据客户最后确认的提单内容制作舱单,最重要的是有关货物的描述(件数、重量、品名等)
海关申报应该怎么办理
海关申报办理流程分为进口和出口两种情况,报关申报流程如下:
进口:
一、客户提供到货通知书、正本提单或电放保函及换单费、THC费等给我司,由我司代客户到所属船公司换取进口提货单。
二、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
1、必备单证:清单、发票、合同一式一份、报关、报检委托书各一份。
2、从欧盟、美国、韩国、日本进口货物,如是木制包装箱的需提供热处理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如是非木制的提供无木制包包装。
3、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如进口许可证、机电证、重要工业品证书)
4、有减免税手册的提供减免税证明手册。
三、进口申报后如海关审价需要,客户需提供相关价格证明。如信用证、保单、原厂发票、招标书等海关所要求的文件。
四、海关打印税单后,客户需在15个工作日缴纳税费。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纳金。
五、报关查验放行后,客户需及时到我司缴纳报关、报检代垫代办费。
货物到港后十四日内必需向海关申报。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报金(按货物价值万分之五)超过三个月,海关将作无主货物进行变卖。
出口:
一、出口报关企业应具备在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自理报检登记证书。
二、出口报关所需单证:
1、客户就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之前,备齐海关所需单证向海关申报。
2、必备单证:清单、发票、合同、核销单、报关委托书、船公司装货单等单证件各一份。
3、按海关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如通关单、出口许可证等)
4、有出口手册需提供手册报关。
三、出口报检所需单证:
1、客户应在报关之日前三天备齐所需单证,向检验检疫局申报。提供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厂检单、纸箱包装单等证件各一份。
2、出口货物到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等外包装为木制的需做熏蒸或热处理的,客户所供的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如熏蒸产品是木制品,还需提供厂检单。
3、做熏蒸或热处理的产品,客户应在报关前两天,将货物运抵到指定的堆场或港区进行熏蒸。
四、出口报关正式向海关申报。如出口需缴纳税费的,应及时缴纳税费。
五、海关现场审单结束。货物单证放行后,货主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区内进行验放。如需查验,报关行应及时与海关联系,进行货物查验,验完后需按船公司封指定铅封。
六、待货物出口,船公司就将出口舱单数据传送海关,海关接收到数据后报关行待海关数据结关后,及时到海关打印退税核销联。
七、出口通关结束。
舱单没发箱子能进港吗
舱单是船公司或者货代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填写的,包括了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等信息。这些信息需要与实际装箱的货物一致,否则可能会影响货物的通关和运输。
如果你的舱单没有发箱子,那么理论上来说,这个箱子是无法进港的。因为海关会根据舱单的信息来检查货物,如果发现实际货物与舱单上的信息不一致,可能会对货物进行扣留,甚至可能会对发货人进行罚款。
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你需要确保你的舱单信息与实际装箱的货物信息一致。如果你不确定如何操作,建议你联系你的货代或者船公司,他们会提供专业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