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平台产品如何监管(跨境电商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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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
2018年11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在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基础上,新增群众需求量大的63个税目商品。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2018年11月30日,商务部、财政部等十几个部委联合发布了三份进口跨境电商政策文件,分别为: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等十三部委《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扩大清单范围,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有延续,也有变化。跨境电商政策调整除了清单扩容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提高外,还明确已经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这是再次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基本对跨境电商行业不会产生新的影响,不过对个人代购或会产生“浴火重生”的影响。不管是个人名义,还是以公司为单位运作的代购公司处于“灰色地带”,以后运作更难。同时,我认为这个政策对海淘代购,微商刷单会很有利的打击,对给线下实体店供货的人也是很大的打击,但对一件代发的判断,有点含糊。国务院再次决定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对中国进口跨境电商行业将带来重大利好,我注意到这也是“四八新政”出台后第三次延期执行。不仅延续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继续有利于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做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模式和措施继续完善,对质量的监管和把控也会加强。政府已在反思外贸监管政策,在跨境电商所引发的全球贸易新趋势下要进行监管创新,仍需要时间继续推行试点,以总结经验,研究出一套更符合全球贸易发展趋势的跨境电商监管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国务院还新增加了63个税目商品,提高单次交易限值和年底交易限值,这继续给进口电商行业带来更大的想象空间。进口跨境电商依靠削减中间环节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成本,更好迎合了国内消费升级背景下对于更高性价比的国外产品的需求,从而发展迅猛,市场规模迅速扩大。跨境进口电商未来需向中高端市场发展,以多种物流形式结合以应对形势的变化,行业巨头将更加凸显自身供应链管理及资金运营优势,带动整个行业走向更加规范的道路。而90后新生代消费主体跨境需求明显,随着80、90群体成为消费主力军,该部分群体消费观超前,对跨境商品消费需求明显。
如何完善跨境电商检验监管措施
跨境电商出口在交易方式、货物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方式差异较大。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主要问题集中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3]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提出了6项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目前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
二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
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主要用以解决企业目前办理出口收汇存在困难的问题;
四是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用以解决支付服务配套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
此外还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
最后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用以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问题。
通知同时要求,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如何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检验检疫进行监督管理
文号:国质检检[2015]250号
颁布日期:2015-06-10
执行日期:2015-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特点,为进一步提升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本意见中提及的消费品为轻工、纺织及电子电器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与安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目标
明确跨境电商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构建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以事前备案、事中监测、事后追溯为主线的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跨境电商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机制和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加强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领域的打击假冒伪劣工作。
二、
落实措施
(一)建立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监管新模式。
1.出口方面。
以跨境电商企业备案信息和全申报信息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加强事后监管。日常工作中实施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加大对第三方检验鉴定结果的采信力度。
2.进口方面。
--对整批入境、集中存放、电商经营企业按订单向国内个人消费者销售的消费品,按产品特性实施分类管理。
第一类:禁止入境类。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剧毒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名录》《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品名表》的物品;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等涉恐及放射性等产品;废旧物品;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其他产品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禁止进境的产品。
禁止上述产品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入境。
第二类:重点监管类。国家实施质量安全许可管理或列入法检目录的产品。
此类产品需进行现场核查,实施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质量安全监测,可采信第三方检验结果,必要时可对第三方检验结果实施验证。
第三类:一般监管类。除第一、二类以外的其他产品。
对此类产品采取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机制,实施事后监管。
--对以直邮模式入境的进口消费品,按照快件和邮寄物相关检验检疫监管办法管理。
(二)建立跨境电商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机制。
以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杭州跨境电商)国家风险监测中心为龙头,建立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构建全国范围内的风险监测网络。以监督抽查、消费者投诉、跨境电商企业报告、境外通报等多种途径和形式,获取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逐步完善跨境电商消费品线上线下监督抽查工作机制(线上即通过电商平台以消费者身份购买商品的方式抽样,线下即从各地“跨境电商监管仓库”等备货区域抽样),推进监督抽查工作常态化。
(三)建立跨境电商消费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
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实施属地管理,努力构建跨境电商追溯调查工作体系,切实将工作重心转向质量安全追溯调查和责任追究。
检验检疫机构之间要加强质量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对于发现的跨境电商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可及时通报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跨境电商平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相关质量安全信息开展追溯调查。
对于发现的一般质量安全问题,可采取包括责任约谈、责令企业整改等措施;对于多次出现安全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实施严格的检验监管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根据风险监测和调查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对于问题产品可采取产品风险预警、下架、退运、销毁以及强制召回等措施。
(四)明确跨境电商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包括电商经营企业、电商平台企业和电商物流仓储企业)及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实施备案管理,明确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其建立完整的质量安全追溯链条。
引导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产品风险主动报告和召回制度。推动电商平台企业加强对电商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溯。大力推进电商平台企业和电商经营企业建立有关进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的消费风险提示。
(五)建立跨境电商领域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机制。
加大对跨境电商领域假冒伪劣消费品的打击力度,多渠道获取线索,做好证据材料收集,规范执法过程,确保执法结果的客观性。对查实的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查处,以保障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维护正常贸易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三、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跨境电商发展迅速,各局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在“放、管、治”的基本理念下,监管工作要努力做到程序规范,措施得当,提高工作透明度与公信力。
(二)开拓创新。各局应深入研究跨境电商新业态,结合辖区工作特点,创新监管模式,制订具体的监管措施;联合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强化资源共享,提升联合执法效能,推进质量共治。
(三)服务发展。各局应通过多种形式为企业提供服务,向企业、行业及时通报国内外最新法律法规要求,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认证、检测等服务,帮助企业提高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四)强化基础。各局要大力推进跨境电商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对一线检验监管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培训,做好跨境电商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的经费保障。
(五)信息报送。各局要认真做好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监管工作的统计分析,自2015年下半年起,每半年向总局报送业务统计数据和工作情况。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例要及时报送质检总局和地方政府。
各局要准确把握经济新常态下检验监管工作的发展趋势,大胆创新,主动作为,促进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服务贸易便利化,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提升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质检总局
2015年6月10日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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