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如何收汇才符合退税要求?
出口商品的三种模式及收汇方式
出口商品存在以下三种出口模式:自营出口、代理出口、代办退税出口。
而出口企业收取外汇货款时,需依据不同出口模式采取各异的收汇方式:
1. 自营出口
按照汇发(2012)38 号和汇发(2020)14 号所明确的“谁出口谁收汇”原则,自营出口应由出口企业自行收汇,即由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收汇。自营出口货物由出口商凭报关单申报退税。
2. 代理出口
依据汇发(2012)38 号和汇发(2020)14 号所明确的“谁出口谁收汇”原则,代理出口的货物必须由代理方收汇,代理方收汇后可直接转付外汇给委托方,或结汇后支付给委托方人民币货款。代理方需向委托方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方凭此证明申报退税。报关单的境内发货人显示代理公司,生产销售单位显示委托企业。
3. 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规定,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其自产或外购符合视同自产的货物,在委托给综服企业代理出口时可约定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即由综服企业出口,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给综服企业,由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综服企业收取外汇后结汇支付给生产企业。报关单的境内发货人显示综服企业,生产销售单位显示生产企业。
上述收汇应从客户的境外账户、境内的 OSA/NRA/FT 账户收取外币或跨境人民币,若销售给特殊区域企业并报关运入特殊区域的,从特殊区域企业收取外币或人民币皆可。
此外,依据汇发(2020)11 号、汇发(2020)14 号规定,出口货物可由综服企业代办收汇,即以往所说的虚拟账户收汇。在出口企业自营出口模式下,客户支付外汇货款并非直接付给出口企业,而是支付给综服企业在境外开设的境外账户或境内开设的离岸或非居民账户(开户时分出诸多虚拟账户,客户看到的仍是出口企业账户,实际为综服企业的),如此客户支付货款后,会进入综服企业的境外账户,而后出口企业提现,提现时由综服企业的境外账户或境内非居民账户支付外币或跨境人民币到出口企业账户中,此类收汇也符合退税要求。具体可参见:出口企业注意:这种收款方式也符合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