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专利局(USPTO)
概述
美国专利商标局是掌握全国专利及商标申请以及核准手续的重要机关,隶属于美国商务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主要职责为发明家和他们相关发明提供专利保护、商品商标注册和知识产权证明。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1787年9月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即明确规定:“为发展科学和实用技术,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在有限的时间内对其作品和发明享有独占权”,这也是《美国专利法》的立法依据。
第一部《美国专利法》于1790年4月10日由美国总统签署。现行法于1952年制定,之后于1984年和1994年做过两次重大修订。1999年11月29日,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美国发明人保护法》,其中多项重要条款直接列入现行法,包括将不公开审查制度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等。
职能
USPTO的主要职能包括:
1、专利授权与商标注册;
2、为发明人提供与其专利或发明、产品及服务标识相关的服务;
3、通过实施专利与商标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管理专利、商标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务,并向总统和商务部长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为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出谋划策;
4、为商务部和其他机构提供涉及知识产权事务的建议和帮助;
5、通过保存、分类和传播专利信息,帮助、支持创新和国家科技发展。
机构设置
作为美国商务部14个下属局之一的USPTO为非商务实体,局长经美国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同时兼任商务部主管知识产权事务的副部长。根据局长提名,由商务部部长委派一名主管知识产权事务的商务部助理副部长兼任USPTO副局长。
USPTO的机构设置如下:
1、专利局
负责专利审查及相关事务。下设发明人协助计划办公室、专利审查政策部、专利业务部和专利资源与计划部。
2、商标局
负责商标注册及相关事务。下设商标审查政策部和商标业务部。
3、总法律顾问部
主要任务是作为局长的法律顾问,处理针对招聘和培训决定方面的申诉,提供法律咨询;对USPTO作出的各项决定实施法律审查;在行政特别法庭为USPTO提供辩护。下设普通法办公室、知识产权法和律师办公室、专利申诉和抵触委员会、商标审理和申诉委员会以及人员招聘和培训办公室。
4、国际部(外事主管部)
负责与国会联系、处理国际事务以及在世界范围内维护美国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下设国会关系处、国际关系处和执法维权处。
5、行政管理部
负责USPTO人力资源、合作计划和管理服务。下设公民权利办公室、人力资源办公室和行政管理服务办公室。
6、财务部
负责财务计划、管理和采购事务。下设计划办公室、财务办公室、财务管理系统办公室和采购办公室。
7、信息部
负责制订战略性信息计划和运行预算;开发和维护自动化信息系统;管理计算机设施、设备和通信网络;为重建业务流程提供技术和技术发展方向指导;对所属机构提供政策指导等。下设副首席信息官办公室、系统开发与维护办公室、客户信息服务办公室、IT业务和客户支持服务办公室以及结构、工程和技术服务办公室。
8、专利公共咨询委员会和商标公共咨询委员会负责为USPTO提供专利、商标的预算和管理方面的建议;负责检查USPTO在政策、目标、绩效、预算及费用收入等方面的执行情况;就上述事务向局长提供咨询意见,并在每财年结束后60天内编制年度报告,提交总统、商务部长及国会司法委员会。
根据《美国发明人保护法》,USPTO设立专利和商标两个公共咨询委员会,每个委员会分别由12名成员组成,其中9名由商务部长任命,3名由USPTO局长任命,他们分别是USPTO各类用户和工会的利益代表。
美国的专利审查制度正式建立于1836年7月4日。当时,美国专利局约有6名工作人员,其中审查员只有1名。1936年,专利局雇员发展至1,338名,其中668名审查员。2007年,USPTO共有8,913名联邦雇员,其中专利审查员5,477人,商标审查员404人。
审查流程
现行《美国专利法》将专利分为三种,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保护期均为自申请日起20年。
《美国专利法》第111节(35U.S.C§111)对专利申请作了明确规定:专利申请应由发明人或其授权之人提交书面申请文件;应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各项相关费用。故美国专利申请构成的四大要素是:一、说明书(即对发明创造的说明和至少一项权利要求);二、附图(如果需要);三、誓词或声明(通常由发明人签署);四、费用(法定应缴的各项费用)。其中,前两个要素是能否获得申请日的基本条件。
USPTO专利申请审批流程:
由发明人或其授权之人提交申请 → USPTO受理部门接收,确定收到日并给出申请号 → 由申请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确定申请日,完成文件处理和数据采集,同时由权利转让部门处理涉及权利转让事务 → 分类 → 按分类号将申请分配到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流程主要包括:1)形式审查和检索2)实质审查3)申请人答复4)再次审查5)作出最终决定等内容 → 对决定不服的可向专利申诉和抵触委员会提出上诉。
《美国专利法》在1999年修订之前规定,专利申请在授权之前不予以公布,由USPTO负责保密。为与《关贸总协定》保持一致,1999修订后的《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应当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后立即公布,申请人也可以要求提前公布。
最新动态
专利申请量不断攀升,复杂性亦日趋加大,导致USPTO的待审积压量一直居高不下,2007年更是达到近76万件,创历史新高。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确保审查质量,USPTO采取了多项举措。
1、推行“专利审查高速公路”项目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是指,当首次申请局(OFF)就某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作出可获准/可授权决定时,申请人可就相应申请向二次申请局(OSF)提出加速审查请求,OSF则可利用OFF的检索与审查结果。通过这种方式,申请人可以更便捷地获得海外专利授权,各局之间亦可实现检索和审查结果的相互利用,减轻自身的工作负担。
鉴此,USPTO决定与EPO以及日本、韩国、英国和加拿大等局合作,大力推行该项目。其中,与日本的PPH项目已于2008年1月正式实施,与英国和加拿大的PPH项目也已进入试行阶段。
2、加强PCT申请检索和审查方面的国际合作
为提高专利审查效率和质量,集中更多精力处理已大量积压的国内申请,USPTO于2005年开始与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合作,由澳方为其提供PCT申请的检索和审查服务。2007年,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共为USPTO处理了近1,200件不同技术领域的PCT申请。
此外,USPTO和瑞典专利注册局(PRV) 于2007年9月启动了一个类似的试点项目,以检验由PRV向USPTO提供PCT申请检索及审查服务的可行性。依照该项目的有关规定,PRV将为USPTO受理的50件PCT申请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USPTO将对结果进行评估,以确定PRV的工作质量是否达到其要求。
3、实行快速审查程序
2006年8月,USPTO开始实行快速审查程序。依照该程序,任何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都可在12个月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授权的决定,同以往相比审查周期可缩短25%-75%。但该程序对申请文件的要求较高。每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总数不能超过20项,其中独立权利要求不能多于3项,且不得包含任何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申请人须自行完成对现有技术的检索,提供所有同其发明创造最为近似的现有技术及相关信息;解释该发明创造同现有技术的不同之处、实用价值以及书面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否一致等。此外,申请人对各类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也有所缩短。
2007年3月13日,按该程序审查并授权的首件专利问世。有幸获此殊荣的是一件打印机墨尺(ink gauge)专利,由美国Brother Inc公司于2006年9月向USPTO提交。依照正常程序,墨盒技术领域专利申请的平均审查周期为25.4个月,而该专利从审查到授权只历时6个月,为申请人节省了18个月时间。
4、启动“专利审查公众评审试点项目”
2007年6月15日,USPTO开始实施“专利审查公众评审试点项目”(Peer Review Pilot),为期一年。该项目涉及250件已公布的计算机领域的专利申请,均由申请人自愿参与,并同意USPTO就其专利申请向公众征求意见(美国现行法律规定,非经申请人同意,公众无权就其专利申请提交意见书)。计算机领域的专业人士可以审阅已公布的250件专利申请,并在审查员进行实审之前,就申请的权利要求内容提交相关的技术参考文件,以便于审查员在较短时间内掌握更多的相关技术信息,从而缩短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
此外,为进一步加快审查进程,提高审查质量,USPTO还支持申请人提交检索与支持文件,并建议国会通过一项立法,允许第三方在专利申请审查期间提交适当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