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
本文目录
-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与出口免税区别
- ...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 ...的哪些服务和无形资产,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在进项税额核算上有何
- 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吗不免的大概需要税额是多少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与出口免税区别
法律主观:
境内的纳税人发生哪些跨境应税行为可免征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2)向境外发行邮票。(3)出口邮册等邮品。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十)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电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 3.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 4.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的哪些服务和无形资产,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电信服务;2.知识产权服务;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4.鉴证咨询服务;5.专业技术服务;6.商务辅助服务;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8.无形资产。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在进项税额核算上有何
从事跨境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应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属于跨境服务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吗不免的大概需要税额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三条,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9%,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以及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适用税率为10%。
扩展资料
根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中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6点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
因此,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七项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