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美国商标申请用证据咋做?
美国商标制度中的使用证据解析
在美国,商标相关的申请、审查、续展、异议及无效等程序与要求和国内存在显著差异,其中尤其注重使用证据。若申请范围超出实际使用范围且在申请时声称所有商品均已实际投入使用,会使商标处于不利境地,不仅在应对他人近似商标主张时受限,对他人提起的异议或无效主张也难以抵御。下面将详细探讨美国商标制度中的使用证据相关内容。
一、美国商标使用证据的具体要求
一般而言,美国使用证据要求如下:
a.申请/注册人需为每一类别下的商品至少提供一件使用证据,若认为一件使用证据可支持数个类别商品的使用,需向审查员明确指出。
b.若为标准字体申请,使用证据可为任意形式及颜色;若为非标准字体且主张颜色,则提交使用证据时显示的商标需与申请时主张的颜色及设计一致。
此外,对于一般产品和服务类产品的使用证据要求也有区别。
(一)对一般产品的使用证据要求
1.以照片形式提交,可提供显示商标的标签、运输标签、包装等,或直接压印在产品上的商标,需直接体现产品与商标的联系。
2.以网页形式提交,包含申请产品的图片或文字描述,显示商标与产品的联系,提供购买产品的方式。需注意,网页截图中商标要以可被消费者辨识为商标的形式出现,若距离产品较远可能被识别为供应方名称等则不可接受。
对软件、程序、电影、视频等电子产品的使用证据要求,可在电脑程序上显示商标的截屏或电影、视屏某一帧上显示商标的截图,只要商标应用于产品或装载物或与产品一同显示且产品进行了商业销售,不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前预先看到商标。对于软件类产品,可提供显示软件可下载或可购买的网页截图。
(二)对服务类产品的使用证据要求
1.以照片形式提交,可为宣传单页、海报或杂志介绍,只要详细体现商标和具体服务介绍。
2.以网页形式提交,可为详细描述服务并显示商标的网页截图。
二、提交使用证据时的相关要求
提交使用证据时,美国官方要求申请人提交宣誓书/使用声明,声明商标已在全部产品上投入使用,或提供有理由的不使用声明。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宣誓书,申请人在提交使用证据同时提交一份签字后的宣誓书,表明宣誓人证明所有商品及/或服务均已实际投入使用,同时知晓基于故意的错误声明可能导致罚款或监禁,且会危害申请/注册的有效性。
2.合理的不使用声明,若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将商标投入使用但无放弃意图且有后续使用之意,可提交一份“合理的不使用声明”,说明无法实际投入使用的理由并告知商标再次投入使用时间。可构成合理不使用声明的理由包括贸易禁运、业务售卖、生产产品必须设备等需维护或重设且市面无可替代产品、疾病、自然灾害、与经销商协商等,若有后续订单也可提交证明商标将后续提交使用无放弃意图。
(三)几种申请基础及对应的使用证据要求
1.基于实际使用提交申请——Section 1(a),一般客户需为每一类别商品或服务提交至少一件使用证据,若认为可由一件商品的使用证据指代多件类别,需特别向审查员指出,同时作为使用证据的商品需为至少在申请日前在美国实际投入使用。
2.基于意图使用提交申请—Section 1(b),基于善意使用意图提交的申请,申请时无需提交使用证据,后续对提交使用证据的延期可达三年。
3.基于马德里提交的申请——66(a),申请时无需使用证据,但注册后 5-6 年需提交。
4.基于国内申请/注册提交的申请——44(d)(e),申请时无需使用证据,但注册后 5-6 年需提交。
(四)注册后提交使用证据
美国一般要求注册后 5-6 年提交一次使用证据,后续在每次续展时均需提交一次使用证据。
三、审查阶段的自由裁量及注册后的证据抽查
(一)申请时审查员依自由裁量权的进一步要求
虽然美国商标的一般使用证据要求如上所述,但美国审查员完全可基于职权对申请人提出更高的使用证据要求。一般若申请人申请时首次提交的使用证据存疑(疑似经电子修改等),审查员下发审查意见要求申请人提供更清晰照片同时,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更详细的产品使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第一次销售日、产品具体实物销售所在地、商店展示、产品的第一次成交日期等。或者若申请人申请的产品过多范围过广,审查员也可能要求申请人出具进一步的产品信息,如产品介绍、广告、使用手册等,或要求提供其他产品的使用证据,例如同时申请第 28 类的滑板、钓鱼竿等商品,但仅提供滑板的销售证据。虽官方要求为一个类别至少提供一件使用证据,但审查员可依职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可覆盖全部商品的使用证据。
(二)注册后的美国使用证据抽查计划
适用条件:
1.适用于已提交使用证据的商标(即不包括基于马德里或国内申请/注册而提交的,尚未到 5-6 年提交使用证据年限的注册商标)。
2.商标指定了一个类别,且指定了该类别中四项或超过四项商品或服务的;或者,商标指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且至少在其中两个类别分别指定了两项或两项以上商品或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