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为什么适合进口(为什么进口fob出口c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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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为什么要出口方订舱
FOB条款的意思是出口方的费用支付择到离岸港,海运费由进口方承担。贸易条款并没有规定由谁来订舱,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有FOB条款下,出口方订舱的情况。
FOB条款下,进口方有指定货代的,会通过国内货代自己订舱。没有的,一般由出口方代为订舱。
同样的,CIF成交条件下,有时候进口方为了提货方便常常会指定货代,而海运费,保费还是由出口方承担,这种条件下,海运费通常比较高。
为什么出口时多用cif cfr 进口时用fob
出口选择cfr和cif可以降低出口方风险,船公司和货代都是自己指定的,安全很多。如果你出口是fob,船公司和货代都是客户指定的,有时当你还收到货款,国外放单了(很多客人指定的货代跟客人是一伙的,信誉不好的公司),客户没给钱你把货提走了,这风险很大,历史上就有很多这样子的案例打官司。
如果出口选择cfr和cif,可以促进我国进出口代理公司的业务,扶持我国货运公司的事业
如果出口选择cfr和cif,你可以第一时间拿到提单,和跟踪货物出口情况很清晰,毕竟是自己指定的代理,对你是千依百顺啊,服务态度好很多
还有,如果我们出口用fob,费用是固定的,很多杂费其实我们这边不用支付的,但是是国外客人指定的货代,你不给钱就不放提单给你,我们奈他不了啊,只有乖乖支付费用
...............还有很多优点和缺点的,不过具体还是体现在以上几方面,请参考!
其实我国是提倡出口用cfr和cif,进口用fob的,但是现在国际上的进出口贸易,用得比较多的还是出口用fob,进口用cfr和cif,毕竟很多时候是我们在求国外购买,和国外的船东和进出口实力比我们强很多。
我是用自己的实际经验答你的,没有任何复制网上的东西,这些都是正确的回答,本人从事进出口7年了,觉得我答得好就加分给我,采纳我的答案
我国进口货物时为什么选择FOB
我国进口货物时选择FOB的原因:FOB出口商把货物送至船上就没有责任了,风险转至进口商,货代也是进口商找的,保险的也能有进口商自己找,把运输、风险理赔控制在自己手中,在进出口中,可以节约外汇支出。
FOB称“船上交货价”,也称“离岸价”。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FOB中的国内费用包括:
1、加工整理费用;
2、包装费用;
3、保管费用(仓储/租,火险等);
4、国内运输费用(仓至码头);
5、证件费用(包括商检费、公证费、领事签证费、产地证费、许可证费、保管费等);
6、装船费(装船、起吊费和驳船费等);
7、银行费用(贴现利息、手续费等);
8、预计损耗(耗损、短损、漏损、破损、变质等);
9、邮电费(电报、电话、电件、传真、电子邮件等费用)。
按FOB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以船舷线为分界线,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之后,所承担之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FOB的风险转移点:货物越过船舷,即风险转移。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要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保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必须以合同货币投保。
为什么出口尽可能试用CIF,进口尽可能试用FOB
FOB是离岸价,在上船后凭借单据收到客户的全额款项就不用担心货船延期或者倾覆问题,客户自己买保险等事项,这当然对我们自己企业来说风险最低也保证了利润。进口的话CIF就是到岸价,当时也是相反的原因咯,为了最大程度的规避风险。
涵义
贸易术语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它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费用和责任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由于每一种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的义务都有统一的解释,有利于买卖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早日成交。
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各种贸易术语对于成本、运费和保险费等各项费用由谁负担都有明确的界定,买卖双方比较容易核算价格和成本。
为什么我国进口贸易中使用FOB而不使用CIF或CF
在国际贸易中,FOB、CIF与CFR是三种主要的交货条款。它们各自定义了买卖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分配。尽管它们都是通过谈判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但中国进口商更倾向于使用FOB而非CIF或CFR。
FOB(Free on Board)条款意味着卖方在指定的装货港将货物装上船后,即完成交货义务,之后的运输、保险和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这一条款对于中国进口商而言具有明显优势。首先,FOB条款下,进口商可以自主选择运输和保险方式,确保其对货物运输过程的控制权,这有助于降低物流风险和成本。其次,FOB条款简化了交易流程,减少了买卖双方的合同纠纷,提高了交易效率。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条款则要求卖方负责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全部费用,包括运费、保险费和货物到达目的港时的关税。相比之下,CIF条款赋予卖方更多的责任和风险,对于中国进口商而言,这可能导致额外的费用和不确定性,因此较少采用。
CFR(Cost and Freight)条款类似于CIF,卖方负责支付运费,但不包括保险费用。虽然CFR相对CIF而言,对卖方的责任和风险较小,但对于中国进口商来说,仍然存在选择CIF或FOB的考量。在某些情况下,CFR条款可能更适合特定的交易环境,但总体而言,FOB条款因其灵活性、可控性和成本效益在中国进口商中更为流行。
综上所述,中国进口商倾向于使用FOB条款,因为它提供了更多的控制权、简化了交易流程、降低了费用和风险。这一选择体现了中国进口商在国际贸易中对效率、成本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