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完税发票是什么税(海关完税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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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价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海关税率,完税价格,是什么意思,干什么用的?这个就是海关的最低限价.针对物品征税用的。
拿第一个来说,鱼翅的最低限价是3000元每公斤。如果你申报的价格比这个底,就按照这个价收税;如果你申报的比这个高,就按照你高得收税。税率是10%。(注意,没有增值税的)
问题二:完税价格是什么意思? 1、进口环节完税价格是指关税的完税价格,即关税=关税完税价格X关税适用税率。
如题:假设购买的是触屏式笔记本电脑,关税税率为10%。
关税=24463X10%=2446.3(元)
2、笔记本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但需要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应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X增值税适用税率=(完税价格+关税)X增值税适用税率。
=(24463+2446.3)X17%
=4574.58(元)
3、海关征税合计=关税+增值税=2446.3+4574.58=7020.88(元)
问题三:完税价格是什么意思啊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审定或估定后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它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
问题四:什么是完税价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定或估定后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它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
通常完税价格就是发票上标明的成交价格,即进口商在该货物销售国港口运至进口国时实付或应付的CIF价格。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指的是以出口商将货物运至出口港装货以前所有的费用作为计价基础的价格,也就是FOB价格。
但只有当进出口商申报的价格被海关接受后才能成为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增值税)按照下述计算公式计征:
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X单位关税税额
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X增值税税率
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X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X单位消费税税额
FOB价完税价格=(FOB价+运费)/(1-保险费率)*外汇牌价
CFR价完税价格=CFR/(1-保险费率)*外汇牌价
CIF价完税价格=CIF*外汇牌价
问题五:关税单上面的“完税价格”是什么意思啊?答: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绩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问题六:完税价格是什么意思完税价格,一般指的是进口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审定或估定后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它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
进口应缴纳的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问题七:契税完税价是什么意思这个价格包含已缴纳的契税。
问题八:“关税完税价格”是什么意思?关税完税价格:就是400万+(400万*关税)+(400万*关税)*增值税后的价格
问题九:怎么算?关税完税价格是什么意思,和这道题怎么算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率
消费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
税金总额=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问题十:请问海关收税,完税价是什么意思就你的问题来说,这个150元完税价格,其实就是海关的最低限价是150元每支。
如果大于等于150元的话就要按照实际价格交产品价值50%锭税。(一般都不会申报很贵,你懂的。)
如果低于150元,比如100元,那海关就按照150元的最低限价征税。
完税是什么意思
完税的意思,具体如下:
1、完税,是指税单核发后,即由承办代书通知买卖双方,完成税款缴交,买方并于此时给付第三期款的程序。完税价格是指海关规定的对进出口货物计征关税时使用的价格。进口货物以进口货物运达我国输入地点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核确定的货物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作为完税价格。在计算完税价格时,进出口公司则以银行帐单或者明细单、发票所列价格为依据其他机关、单位均以有关票证上所列价格与银行帐单、发票相符,作为依据;
2、完税就是纳税人,企业、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各种税法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率,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税金,并取得完税凭证的行为。完税凭证是指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代扣或代收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的、证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书面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完税价格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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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定或估定后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它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通常完税价格就是发票上标明的成交价格,即进口商在该货物销售国港口运至进口国时实付或应付的CIF价格。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指的是以出口商将货物运至出口港装货以前所有的费用作为计价基础的价格,也就是FOB价格。但只有当进出口商申报的价格被海关接受后才能成为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完税价格完税价格
确定方法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一)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三)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四)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如果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会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但应当扣除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及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即以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5、合理方法,即当海关不能根据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根据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第3种方法和第4种方法的适用次序。
3完税原则
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1、《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2、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3、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3、边疆地区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税价格按照海关总署另行审定的完税价格表执行。
4、相关分类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构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由海关依照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支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前款各项单证应当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签印证明无讹。
海关审核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交验发票等单证;必要时海关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账册、单据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调查。对于已经完税放行的货物,海关仍可检查货物的上述有关资料。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整。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关税。《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
“完税价格”,指海关在计征关税时使用的计税价格。
“买方”,指通过履行付款义务,购入货物,并为此承担风险,享有收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进口货物的买方是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入进口货物的买方。
“卖方”,指销售货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进口货物的卖方是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的卖方。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指将进口货物实际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买方为此向卖方支付价款的行为。
“实付、应付价格”,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价款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者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者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
“间接支付”,指买方根据卖方的要求,将货款全部或者部分支付给第三方,或者冲抵买卖双方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的付款方式。
“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相同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
“类似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大约同时”,指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按照倒扣价格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如果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没有在海关接受进口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在境内销售,可以将在境内销售的时间延长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90天内。
“公认的会计原则”,指在有关国家或者地区会计核算工作中普遍遵循的原则性规范和会计核算业务的处理方法。包括对货物价值认定有关的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
“特许权使用费”,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培训费用”,指基于卖方或者与卖方有关的第三方对买方派出的技术人员进行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技术指导,进口货物的买方支付的培训师资及人员的教学、食宿、交通、医疗保险等其他费用。
“软件”,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用于数据处理设备的程序和文档。
“专有技术”,指以图纸、模型、技术资料和规范等形式体现的尚未公开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检测以及营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经验、方法和诀窍等。
“轻度加工”,指稀释、混合、分类、简单装配、再包装或者其他类似加工。
“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指由特定产业或者产业部门生产的一组或者一系列货物中的货物,包括相同货物或者类似货物。
“介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列85.24项下的商品。
“价格核查”,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依法行使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职权,通过审查单证、核实数据、核对实物及相关账册等方法,对进出口货物申报成交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进行的审查。
“价格磋商”,指海关在使用除成交价格以外的估价方法时,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与纳税义务人交换彼此掌握的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数据资料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的估价决定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海关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依法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9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2003年5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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