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代和CE指令、ProdSG的区分
关于欧洲/德国四件套的解析
在处理欧洲/德国四件套(产品安全法、WEEE、电池回收、包装回收)时,常存在混淆彼此关系的情况,现将其分篇整理精简,以便查阅区分。
一、欧洲 CE 指令
1. CE 的含义
CE(CONFORMITE EUROPEENNE)为欧洲统一的缩写。往昔,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产品要求各异,依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在他国可能无法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的努力之一,欧共体于 1985 年 5 月 7 日的(85/C136/01)号决议中对 CE 主要要求作出规定,即仅针对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安全的基本安全要求,而非一般质量要求。产品符合相关指令主要要求,即可加附 CE 标志,而非按一般质量规定裁定能否使用 CE 标志,所以 CE 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欧盟内部企业还是其他国家企业生产的产品,要在欧盟市场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的强制性要求。
2. CE 指令核心内容
CE 指令是个大体系,主要由指令或法规构成,不同产品需符合的指令或法规不同,当产品同时受多个指令覆盖时,只有全部符合相关指令规定后才可加贴 CE 标志,常见 CE 指令见下表。
二、欧盟授权代表(简称欧代)
1. 欧代的定义
欧盟授权代表是指由位于 25 个欧盟成员国以及 3 个欧洲经济区国家(EEA)境外的制造商明确指定的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该自然人或法人可代表 EEA 境外的制造商履行欧盟相关指令和法律对该制造商的特定职责。
为更好保护欧盟消费者和环境,欧盟法律要求,为实现产品可追溯性,制造商投放到欧盟市场且加贴 CE 标志的产品必须标有制造商的名称和联络地址。
欧盟境外的制造商必须委任一个设立于欧盟+EFTA 共 28 个成员国境内的欧盟授权代表,专门代表欧盟境外的制造商与欧洲 28 国的政府和机构打交道。
2. 欧代的要求
(1)欧盟授权代表可代表欧盟境外的制造商与欧洲各国海关及政府机构打交道。
(2)从欧盟境外进口且加贴 CE 标志的产品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等上面,必须清晰印上制造商的欧盟授权代表的名称、地址。
(3)欧盟授权代表处必须保存最新的所有加贴 CE 标志产品的“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确保随时能及时提供给欧盟境内 CE 监督机关检核,且欧盟法律规定在最后一批产品投入市场后,其技术文件应在欧盟授权代表处保留至少 5 年。
(4)欧盟境外的制造商必须在欧盟境内建立一套有效的“事故防范监督系统”,通过其欧盟授权代表对产品的事故报告、通告、召回等提供协助。
(5)欧盟授权代表还可应制造商委托为其处理产品相关的注册及申请事务等。
三、德国产品安全法(ProdSG)
1. 产品安全法的内容
2011 年 9 月 23 日,德国联邦议院颁布了《设备及产品安全法》(GPSG)的修订版,即现今的《产品安全法》(ProdSG)。德国联邦议院通过法案并在 2011 年 11 月 11 日的联邦法律公报上公告,于 2011 年 12 月 1 日开始执行。
2. 产品安全法核心内容
《产品安全法》几乎适用于所有产品,但医疗设备和食品等特殊领域除外。该法将欧洲 CE 指令贯彻到德国法律中,对《设备及产品安全法》作了大量补充,且规定非欧盟制造商要在欧洲销售产品,必须在欧盟有一个欧盟授权代表。
四、总结+注意事项
1. 区分要点
仔细研读概念定义及核心内容可知,CE 指令是欧洲对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欧代是相关指令对非欧盟制造商出口货品到欧盟的要求(含但不限于德国),产品安全法则是德国贯彻欧洲统一指令的落地实施法律规定。
2. 跨境卖家注意事项
(1)传统出口研发/制造商对质量体系及各类认证已很熟悉,但中间商在产品正式开始销售前,务必先确认产品是否有相关合规标志,如 CE 安全认证标记。
(2)欧盟授权代表必须在欧洲有实际的注册及联络/办公地址,熟悉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对产品的认证及欧代职责有足够经验和资质。
(3)欧洲进口商/经销商、清关公司、海外仓等作为利益相关方,不宜兼任欧代,以免产品出现问题时遭受不必要损失,应选择对产品安全法非常了解的专业人士。
(4)仔细理解相关合同文件,如符合标准声明、欧代协议等,同时加贴 CE 标志的产品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必须符合要求。
注:英国虽已脱欧,但还需经历漫长谈判及切换过程,等新规定颁发后再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