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发票号在海关有用吗(出口发票号在海关有用吗怎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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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报关单号是海关编号吗
法律分析:
出口口岸:货物经海关放行出境的最后一个关境口岸的名称;经营单位:填明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全称;指运港(站):货物预定最后到达的港口、城市的全称;合同(协议)号:填具本报单货物的合同号码;贸易方式:目前使用白色《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口的货物;运抵国(地):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或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的最后指运国(地区)名称;消费国别_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名称、不能确定实际消费国的,以预知的最后运往国为准,如售予甲国而运往乙国的,填具乙国的名称。对成交条件订明为选择港的,以第一个选择港所在国填具;收货单位:填具境外最终收货商的名称及所在地,可依据出口合同、发票填写;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填具运载货物通过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填写船只名称及号码,汽车车牌号码及火车的车次;对于空运或邮运的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装货单或运单号:填具货物的装货单号或运单号;收结汇方式:填具实际收结汇的方式;起运地点:填具货物的发货单位所在地名称;海关统计商品编号:填具货物在《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所对应的号别;货名、规格及货号:填具货物的全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如货物及规格不止一种时,应逐项填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取得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凭海关要求的有关单证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海关对有关进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前款规定的许可证件,海关与证件主管部门未实现联网核查,无法自动比对验核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持有关许可证件办理海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可以使用事先印制的规定格式报关单或者直接在A4型空白纸张上打印。
第二十七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
(一)合同;
(二)发票;
(三)装箱清单;
(四)载货清单(舱单);
(五)提(运)单;
(六)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七)进出口许可证件;
(八)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第二十八条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已对该货物做出预归类决定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申报时应当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报关单上的合同号是发票号吗
是。报关单上的合同号是发票号,发票上会备注合同号,报关单上也有合同号。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出口时需要开具发票吗
出口须使用出口专用发票。
出口专用发票设计的初衷是统一出口发票的样式,但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无法统一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出口专用发票,所以现在只能用来申报出口退税时使用。因为有国家的文件要求必须使用出口专用发票,目前各地执行不一样。
出口专用发票,一式七联,存根联、发票联、购货方记帐凭证、出口单位记账联、税务机关存根联、海关查存联、外汇管理局存查联。
扩展资料
发票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
2、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4、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发票的保管要建章立制;设置台账;定期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及账册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国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专人保管;放在保险柜内;设置领、用、存登记簿;取得的发票抵扣联装订成册;已开具的存根保存5年,期满后报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出入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口专用发票
现在的出口报关单上还有带海关章的吗
现在的出口报关单上没有带海关章的。现在都是无纸化通关,海关也取消了退税联和核销联,而且在报关底单上也没有海关盖章的,只有报关行盖章,但是报关单号是唯一的,可以在税局、海关网站上查询的。
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它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
它既是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犯罪活动的重要证书。
按货物的流转状态、贸易性质和海关监管方式的不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按进出口状态分: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
2、按表现形式分:纸质报关单;电子数据报关单;
3、按使用性质分: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粉红色;来料加工及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浅绿色;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浅蓝色;一般贸易及其他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需国内退税的出口贸易报关单浅黄色;
4、按用途分:报关单录入凭单;预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报关单;报关单证明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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