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条款有哪些
本文目录
贸易条款是什么
通用贸易条款(1)NeroAG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均受以下NeroAG通用贸易条款的约束。与此处规定条款不同的条款和条件仅在NeroAG明确表示许可的情况下有效。(2)这些通用贸易条款同样适用于将来的业务关系,即使事先未明确达成一致意见。(3)口头做出的附属协议必须记录在可长时间保存的数据记录程序中(如电子邮件)。对规则的修改(包括确认条款)以及有关交付时间的协定,无论是实盘还是虚盘,都需要NeroAG的书面确认。(4)在通用贸易条款中,"最终用户"是指向NeroAG下订单的、不以个人的商业活动或自由职业活动为目的的自然人。在通用贸易条款中,"商人"是指从NeroAG购买商品以从事商业活动或自由职业活动的、具有法律地位的自然人、法人或个人公司。
许可贸易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
包括:经营年限,经营范围,结算方式,违约责任
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
其中主要的原则和内容如下:1、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
《服务贸易总协定》在第二条即规定了该原则,要求各缔约方应该将给予某一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也同样给予任何其它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但是,由于服务贸易多边谈判是第一次进行,许多国家目前在服务贸易领域还存在着根据双边协定提供市场准入机会的情况,一下子要求所有国家对于所有的谈判范围内的服务贸易领域都实现最惠国待遇,是不可能不现实的。
因此,总协定也规定了最惠国待遇例外,一成员可以将有关的内容列入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中,在市场开放上申请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但原则上这种例外不应超过十年,并需经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理事会的审议。
由于最惠国待遇例外是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一成员如果要求获得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就意味着它的市场开放程度会非常有限,而且具有对其它国家的歧视性,因此谈判中其它成员会不断要求取消这种例外的。
最惠国待遇是一般性的义务,适用于所有的服务贸易领域。
其目的是保证总协定各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在享受第三国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的利益时处于同等的竞争条件之下,以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
2、透明...其中主要的原则和内容如下:1、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
《服务贸易总协定》在第二条即规定了该原则,要求各缔约方应该将给予某一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也同样给予任何其它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但是,由于服务贸易多边谈判是第一次进行,许多国家目前在服务贸易领域还存在着根据双边协定提供市场准入机会的情况,一下子要求所有国家对于所有的谈判范围内的服务贸易领域都实现最惠国待遇,是不可能不现实的。
因此,总协定也规定了最惠国待遇例外,一成员可以将有关的内容列入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中,在市场开放上申请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但原则上这种例外不应超过十年,并需经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理事会的审议。
由于最惠国待遇例外是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一成员如果要求获得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就意味着它的市场开放程度会非常有限,而且具有对其它国家的歧视性,因此谈判中其它成员会不断要求取消这种例外的。
最惠国待遇是一般性的义务,适用于所有的服务贸易领域。
其目的是保证总协定各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在享受第三国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的利益时处于同等的竞争条件之下,以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
2、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条规定了透明度原则,要求各缔约方立即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和措施,以及有关的国际协定。
各缔约方还应该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两年内建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便答复其它缔约方在这一方面的询问。
在透明度原则下,那些一旦公开后会阻碍法律的实施,或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可以除外。
3、逐步自由化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四部分,即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规定了逐步自由化的有关内容,敦促各缔约方在尊重各成员的国家政策目标以及其整体和个别服务部门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在保证权利和义务总体平衡的前提下,通过连续回合的多边谈判,逐步减少和取消各项对服务贸易发展有不利影响的措施,提供更为有效的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机会,以实现其更高水平的自由化。
各缔约方在乌拉圭回合多边框架下通过谈判,已经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作出了开放各自服务贸易市场的约束性承诺。
这些承诺为下一轮进一步开放的谈判奠定了基础,因此,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将不可逆转。
在逐步自由化的过程中,总协定也提出应给予个别发展中国家更大的灵活性。
4、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几总协定第十七条,它要求各缔约方在列入其减让表的服务贸易部门中,在遵照其中所列的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它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此时,不管这种待遇的形式是否相同,只要它提供了相同的平等的竞争条件,不对外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造成歧视,就都符合国民待遇的原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国民待遇不同于关贸总协定下无条件的、强制性的国民待遇原则。
它由缔约方根据自己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承担。
各缔约方可以决定在哪些部门或分部门实施这一原则,并可为这一原则在本国某部门的实施列出条件和限制。
因此,国民待遇在此时是可谈判的。
除了上述这些主要的原则以外,《服务贸易总协定》还就服务贸易领域所涉及的资格承认、补贴、国际收支平衡、出于一般原因或者国家安全原因可以采取的例外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由于服务贸易是第一次被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范畴,服务贸易本身所涉及的问题又纷繁复杂,不可能在第一轮谈判中就能够就所有的问题作出多边的规则和纪律。
所以,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就许多问题仅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比如,关于补贴问题,关于各国相关资格的认可问题等等,都需要在今后的谈判中进一步进行深入的谈判。
一般认为世贸组织即将于2000年发动的下一轮谈判的最主要内容将是服务贸易。
除了总协定条款的谈判以外,另外一个谈判的内容就是各国的市场开放问题。
服务贸易所涉及的服务部门过于繁多,因此,当时的服务贸易谈判委员会为了便于各国的谈判,就对应纳入谈判的服务部门作了界定,主要包括了商务服务、邮电通讯、建筑及相关工程、商业分销、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旅游服务、文体娱乐服务、交通运输等等。
这仅是大类的区分。
每一大类又可分为具体的小的类别,比如,所谓的商务服务,又包括了专业人员服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研究和开发,房地产,租赁,以及包括广告、市场调研、管理咨询、技术测试等等在内的其它商务服务。
谈判就交谈判这些部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也就是说,每一国家将其承总再讲的部门列入减让表,并对应每一种服务的四种方式,列出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并谈判逐步取消这些限制。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各国均提出了服务贸易的减让表,作出了市场开放的承诺。
我国服务业的开放情况我国在建国后,由于一直采取计划经济的体制,重视制造业,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相对来说是被忽视的。
电信、金融、运输、旅游、商业流通等部门长期是国营企业垄断,可以说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
只是从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服务业才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整个的经济体制仍然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服务业的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有着相当大的差距,即使是与很多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也是非常落后的。
作为正在迅速发展的国家,中国这几年的发展世人有目共睹,但服务行业由于起步低,尚不发达,目前,服务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约为30%。
服务业落后反映在服务贸易上也是如此,1995年我国的服务贸易额为443亿美元,只占全世界服务贸易总额1.8%,在我国贸易中也只占20%左右。
由于服务要求消费者参与生产过程,许多服务交易表现为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也就是商业存在方式。
外国政府或企业要求我们开放服务业主要就是要求我们允许外资在服务部门投资,建立各种商业存在形式,提供各种服务。
目前,我国的服务业对外开放程度相当低,远远落后于制造业的开放进程,有些部门如电信至今尚未对外开放。
因此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服务业的发展给予了充分重视,服务业有了较快的发展。
至今,我国的服务业各部门已不同程度地对外开放,从最初开放的餐饮饭店、房产地业,到交通运输、能源、金融保险、分销、民用航空、专业和商业服务等领域,开放的广度和深度都有了提高。
但与绝大部分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仍然相对较低,许多服务业部门的开放都是在90年代才开始试点,如金融、分销、海运、专业服务等,在我国对外开放中,服务业属于较敏感、难度较大且较滞后的部门。
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引进了大量的外商直接投资,但主要集中在生产领域,大部分服务行业的外资引进是非常谨慎的,基本上都采取的是只允许合资或合作方式,某些部门对外资比例作了很大限制,有些部门则不允许外商技资。
这些都是限制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中国市场的限制.服务贸易总协定界定的四种服务提供方式:·跨境交付方式,它是指某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在其它国家境内的服务消费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
·境外消费方式,是指某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来到其境内的其它国家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
·商业存在方式,是指某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它国家内设立一种商业存在,通过这个商业存在来向该国境内的服务消费提供服务,获得报酬。
关于本次贸易条款有哪些和贸易条款是什么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