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为什么会被海关发现(发票过海关会被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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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发票为什么会滞留
海关发票滞留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审核流程复杂
海关发票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核流程,包括核对商品信息、检验报关资料、确认税费等。这些流程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特别是在一些大型港口或繁忙的海关,由于处理量巨大,审核流程可能会更加复杂,导致发票滞留。
2.申报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
如果发票中的申报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如品名、数量、价格、产地等关键信息出现错误或遗漏,海关在审核时可能会产生疑问,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和调查,从而导致发票滞留。
3.税费问题
海关在计算税费时,可能会因为税率、货币汇率等问题产生争议或延迟,这也会导致发票滞留。特别是在涉及大额税款或特殊商品时,海关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来处理和确定相关税费。
详细解释:
海关发票的滞留是一个涉及多个因素的问题。首先,海关工作的复杂性导致了审核流程的繁琐。海关需要确保进出口商品的合规性,因此会对每一份发票进行仔细的审核。此外,不同商品可能涉及不同的税费标准、监管政策等,这也增加了审核的难度。
其次,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对海关发票的审核至关重要。如果申报信息有误,海关需要花费更多时间来核实和调查。这不仅影响了发票的审核速度,还可能导致商品被扣留。
最后,税费问题也是导致发票滞留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某些情况下,海关和进出口商可能对税费的计算存在分歧,这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协商,导致发票滞留。因此,为了避免海关发票的滞留,进出口商需要确保提交准确的申报信息,并了解相关的税费和监管政策。同时,与海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也是非常重要的,以便及时解决问题并加快审核速度。
税务为什么会突然稽查
第一种情况,是被上下游企业牵连导致的被查。金税三期上线这几年,越来越多的企业因为交易不慎,碰到了违法或者失联企业,那么就会被协查。这样被查的比率占到第一位,因此奉劝广大企业主在选择上下游合作伙伴时要擦亮眼睛,更不要为了少交税铤而走险暴力买卖发票,这样就不会受到排名第一的合伙伙伴关联因素影响而被税局稽查了。
第二种情况,金税四期大数据分析异常被查。金税四期的功能非常强大,大数据打通了工商,税务,银行以及社保等各部门,为每个纳税人的收入费用结构画像,匹配度高的就能过关,匹配度低的就可能会被税局检查。比如,长途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费用结构是燃料费用不超过60%,人工费用不超过25%,过路过桥费不超过5%,如果某个企业其中一个费用过高或者过低,就会出现大数据预警。
第三种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摇号的方式抽查。一般每年抽查的比例是,重点税源企业20%,其它企业3%,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不到1%,每5年轮一次,5年内被抽查过的企业不会重复被查。这种完全就是靠运气了,只要不是重点税源企业,按照概率每33年会被抽查一次,许多企业从生到死都没有被抽到过。第四种情况,因被举报而被稽查。企业如果被知情人比如内部人员,外部竞争对手,企业主的仇人等举报,那税局是一定会受理的,根据举报的内容进行稽查,仅限被举报部分的账目。当然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新的线索是可以扩大稽查范围的。我们就收到过这种案子,企业主被小情人举报,被竞争对手举报。
第五种情况,税局组织的全行业筛查,要求异常企业提供相关财务税务资料。这种情况发生的机率比较小,但也会因事件驱动而引起,企业只要提供材料能够说明业务真实性基本就没什么问题。
税务稽查的七个重点:
1、虚开发票
国家打造了最新税收分类编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的大数据监控机制,虚开发票一旦被稽查,除了补缴税款,构成犯罪的,更要承担刑事责任。
2、公转私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表示:严惩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取现金,支票套现等情形。
3、骗取出口退税
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四部门联合预防和打击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4、增值税零申报
作为一些企业常用的手段,增值税零申报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零申报持续时间一旦达到6个月,税务机关就会对企业展开分析调查,确认企业是否存在隐匿收入等问题。
5、虚列人员工资
前些日子不少企业因为个税APP上的申诉被查了。另外,针对人员工资,税务机关会从工资支出凭证、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等方面严查工资费用。
6、税收优惠企业认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也是税务机关清查的重点。
7、税负率异常
税负率异常一直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如果企业平均税负率上下浮动超过20%,税务机关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
法律依据: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第三条_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_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_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第六条_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的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指定管辖。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_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办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八条_税务稽查人员具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申请税务稽查人员回避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行申请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具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税务局局长依法审查决定。
第九条_税务稽查人员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十条_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_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
海关发票注意事项
在处理海关发票时,关键要素不容忽视。首先,"产地"栏必须填写完整,尤其对于CIF或CFR交易,需准确计算并注明运费和保险费,避免因估算过高而引发海关质疑或需重新填写。当来证要求提供保险单据或注明运费在提单上时,发票上的费用需与实际支出一致。
在签字环节,务必以个人名义手写签名,避免使用公司印章。对于修改内容,错误和涂改需由出票人本人用钢笔标注,而非使用校对章。发票抬头通常应写收货人,如收货人不在到达港,则填写通知人姓名于到达地。
所有项目的金额、数量、毛净重等需与商业发票和提单信息一致,确保无遗漏或空白。根据进口国的具体格式要求填写,格式错误可能导致海关拒绝接受。同一项目在海关发票和商业发票中的表述需保持一致,价格构成也需清晰列明,如CIF价格的运费、保险费和FOB价格总和需等于CIF货值,还需注明其他相关费用,如包装费等。
注意,"费用栏"应尽可能填写完整,包括是否包含在国内市场价内。对于签字,海关发票需个人手签,不能盖章,监签人(如有)也需手签。所有签字人不得同时担任监签。"原产地"应明确标注为"中国",且务必使用相应的外语填写,并保持文字简洁。
西非的特殊规定中,见证人签字要求独立于其他出口单据,并且签字人不能作为其他文件的监签人。这些都是确保海关发票有效性和合规性的关键步骤。
扩展资料
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certified invoice),进口商向进口国海关报关的证件之一。是根据某些国家海关的规定,由出口商填制的供进口商凭以报关用的特定格式的发票,要求国外出口商填写,供本国商人(进口商)随附商业发票和其他有关单据,凭以办理进口报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