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专利到期后多久生效(专利会过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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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外观设计专利必要步骤
1、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适于公开的设计表现物(例如照片、图片等)。
2、申请提交方式:
向德国专利商标局在慕尼黑、耶拿和柏林的办公室提交;
向德国境内的专利信息中心提交;
通过 DPMAdirekt在线提交外观设计申请。
3、合案申请:一个外观设计申请中最多可包括 100项外观设计,但这些外观设计必须适用于至少一个相同的商品类别。
4、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或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主张外国优先权的,需要在中国递交在先申请后 6个月内在德国提交申请,并且自优先权日起 16个月内需要提交中国在先申请的时间、国家、案号,以及中国在先申请文件的复印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5、外观设计在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后 6个月内提出外观设计申请的,可以主张首次展览优先权。
6、在德国无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当事人需聘请德国律师或专利代理人作为代理人。
7、现有设计指的是申请日前以任何方式为公众所知的外观设计,与申请日前的外观设计仅具有不重要的细节差别仍然属于现有设计,但是申请日前 12个月内申请人自己公开的,不影响外观设计新颖性判断。
8、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共同体外观设计申请或国际外观设计申请获得德国注册外观设计。
9、当事人可申请推迟公开外观设计表现物,最多可推迟 30个月,且只需提交一个二维样本(而非外观设计表现物),在推迟期间,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只有 30个月,且保护仅限于未经许可复制的外观设计的行为,在此期间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将保护期续展至申请日起 5年,在缴纳续展费并补交外观设计表现物后,注册外观设计将被公开在《外观设计公报》上。
10、在德国公开的外观设计可以在欧盟自动获得 3年的非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且保护也仅限于未经许可的复制行为。
11、德国加入了大量的外观设计相关国际公约,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等。
新申请德国发明专利流程是
准备德国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德国专利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公布→实审请求→实质审查→授权和公告
1.准备德国专利申请文件;
2.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德国专利申请;
3.德国专利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4.德国专利商标局对专利格式和明显的实质性缺陷等方面进行审查;
5.德国专利申请将在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届满公布;
6.德国专利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日起七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7.德国专利商标局对专利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德国专利申请人需要对审查意见通知作出回复;
8.如果德国专利申请符合法律要求,德国专利商标局授予该发明专利权并公布授权的专利。
德国法院对专利等同原则的适用及其启示
德国法院对专利等同原则的适用及其启示
关键词:专利等同原则权利要求专利等同范围
内容提要:德国的判例表明,专利的等同保护范围应该及于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构成虽有差异但又实质相同的技术。德国法院在专利等同原则的适用上建立有积极的等同适用标准与消极的等同适用标准。其中,发明技术思想的实质含义要件、置换的联想容易性要件和现有技术抗辩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完善有重要启示意义。
专利等同原则是指在专利权利要求的语义之外追求专利技术思想的实质保护,以打击对权利要求进行非实质改动的利用者的法则。该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的重要理论依据。一般而言,被控侵权物未构成相同侵权,可进入专利等同原则适用的判断,以判定是否构成侵权。但是,专利等同原则的适用一般会涉及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确立被控侵权物与发明权利技术实质相同的判断标准问题;二是何为实质相同标准之外的消极标准即抗辩理由问题。本文拟就德国法院对专利等同原则的适用问题作一研究,以期有益于我国专利侵权救济制度的完善。
一、专利等同原则在德国现行法中的确立与发展
现行的德国专利法第14条规定: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1]根据该条规定,专利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的内容和权利要求所表达的具体发明思想所决定。[2]为此,解释权利要求就成为确定保护范围的必经之路和核心工作。具而言之,一方面需要解释权利要求中用语的含义,[3]其含义范围由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的记载和附图的图示以及一般专业知识来决定;[4]另一方面,需要对权利要求作必需的扩张解释,以评价侵害专利权的等同侵权实施方式,即专利等同原则的适用。
德国最高法院在多个判例中确立了现行法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适用,认为专利等同的判断是基于权利要求中特定技术特征的效果与被控侵权物中相应替代手段(相应替代的技术特征)的效果之比较,如果两者的效果相同或实质相同,那么具有相同或实质相同效果的替代手段的被控侵权物就包含于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5]同时,还要求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其等同替代手段是容易被联想到的,且被控侵权物中的等同替代手段与其他特征结合的效果与专利发明达成的效果的同一性也是容易被认识的。[6]后来,德国最高法院在判例中又追加了专利等同原则适用的第三要件:基于发明技术思想的实质含义的等同解决手段。[7]由此可见,在现行法之下,德国已彻底放弃了过去三分论中总的发明构思的思想,并且不再坚持直接等同与间接等同的划分,转而建立统一的等同判断标准。
二、专利等同原则适用的判断标准
德国的多数判例表明,专利等同原则的适用范围应该及于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构成虽有差异但又实质相同的技术。但是,专利等同原则的适用范围毕竟建立在权利要求的含义范围之外,并且还脱离了专利局的必要审查。在专利等同原则的适用上,德国判例确立了两个重要条件:一是权利要求的等同解释必须顾及权利要求的公示性,二是其扩张解释的等同范围还应具有专利性。前者要求权利要求的等同解释应当满足第三人出于对权利要求公示性的信赖而产生的可预见性,建立相应的、积极的专利等同原则适用标准;后者要求欲扩张的等同范围不应及于不能获得专利权之技术等,为此在等同解释中还应建立必要的、消极的专利等同原则适用标准。
(一)专利等同原则适用的积极判断标准
专利等同原则适用的积极判断标准,是指权利要求等同解释中扩大解释权利要求所持的判断标准。它的目标就是要打破权利要求中特定用语的含义或者特定技术内容的束缚,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德国判例在此问题上的基本思维是:专利的等同保护范围可以、也应该扩大到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构成实质相同并且第三人又可从权利要求的记载中容易联想到的技术。专利等同原则适用的积极判断标准具体包含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1.同一效果性
所谓同一效果性是指被控侵权物中所采用的替代手段(即技术特征)虽然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相应手段(即技术特征)不同,但对于解决专利发明的相同技术问题而言具有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效果。可见,同一效果性着眼于技术问题与技术效果的同一性。必须指出的是,对同一效果性的判断不可避免地涉及被控侵权物中替代手段与专利技术中相应技术手段的功能对比问题。因为等同的替代手段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相应手段相比应当具有相同的技术功能,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8]如果将该同一效果性与美国的等同技术特征功能-方式-效果三重测验标准相比较,那么可以发现前者因缺乏方式要件的约束而显得宽松得多。
1986年4月29日,德国最高法院在路边缘石型材案的判决中肯定了专利等同原则在现行专利法中的适用,并指出:在涉及等同侵权的判定时,1978年1月1日以后申请的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经解释而确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而定。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时候,还应当考虑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能够认识的发明的意义。等同与否的判断在于普通技术人员能否基于权利要求定义的发明,再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找出解决发明的同一技术问题的具有相同效果的其他技术手段。也就是说,如果能用具有同一效果的其他手段解决专利发明的任务,那么该其他手段通常包含于专利的保护范围内。[9]该案是德国专利等同原则适用的标志性案例。其重要性在于,德国最高法院不再坚持将等同分为明显等同与非明显等同,在放弃总的发明构思概念的同时,创建了统一的等同范围。随后,德国最高法院在1988年重金属氧化催化剂案中也同样认为:在判断被控侵权物中的替代手段是否构成等同手段时,关键性的工作是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投入自己的专业知识并参考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之后,能否从权利要求表达的角度理解与专利不同的技术手段,以及能否看出该不同的技术手段在解决专利的任务中具有同等的效果。[10]
2.联想容易性
所谓联想容易性,是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根据专利说明书披露的内容,并借助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以及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可入手的现有技术就能够联想到被控侵权物中的替代手段,并且也能认识到被控侵权物中的等同替代手段具有同一的效果,即被控侵权物具有同一的技术效果。在联想容易性的判断上,不需要普通技术人员有创造性思维,只要其基于相关知识或者简单的实施就能想到等同的替代手段即可。
德国最高法院在路边缘石型材案的判决中还指出:在确定1978年1月1日以后申请的专利的等同保护范围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还应当从专利披露的内容中联想到被控侵权物中的具有同一效果的替代解决手段。[11]随后,德国最高法院在1988年离子分离装置案的判决中还指出,在适用专利等同原则时,(仅)以被控侵权物具有与本案专利相同的功能和具有与专利一致的决定性的发明思想来判定等同侵权还是不充分的在解释权利要求中,既要确定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所能包含的含义,又要看为了解决发明的任务,普通技术人员能否通过对所解释的权利要求的思考而联想到被控侵权物中的具有与专利同等效果的解决手段。
想在德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
1、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适于公开的设计表现物(例如照片、图片等)。
2、申请提交方式:
向德国专利商标局在慕尼黑、耶拿和柏林的办公室提交;
向德国境内的专利信息中心提交;
通过 DPMAdirekt在线提交实用新型申请。
3、合案申请:一个实用新型申请中最多可包括 100项实用新型,但这些实用新型必须适用于至少一个相同的商品类别。
4、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或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主张外国优先权的,需要在中国递交在先申请后 6个月内在德国提交申请,并且自优先权日起 16个月内需要提交中国在先申请的时间、国家、案号,以及中国在先申请文件的复印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5、实用新型在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后 6个月内提出实用新型申请的,可以主张首次展览优先权。
6、在德国无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当事人需聘请德国律师或专利代理人作为代理人。
7、现有设计指的是申请日前以任何方式为公众所知的实用新型,与申请日前的实用新型仅具有不重要的细节差别仍然属于现有设计,但是申请日前 12个月内申请人自己公开的,不影响实用新型新颖性判断。
8、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共同体实用新型申请或国际实用新型申请获得德国注册实用新型。
9、当事人可申请推迟公开实用新型表现物,最多可推迟 30个月,且只需提交一个二维样本(而非实用新型表现物),在推迟期间,实用新型的保护期只有 30个月,且保护仅限于未经许可复制的实用新型的行为,在此期间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将保护期续展至申请日起 5年,在缴纳续展费并补交实用新型表现物后,注册实用新型将被公开在《实用新型公报》上。
10、在德国公开的实用新型可以在欧盟自动获得 3年的非注册共同体实用新型保护,且保护也仅限于未经许可的复制行为。
11、德国加入了大量的实用新型相关国际公约,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工业品实用新型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建立工业品实用新型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