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香港企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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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在我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如果是来自与我国缔结税收协定的国家,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与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国家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等所得,按照相关税收协定中规定的限制税率低于10%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协定税率。如果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高于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率,则纳税人仍可按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纳税。
上述香港公司所诉情形可能还适用的优惠政策包括《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第二项有关股息的规定,
1.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另一方征税。
2.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如下要求,即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但前提是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规定的条件,条件包括:
1.香港的公司是香港的居民公司。
2.该公司派发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香港公司。
3.香港公司取得股息之前的连续12个月内任何时候均占有该公司25%以上全部股东权益和有表决权股份。并按照该文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提出减免申请。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香港企业税收政策
香港企业的税收政策包括:16.5%的企业所得税率、无资本利得税和无增值税等优惠措施,同时还有扣除研发支出等多项减免政策。
香港作为国际商贸中心之一,采取了一系列优惠的企业税收政策,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企业到香港发展。具体来说,香港企业的税收政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16.5%的企业所得税率。香港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对较低,在全球范围内处于竞争优势地位。此外,香港也实行分类计税制度,对不同类型的收入,采取不同的扣减额或税率。2.无资本利得税。在香港,企业在出售股权或资产时,不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这是香港税收政策的又一优势,吸引了众多企业和投资者。3.无增值税。香港没有增值税这一税种,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服务时不需要缴纳额外的增值税。4.扣除研发支出等减免政策。香港还设置了多项减免政策,如扣除研发支出、扣除业务拓展支出等,从而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和业务拓展。需要注意的是,香港税收政策也有一定限制条件,如金额上的限制和年度等限制。企业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和适应相应的税收政策。
香港企业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香港企业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必须根据《雇主责任条例》为员工购买适当的员工赔偿和雇主责任保险。此外,香港政府为企业提供了多种社会福利和津贴,如雇佣计划津贴等,以支持企业发展和创新。
香港企业的税收政策包括16.5%的企业所得税率、无资本利得税和无增值税等优惠措施,同时还有扣除研发支出等多项减免政策。香港税收政策的优势吸引着众多企业和投资者到香港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人在大陆办公司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产型企业享受税收“三免两减半”
一、优惠对象:沿海开放地区及国家级开发区
1、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优惠对象:生产性企业
4、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三、优惠对象:再投资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6、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7、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四、优惠对象:产品出口企业
8、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9、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五、优惠对象:高新技术企业
10、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11、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12、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按增值税的征税率执行。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1999年7月1日起实施。
13、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关于对专用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14、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15、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六、优惠对象:行业优惠
16、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7、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18、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七、优惠对象:鼓励类企业
19、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20、凡属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限上外商投资项目,均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备案。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21、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22、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八、优惠对象:投资性公司
23、投资性公司可在国内外市场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投资性公司可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24、投资性公司可在境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九、优惠对象:加工贸易企业。
25、对评定为A类且符合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简化管理程序。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26、为减轻企业负担,允许"实转"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
十、优惠对象:综合
27、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2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29、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30、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31、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缓解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问题。同时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32、取消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