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跨境电商平台监督(做跨境电商,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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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是什么
商品在国与国之间交易的桥梁。
要了解什么叫跨境电商,最先要了解的是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平台其实就是商品在国与国之间交易的桥梁,目前国际上公认的跨境电商平台主要有亚马逊、ebay、天猫国际、速卖通等,这些平台在跨境电商中占据比较重的位置。
如何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检验检疫进行监督管理
文号:国质检检[2015]250号
颁布日期:2015-06-10
执行日期:2015-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特点,为进一步提升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本意见中提及的消费品为轻工、纺织及电子电器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与安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目标
明确跨境电商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构建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以事前备案、事中监测、事后追溯为主线的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跨境电商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机制和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加强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领域的打击假冒伪劣工作。
二、
落实措施
(一)建立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监管新模式。
1.出口方面。
以跨境电商企业备案信息和全申报信息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加强事后监管。日常工作中实施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加大对第三方检验鉴定结果的采信力度。
2.进口方面。
--对整批入境、集中存放、电商经营企业按订单向国内个人消费者销售的消费品,按产品特性实施分类管理。
第一类:禁止入境类。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剧毒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名录》《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品名表》的物品;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等涉恐及放射性等产品;废旧物品;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其他产品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禁止进境的产品。
禁止上述产品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入境。
第二类:重点监管类。国家实施质量安全许可管理或列入法检目录的产品。
此类产品需进行现场核查,实施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质量安全监测,可采信第三方检验结果,必要时可对第三方检验结果实施验证。
第三类:一般监管类。除第一、二类以外的其他产品。
对此类产品采取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机制,实施事后监管。
--对以直邮模式入境的进口消费品,按照快件和邮寄物相关检验检疫监管办法管理。
(二)建立跨境电商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机制。
以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杭州跨境电商)国家风险监测中心为龙头,建立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构建全国范围内的风险监测网络。以监督抽查、消费者投诉、跨境电商企业报告、境外通报等多种途径和形式,获取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逐步完善跨境电商消费品线上线下监督抽查工作机制(线上即通过电商平台以消费者身份购买商品的方式抽样,线下即从各地“跨境电商监管仓库”等备货区域抽样),推进监督抽查工作常态化。
(三)建立跨境电商消费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
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实施属地管理,努力构建跨境电商追溯调查工作体系,切实将工作重心转向质量安全追溯调查和责任追究。
检验检疫机构之间要加强质量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对于发现的跨境电商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可及时通报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跨境电商平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相关质量安全信息开展追溯调查。
对于发现的一般质量安全问题,可采取包括责任约谈、责令企业整改等措施;对于多次出现安全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实施严格的检验监管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根据风险监测和调查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对于问题产品可采取产品风险预警、下架、退运、销毁以及强制召回等措施。
(四)明确跨境电商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包括电商经营企业、电商平台企业和电商物流仓储企业)及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实施备案管理,明确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其建立完整的质量安全追溯链条。
引导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产品风险主动报告和召回制度。推动电商平台企业加强对电商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溯。大力推进电商平台企业和电商经营企业建立有关进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的消费风险提示。
(五)建立跨境电商领域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机制。
加大对跨境电商领域假冒伪劣消费品的打击力度,多渠道获取线索,做好证据材料收集,规范执法过程,确保执法结果的客观性。对查实的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查处,以保障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维护正常贸易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三、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跨境电商发展迅速,各局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在“放、管、治”的基本理念下,监管工作要努力做到程序规范,措施得当,提高工作透明度与公信力。
(二)开拓创新。各局应深入研究跨境电商新业态,结合辖区工作特点,创新监管模式,制订具体的监管措施;联合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强化资源共享,提升联合执法效能,推进质量共治。
(三)服务发展。各局应通过多种形式为企业提供服务,向企业、行业及时通报国内外最新法律法规要求,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认证、检测等服务,帮助企业提高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四)强化基础。各局要大力推进跨境电商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对一线检验监管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培训,做好跨境电商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的经费保障。
(五)信息报送。各局要认真做好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监管工作的统计分析,自2015年下半年起,每半年向总局报送业务统计数据和工作情况。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例要及时报送质检总局和地方政府。
各局要准确把握经济新常态下检验监管工作的发展趋势,大胆创新,主动作为,促进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服务贸易便利化,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提升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质检总局
2015年6月10日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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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跨境电商消费的文化差异
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必须通过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以解决。
一、搭建跨境电子商务便利化通关服务、监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虽基于信息流动无阻的互联网发展,但货物和服务的流动依然备受贸易各国法律、政治和文化等差异的限制,通关仍是当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壁垒。即使小额跨境电子商务也有可能因货物超出海关规定,被要求进行申报,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和时间延误成为网商和消费者的经济成本。义乌于2014年12月正式启动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中心,引入自动分拣流水线,实现同屏比对监管,推动建立跨境通关管理和服务平台,通过该平台把跨境电商企业的货物、仓储和物流信息纳入统一管理;将电商网站与海关通关系统实现数据互通,把消费者下单付款到通关审核所需时间缩短至不超过五分钟。我国应积极推广义乌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中心的经验。此外,今年将由海关总署正式上线中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统一版本通关系统,这将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的便捷化和监管的高效率,同时大大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二、建立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国际物流体系。目前我国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企业发展迟缓,大部分物流配送服务由国际快递公司承担,但仅靠国际快递企业是满足不了我国外贸物流需求的,特别是在购物旺季,常常会出现爆仓、快件积压等现象,这是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大瓶颈。为此,一方面要通过税收、资金等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我国现有物流企业开拓国际物流服务,并支持其做大做强,培育我国具有国际水准的大型物流企业;另一方面,加强面向国际物流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开展铁路国际联运业务,海运、空运联运业务等。例如,义乌目前已推动“义新欧”中欧班列的开通和常态化,义乌海关还首推预约通关制,更好地满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物流周转需要。
三、着力实施跨境电子商务人才战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紧缺主要表现在缺乏高端人才、留不住高端人才、低端人才流动性较大等。集电子商务知识、贸易和外语于一身的高端跨境电子商务人才的缺乏是当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整个行业存在的普遍问题。而低端人才流动大在于该行业进入门槛较低,部分员工工作一段时间后即选择跳槽或自主创业。为缓解专业人才问题,必须逐步完善人才引进政策,鼓励期望从事电商事业的人们参加电商培训,学习跨境电子商务技能,培育综合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另外,为解决企业和应聘者信息不对称问题,应积极搭建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双选会等平台,重点推出校企结对、电子商务基础提升以及电商精英培训等项目。
四、制定和完善ODR规则。随着全球B2C的快速发展,世界上B2C争端越来越多。学界对B2C合同中有关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争议不断。许多国家拒绝承认与执行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裁决。如果仲裁条款被裁定无效,裁决将可能面临得不到承认和执行的风险,消费者将失去合理的救济途径。另外,贸易主体身份难辨真伪是网上交易的主要隐患之一,银行之间相对封闭,缺乏安全保障,可能给电子商务欺诈、盗窃电子商务信息等非法行为提供可乘之机。虽然各大网络运营商,如亚马逊、淘宝、当当等都有解决自身纠纷的办法,但目前仍缺乏一个全球公认的ODR规则,为此,建议通过互联网构建一个全球性的ODR规则。ODR规则应当公平、程序透明,同时设立协商平台,保证消费者能够自由获取信息,严格限制仲裁和执行的时间,并保留消费者的司法救济途径,建立全球范围的诚信信息发布网站,完善透明公开的披露制度。同时要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监管部门要持续寻求使用者的反馈,借此对ODR规则改进。
五、建立大数据时代下的信用体系。研究和制订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应用工作方案,开展应用试点,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全面深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系统的应用。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加快公开透明的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并以相关法律约束评级差的企业,给消费者跨境消费提供指导。由政府主导建立有关部门协同监督机制并实现信息共享,建设包含第三方信用平台的信息采集、共享及使用机制,构建标准统一、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