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信用等级查询(进出口企业海关备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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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备案信息的查询入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3号令)第七条固定,经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信息应当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
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地址:
功能一:单一企业公示信息
凭借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该企业的信用公示信息。公示信息包括基础信息、信用等级、行政处罚信息、下级单位信息、海关注册编码信息等5项内容。
功能二:名录公示
平台公示【高级认证企业名录】【失信企业名录】【报关企业名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名录】【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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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海关信用等级是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第三十条高级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1.海关认证部门可以向认证企业派出认证审核组,对认证企业进行现场认证。
2.海关可以向认证企业开放的口岸派驻巡查人员,对报关单证进行抽查。
3.海关优先对认证企业进行进出口货物查验,优先安排向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属地海关稽查。
4.海关可以向认证企业开放的口岸派驻巡查人员,对认证企业承运进出口货物国际运输工具进行抽查。
5.海关同意认证企业以本企业自有的报关单及提(运)单、舱单等单证申报进出口货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认证企业按照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相关议定书等规定,需要向我国主管部门提交检验检疫证书的,我国主管部门在收到相关证书后,可以优先安排检验检疫并给予通关便利。
7.海关对涉及反恐、反洗钱、核安全、禁毒、反腐败、防止扩散、打击恐怖主义等方面进出口货物的认证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8.海关对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加强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发生侵权货物进出口违法行为的,加倍计分。
9.认证企业有多次走私违规行为或者严重违规行为被海关列入“经营异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海关中止其适用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管理措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信用管理措施。
以上是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相关管理措施,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第四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第五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海关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推进“三互”的海关合作。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第六条海关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
(三)企业行政许可信息;
(四)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
(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六)AEO互认信息;
(七)其他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七条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企业实施信用管理。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第八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的;
(二)经过实地查看,在海关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并且无法通过在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期间,企业信用等级不得向上调整。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海关应当将有关企业移出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第九条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下列信用信息: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
(三)海关对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
(四)海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六)海关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海关应当公布上述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第十条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且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复核。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第三章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第十一条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制定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和一般认证企业标准。第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或者拖欠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
(五)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六)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企业信用管理的;
(七)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八)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没有海关信用等级是什么原因
未进行海关信用等级认证或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就会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1.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的;
2.经过实地查看,在海关登记的住所或是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并且无法通过在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如果上述情形消除后,海关将有关企业移出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