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评价报告正面(专利权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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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利证书,为什么还要专利评价报告
因为两者是不一样的,拥有专利证书代表有专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在专利被侵权,受质疑或者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无实质审查,专利权相对不稳定时,才需要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不是针对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在专利局实质审查的时候会进行检索,所以发明不需要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证书是专利局颁发的证明专利权的文件。专利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专利局应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专利证书主要记载发明创造的专利名称,专利号,发明人、设计人的姓名,专利权人的姓名、名称,权利保护范围,授予专利的时间等等。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每项请求只限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当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扩展资料:利权评价报告的用处
1、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是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当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据此可以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一般在上述涉及“程序中止”事务时,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2、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3、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专利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专利法中国专利公布公告
对专利局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首先要明确的是专利包括是设计到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出现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纠纷中,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的评价报告。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了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如果专利评价报告中有错误的,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在发现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错误后,可以自行更正。请求人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请求更正。更正后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应当及时发送给请求人。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六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六十一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第五十六条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权。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人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五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2014年修正本)》
第十章专利权评价报告
1.引言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
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在发现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错误后,可以自行更正。请求人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请求更正。更正后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应当及时发送给请求人。
6.1可更正的内容
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下列错误的,可以进行更正:
(1)著录项目信息或文字错误;
(2)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程序错误;
(3)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4)结论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5)其他应当更正的错误。
6.2更正程序的启动
(1)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自行启动
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在发现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后,可以自行启动更正程序。
(2)请求人请求启动
请求人认为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提出更正请求的,应当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书面提出,写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更正的理由,但不得修改专利文件。
怎么样申请外观专利评价报告才能保证是正面评价
专利评价报告主要是基于专利法中“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评价,一般主要用于专利纠纷、专利官司用。专利评价是基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的评价,而专利申请文件一旦提交后是不允许修改的,所以评价结果一般也是比较客观的。另外,专利评价报告也只是参考,并非唯一依据。
外观专利评价报告
外观专利评价报告是对外观专利进行评估的文件,旨在确定该外观专利的有效性、独特性和商业价值。这种评价报告通常由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师、专利代理机构或知识产权咨询公司提供。以下是外观专利评价报告通常包含的内容:
评估对象:报告应明确评估的外观专利对象,包括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期等信息。
评估目的:报告应明确评估的目的,如商业化决策、专利许可、侵权争议等。不同的评估目的可能需要关注不同的价值指标和方法。
评估方法:报告应详细描述采用的评估方法和技术。外观专利评估通常基于专利文件分析、市场调研、专利类似性比较等方法,以确定专利的独特性、创新性和商业应用性。
数据来源:报告应说明评估所依据的数据来源和调查方法。数据来源可以包括专利数据库、市场调研报告、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意见等。
评估结果:报告应提供具体的评估结果,包括外观专利的有效性、保护范围、技术水平和商业价值等方面的评估。这些评估结果可以帮助决策者了解专利的竞争优势和商业潜力。
评估师声明:报告通常包含评估师的声明,确认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说明评估师的资质和专业背景。评估相关问题咨询搜索好评评估。
外观专利评价报告的编制应遵循相关法规和评估准则,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可靠性和合规性。对于准确和可靠的外观专利评价报告,建议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什么意思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的权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具有时间性。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3)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