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专利申请
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 PPA)规定是美国专利商标局于1995年6月9日在美国国内率先提出实施的,是美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根据谈判协议修改其专利法的产物。临时专利申请规定主要涉及美国专利法的两个条款,即第1ll条(b)款和第119条(e)款。美国专利法第111条(b)款指出了与临时专利申请相关的一些条件,即建立申请日需要提供说明书和附图;维持申请日需要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交申请费和发明人姓名。第 119条(e)款指出临时专利申请为申请人确立了一个优先权,其保护期限是1年,在此期限和保护范围内,只有该"临时专利"的持有人可以提出有关专利申请。但是,专利申请案以临时申请的方式提出后,必须在1年内正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转换请求书,将"临时专利"转为正规申请,否则此"临时专利"在1年后自动失效。正规申请的内容应包含临时专利申请的内容和经改写后的内容。
它的目的是让发明家有时间提出想法,测试其商业可行性,或完善一个产品,然后再致力于昂贵和时间密集的过程正式应用。产品上的“专利申请中”标签表示已提交临时专利申请。
特点
(1)不一定要有请求项,只需提供说明书、必要图式及发明人姓名即可建立临时申请的申请日;
(2)不拘泥于美国专利法所制订的说明书格式,申请人可以任意格式提出申请;
(3)美国专利商标局接受英文以外的说明书内容,但必须符合美国专利法35. U.S.C. 112第1段及35. U.S.C. 1131的规定;
(4)不能予以审查和授予专利权,它仅可为在一年内提交"正规"申请抢占一个申请日,自其申请日起算届满十二个月后,依规定视为放弃并予以公开;
(5)不能要求一件外国申请为其建立优先权,但根据巴黎公约可以保留国际优先权;
(6)只针对发明专利。
意义
(1)申请方式更简易、快速
临时专利申请可以先提出一个简化的申请,这样使申请人以较低的初始投资,赢得1年时间去评估发明的商业潜力。因此它规定,临时专利申请不需撰写完整的详细说明书,不必办理完整的申请文件,递交申请时也只需满足最低的形式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不对临时专利申请的价值进行评估,审批也比较简单,而且其申请费用也比正式专利申请少得多。临时专利申请只需要支付150美元,而正规申请申请费就是500美元,还不包括律师费、各种文书制作费用及权利要求等费用。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手续的,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相对而言,我国的在先申请虽然较之于后一次申请的手续也相对简单,费用也相对低廉,但比起美国临时专利申请的规定来还是复杂了一些。
(2)专利期限更长
美国专利法第154条(a)款中规定,依第119条内容规定的临时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不计入专利权期限,也就是说 1年的未决时间不包括在20年的专利保护期限内,该期限从正规专利申请递交之日起算。因此,临时申请给申请人提供了12个月的专利保护宽限期,其专利保护期限实际是 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