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认证由什么负责(GMP认证是什么认证)
本文目录
车间gmp怎么认证
GMP车间怎么认证?
一、申请办理行为主体
1.新开设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增加制造范畴、在建生产车间的,理应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申请办理药物GMP认证;
2.早已获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限期满前6月,再次申请办理药物GMP认证;
3.药品生产企业改造、改建生产车间或生产流水线的,应再次申请办理药物GMP认证。
二、申请办理明确提出
申请办理药物GMP认证的制造业企业,应按照规定填好《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并与有关申请办理材料一并申报省部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单位。
三、方式核查
省部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单位对公司的药物GMP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开展方式核查,申报材料齐备、合乎法律规定方式的给予审理。
四、监督检查:药物认证查验组织对申请办理材料开展技术性核查,制订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并机构执行监督检查,将查验结果报平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单位,由药品监督管理局单位开展审核。
五、审核与颁证
经药品监督管理局单位审核,合乎药物GMP规定的,向申请办理企派发《药品GMP证书》
六、网站公示
认证审批通过挂网公示,公示期满发给GMP证书;审批不通过,发给GMP审批意见书,法定时限120工作日。
七、追踪查验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限5年,在有效期限内与质量认证体系有关的组织架构、重要工作人员等如产生变化的,公司应自产生变化生效日30日内,依照相关要求向原发证机构开展办理备案。《药品GMP证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包装印刷。
gmp 认证由哪里审批
药品GMP检查办公室对申报的《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秘书处批准。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或药品品种,按照《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填写《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准备有关资料,一并报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收取药品GMP认证申请费。
(一)申报的《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符合规定的,药品GMP检查办公室制订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方案,发《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通知书》,收取药品GMP认证检查费。
(二)申报资料不能满足审查要求的,发《药品GMP认证补充资料通知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发《药品GMP认证不受理通知书》,并将《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和有关资料退回:
1.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或药品批准文号的。
2.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无国家卫生行政等部门批准立项文件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收载的药品品种。
4.试行药品标准的药品品种。
5.其它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6 gmp认证细节:
消防证明应是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书,其他任何证明无效;
环保证明应是环保监测部门出具的废水、废渣、废气的监测报告,环评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不予认可。
二、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
三、认证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10个工作日)
四、认证中心制定现场检查方案(10个工作日)
五、省局审批方案(10个工作日)
六、认证中心组织实施认证现场检查(10个工作日)
七、认证中心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初审(10个工作日)
八、省局对认证初审意见进行审批(10个工作日)
九、报国家局发布审查公告(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GM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实施GMP情况的检查认可过程。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对药品GM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负责国际药品贸易中药品GMP互认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GMP认证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的资料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第五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报《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一式二份,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GMP实施情况及培训情况);
(三)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负责人、检验人员文化程度登记表;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四)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的组织机构图(包括各组织部门的功能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六)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环境条件、仓储及总平面布置图;
(七)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料通道、气闸等,并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
(八)所生产剂型或品种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
(九)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验证情况和检验仪器、仪表校验情况;
(十)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第六条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申请GMP认证,除报送第五条 2至10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报送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批准立项文件和拟生产的品种或剂型3批试生产记录。
第三章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
第七条局认证中心对药品生产企业所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实施现场检查。
第八条局认证中心负责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检查员组合,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四章第九条局认证中心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十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认证合格的企业(车间)颁发《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复查合格后,颁发的《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按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重新检查、换证。
第十三条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再次认证申请与上次认证申请的时间间隔应在一年以上。
第五章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取得《药品GMP证书》企业(车间)的监督检查工作。在证书有效期内,每两年检查一次。检查报告经局认证中心审核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对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车间)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对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或经监督检查不符合GMP要求的取证企业,将撤销其《药品GMP证书》。
第六章第十七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车间)应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第十八条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有关补充资料、未缴纳认证费用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终止认证。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gmp怎么做认证
1、申报企业到省局受理大厅提交认证申请和申报材料
2、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
3、认证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10个工作日)
4、认证中心制定现场检查方案(10个工作日)
5、省局审批方案(10个工作日)
6、认证中心组织实施认证现场检查(10个工作日)
7、认证中心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初审(10个工作日)
8、省局对认证初审意见进行审批(10个工作日)
9、报国家局发布审查公告(10个工作日)
一、申报条件:
1、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2、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药品GMP认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认证。
3、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外其它药品GMP认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认证。
4、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省政务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一式两份)及申请书电子文档,并附相关材料。
(二)受理:
申请材料经省政务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充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检查:
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转入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符合要求的安排现场检查。技术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企业。企业应在2个月内报送,逾期未报的中止认证工作。
(四)审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和审批,符合认证标准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公告,公告无异议的,颁发《药品GMP认证审批件》和《药品GMP证书》,公告有异议的,组织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标准要求的,且无法通过限期改正达到标准的,发给《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可以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的,向被检查企业发整改通知书,整改的时期为6个月。企业在期限内改正完毕,提交改正报告,符合要求的派检查组再次进行现场检查。经再次现场检查,符合药品GMP认证标准,颁发《药品GMP认证审批件》和《药品GMP证书》;仍不符合的,发给《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
药品生产企业被吊销、缴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被撤消、注销生产范围的,其相应的《药品GMP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