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考试haccp认证(haccp认证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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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报考HACCP
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是一种用于确保食品安全的管理系统。该系统帮助餐饮企业和制造商建立预防性控制措施,以确保商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和售卖过程中不会受到任何危害。
如果您想要成为一名HACCP认证专家,可以通过以下步骤完成报考:
在您申请考试之前,需要先掌握HACCP的基本原理和食品安全标准。可以通过参加各种HACCP培训班、了解认证考试的规则和要求以及与相关专家交流获取更多信息。
选择适合的HACCP考试机构对于申请人来说非常重要。目前,HACCP认证考试有多家机构提供,如TUV、SGS、DNV等。可以查看不同机构的系统文件以及考试方式等信息进行比较,并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机构。
在选择好HACCP考试机构后,请根据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和申请表格。这些文件通常包括您的学历证书、工作经验证明文件以及培训、考试等方面的证书。
通过审核后可以进行HACCP认证考试。考试形式通常为笔试或者面试,根据考试难度不同考试时间也会有所不同。在考试中需要了解HACCP管理体系的运作,掌握规则、法规等信息,并能够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的识别及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考试结束后,等待考试机构对您的考试成绩进行评估和审核,一般几天之内即可获取成绩。如果通过考试,则可以获得HACCP认证证书。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报考HACCP的步骤和流程,希望能够帮到您。通过HACCP认证可以展现自己的专业水平,并为从事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行业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如何办理ISO认证咨询公司
一、项目名称
总项目-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子项目-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二、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82号)
三、申请条件
(一)新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3、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文件;
4、有4名以上取得注册资格的专职认证咨询师,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咨询师;
5、认证咨询机构申请审批的每项认证咨询业务范围,必须有1名以上(含1名)专职的咨询人员,且该专职的咨询人员资质按照下面的规定确定:
1)对中国认证人员注册与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CNAT)已经实施咨询师注册的,如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咨询师,专职咨询人员必须具有CNAT注册的咨询师以上(含咨询师)的资格;
2)对还未实施咨询师注册的,如HACCP,专职咨询人员必须经过CNAT考试合格,并提供培训证书;
3)对CNAT尚未实施咨询师统一考试的认证咨询业务范围,由申请机构自己制订咨询师的资格和要求,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6、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咨询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咨询从业资格;
7、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已设立认证咨询机构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条件
1、已经获得批准,且批准书在有效期内;
2、有1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咨询人员,并符合认证咨询机构申请审批的每项认证咨询业务范围条件;
3、有相应领域管理文件。
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监委将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包括机构的扩项)的受理、审查、批准、证书送达等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五、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新设立咨询机构须提交
1)《认证咨询机构申请书》(见表格下载)一式两份;
2)机构注册资金证明;
3)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组织章程;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一套);
8)机构拟聘用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书(如果不是CNAT注册人员,须出具相关的培训证书或相关文件),若机构已经设立,需提供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
9)专职人员声明(本人填写原件,见附件2);
10)专职咨询师名单(见附件3);
11)拟执行的认证咨询收费标准及认证咨询收费用途说明;
12)对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承诺。
申请扩项的认证咨询机构须提交
1)申请书(见表格下载);
2)专职人员声明(本人填写原件,见附件2);
3)专职咨询师名单(见附件3);
4)《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5)机构拟聘用的用于扩项的专职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书(如果不是CNAT注册人员,须出具相关的培训证书或相关文件)和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
6)包含申请扩项的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一套)。
(二)受理、审查、决定
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作出补正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处理决定。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批要点》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决定批准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申请人凭该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4、不予批准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人作出书面通知。
(三)发证
1、新设立机构: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
2、扩大业务范围:申请人持原《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换领新的《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
(四)到期延续行政许可
到期需延续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于《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五)审批流程
见审批流程图(附件4)。
(六)办公地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收费
许可过程不收费。
备注:相关表格和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图可在网站上下载。
分支机构设立的备案
一、认证咨询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的备案条件
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文件。
3、符合《认证人员管理办法》
二、实施机关
分支机构的备案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三、认证咨询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的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分支机构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地址、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总公司批准设立分公司的文件等。
注:认证咨询机构申请审批时,应将其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报告认证咨询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分支机构的性质是认证咨询机构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其注册等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