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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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最惠国待遇是什么
是指一国在通商口岸航海、税收或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享受现时或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同样的一切优惠、特权或豁免权等待遇。
但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往往只片面规定该缔约国享受最惠国待遇,而中国则无对等权利,是片面的。
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区别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两个最基本和最广泛应用的贸易待遇原则,其主要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对于所有世界贸易伙伴平等地给予待遇,即对某一贸易国给予的优惠待遇必须对所有世界贸易伙伴一视同仁;而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当某个国家实行平等待遇政策时,对外国产品和服务应当给予与对本国产品和服务相同的待遇。
2.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是广泛的,通常是适用于所有国家之间的贸易;而国民待遇原则通常是只适用于签订贸易协议的两个国家之间的贸易。
3.实施方式略有不同:最惠国待遇通常是通过一个国家单方面公开声明或者通过双边谈判达成协议实施;而国民待遇原则一般需要通过国际协议或者政府行政措施等方式来实施,例如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前,中国就曾通过制定国内法律来保障外商在中国的投资和经营享受与本国企业相同待遇。
总体来说,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都蕴含着重要的平等和非歧视原则,是现代国际贸易体系中的重要基石,也是巩固世界贸易体系、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和推进全球化进程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最惠国待遇是什么意思
最惠国待遇(拼音:zuìhuìguódàiyù,英语: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英文简称MFN,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
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待遇,举例说明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对于另一国的某一种货物的进口关税,应当不高于它对于任何第三国的相同货物的关税。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国家给予某个国家最惠国待遇,则该国将给予该国进口的某种货物与任何其他国家进口该种货物同样的待遇。
例如,假设国家A和国家B之间签订了最惠国待遇协议,这意味着国家A对于国家B进口的一种货物的关税,应当不高于它对于任何第三国的相同货物的关税。如果国家A对于从国家B进口的苹果征收5%的关税,那么国家A也必须对于从其他任何国家进口的苹果征收相同的5%关税。这样,国家B的苹果就能以与其他国家相同的条件进入国家A的市场。
世贸组织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有哪些呢
简介
最惠国待遇(拼音:zuìhuìguódàiyù,英语: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英文简称mfn,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根据某些条约规定的条文,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解释
根据《路透金融词典》,最惠国待遇是指双边贸易协定中的一项承诺,规定缔约国的一方若给与第三国某种优惠待遇,缔约国的另一方即时获得相同的优惠待遇。
分类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主要内容
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在贸易协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捐税;
2、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手续和费用;
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还要大些,把缔约国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
在特殊条件下,最惠国待遇源于自由贸易原则,即各国在世界市场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贸易机会。是用来作为对付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的一种手段。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后来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他们签订的最惠国条款,在殖民地、附属国中享受各种特殊优惠,而后者则由于所处的从属地位,实际上难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二次大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要求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实行单方面的、普遍的关税减免,即实行关税普遍优惠制。
例外情况
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有可以不执行的例外情况:
第一,某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的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的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的优惠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可不给予其他发达国家成员。
第二,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所规定的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和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待遇,可不给予其他世贸组织成员。
第三,一些成员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四,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五,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采取的报复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六,货物贸易中的政府采购不受世贸组织管辖,所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七,不属世贸组织管辖范围的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主要指在民用航空器贸易、奶制品及牛肉贸易等方面,世贸组织成员彼此间可以不给予最惠国待遇。在服务贸易中,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wto规定在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方面,各成员应该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但鉴于服务贸易发展的水平参差不齐,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少数成员在2005年以前,存在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暂时性措施。在2005年之后,最惠国待遇原则上应是无条件的、永久的在所有成员间实施。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除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外,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全体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国民。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况:
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和优惠。
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和优惠。
3、有特殊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和优惠。
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相互给予对方的特权和优惠。
OK,关于贸易最惠国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举例说明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