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属于美国专利吗(外国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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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美国商品需要查阅美国专利和商标信息
你好,出口商品到海外市场时,需要先了解贵公司是否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比如你使用的商标在美国已经有人注册了,那么你的产品贴上该商标出口到美国时,就是侵权,会被海关扣压或者权利人会向你们要求赔偿。专利权也一样。一般我们是建议企业在出口时,先把自己的商标注册下来,同时了解是否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专利权。
关于美国专利商标注册证上面的问题
商标所有人为个人、公司或社会团体,均可通过巴黎公约或者马德里合约的途径进入美国申请商标注册。凡在美国有固定住所或工商企业的外国人,可按本国人同等待遇,对其他外国人,一般按对等原则处理。不居住于美国的商标申请人,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办理。申请的方式都可以选择如下任意的一种方式进入:
1.在美国州际贸易或者美国与外国的贸易中已经实际使用(以实际使用为基础,需提供题述商标在中国和美国的最早使用时间,及每个类别至少3张指定产品照片作为使用证据);
2.在美国州际贸易或美国与外国的贸易中真诚的意图打算使用(以基于打算使用为基础,后期将发生额外的提交使用证据费用);
3.基于在他国的在先申请为基础,这时在他国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并且必须在外国提交申请后的6个月时间内),或者国外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提供复印件),或者进行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指定的保护范围包括美国(以国内注册为基础,需提供注册证复印件,且商品/服务不能超过基础范围)。
一般来说,如果商标在其本国已获得商标注册,则同一商标在美国的注册申请一般不会被拒绝;如果尚未在本国注册,但在该国与美国之间的贸易活动中,或者在美国的州际贸易中已经使用了该商标,或者真诚的意图使用,那也符合美国靠使用获得专有权的原则,能够被批准注册。
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提交以下文件:1.由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
2.清晰的商标图样(电子版);
3.在商业经营中使用此商标的证明(如果适用);
4.由本国商标局出具的注册证证明(以“原属国注册”为基础时)及其英文译本;
5.由本国商标局出具的申请日期及申请号的证明(以“原属申请”为基础时)及其英文译本、地点等。
6.保护的具体商品名称及其国际分类,申请人首次使用其商标的时间;
凡申请注册的商标文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规定,即交付审查。审查合格,由专利局在商标公告上至少公告1次。
再次,注册程序、时间及保护期限:
1.查询,时间约为2个工作周;
2.美国商标局收到全部材料之日40工作天左右会提供受理通知单;
3.约12至18个月,美国商标局颁发商标注册证书。美国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商标获得注册之日起计算。10年期限届满前1年内或10年期限到期后6个月内的宽展期可进行商标的续展,每次续展期同样为10年。自商标获得注册后5年期限到期后的1年内,商标权人应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该商标已在商业中连续使用5年并且目前仍在使用的声明,否则将导致商标被中止撤销。
最后,美国商标注册程序注意事项:
1.申请——PTO(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美国专利和商标局)负责联邦政府的商标注册。收到注册申请后,PTO会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商标注册的基本要求。如果符合,PTO会签发日期并在提交申请两个月后发给申请人一份通知书。如果不符合要求,则将所有材料包括申请费全部退还给申请人。
2.审查——在提交申请4个月后,PTO的审查员将负责审查并决定该商标能否注册。如不能,审查员会发函注明退回理由或者需要做的改动。申请人必须在收到信后6个月内答复,否则该申请即终止。如果申请人的答复不能成立,审查员将发出最终驳回。申请人可上诉商标审查及上诉委员会。
3.异议——如果没有被退或申请人答复理由成立,该商标即会被印制在商标公告上。PTO将给申请人发出通知以告之公告日期。此后30天为异议期。
4.发证——如申请基于商标在先的实际使用且没人提出异议,PTO将于公告12个星期后颁发注册证书。如商标注册申请基于申请人将善意使用该商标的声明,PTO将于12个星期后颁发通知书。申请人在6个月时间内可以使用此商标并提交使用声明,或者申请6个月延展期。只有当特别标注时才可延长此期限。使用声明提交并通过后,PTO将颁发注册证书。
5.时效——注册有效期为10年。但申请人需要在第五至第六年间提供一份用以表明该申请继续存在的誓言书。
美国专利及商标局简介
美国专利及商标局,通常缩写为USPTO,是美国商务部下属的一个关键机构,负责保护创新者对其发明和商标的独特权益。作为世界上最早实施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其法律基础可追溯到1787年美国宪法的明确规定,赋予国会保障知识产权的权利。
美国的专利体系有着悠久的历史,第一部《美国专利法》在1790年诞生,随后在1952年、1984年和1994年经历了多次修订。1999年的《美国发明人保护法》带来了重大变革,包括引入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以提高透明度和效率。2005年至2007年间,国会又对《美国专利法》进行了三次重大修正,包括采用“先申请制”、设立再审程序和调整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等,旨在更好地保护创新成果并鼓励发明创造。
USPTO的成立初期隶属于国务院,后来商标事务也被纳入其管辖范围。1975年,它正式改名为美国专利商标局,并在2000年根据《美国发明人保护法》成为商务部的绩效单位,实现了更商业化和自主的管理模式,其总部设在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大城的卡莱尔地区。
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于专利申请最常见的驳回理由通常是什么
发明人在专利申请的整个过程中会因多种原因被美国专利商标局驳回专利申请。美国专利法中的第101条可授权客体(即专利发明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第102条新颖性(专利发明不具有新颖性)、第103条非显而易见性(专利发明不具备非显而易见性)、第112条(a)说明书(专利不符合充分说明发明、实施发明的规定)和第112条(b)表达清楚(发明人没有利用权力要求来限定其要求保护的发明的界限,以使得公众能够容易地分辨发明人合法权利的界限。)都可作为驳回理由。
如上图所示,过去十年第一次核驳过程中最普遍的驳回理由就是第103条非显而易见性,占66%,其次是第102条新颖性,占38%。最不常见的驳回因素就是第101条可授权客体,仅占6.1%。需要注意的是,所有驳回原因百分比相加并不是百分之百,因为每次驳回可包含多个因素。
为什么因非显而易见被驳回的专利申请最多?
美国专利法第103条规定,专利发明必须明显不同于现有技术(prior art)。因此若专利申请因非显而易见性被驳回意味着发明是显而易见的。非显而易见性具有主观性。判定专利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有效方法就是找一个一般技术人员,发明在申请专利时其程度对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尽管法庭法采用了这个方法,但还是存在争议,因为技术背景对判决结果有很大影响。专利完成时间不同,处于不同的技术水平背景中,非显而易见性判定的现有技术和一般技术人员的水平都可能会不同。
申请人应如何应对申请被驳回?
由非显而易见性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申请人有很多方法应对第一次核驳,比如请求继续审查、诉愿、会谈或者几种方法兼有。下面我们先看下所有对因非显而易见性被驳回的专利申请采取的回应方法,再决定选择哪种方案。由于应对专利驳回的方法是多样的,因此不能确定大家优先选择哪种方法应对,但可以确定的是这些回应都是在申请被再次驳回或者专利被授予之前作出的。
在回应第一次核驳时,绝大多数申请人选择提交继续审查请求,所占比例为56.6%,选择会晤和诉愿的申请人所占比例很小,分别为6.9%和9.3%。选择继续审查请求和会晤相结合的方法的申请人,占比也很小为9.3%。包括弃权在内的其他应对方法占到了17.9%。
怎样才算成功应对专利驳回?
一些专利申请第一次驳回理由是非显而易见性,一些情况下专利虽然没有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在第二次驳回时不涉及非显而易见性,这就可以说我们成功了。”比如,第一次驳回是因为非显而易见性和可授权客体,申请人做出回应后,出现第二次驳回却因为仅仅因为可授权客体,驳回理由中没有了非显而易见性,这就说明应对成功了。
如图4所示,诉愿是回应第103条核驳的最有效的方法,其次是会晤。最无效的回应是提交继续审查请求。继续审查请求加上会晤的方法稍微提升了成功概率。虽然提交继续审查请求是应对第103条核驳最常见的方法,事实证明这个方法的成功率最低。当然究竟哪种方法最有效还要该专利案件的审查员。一些申请人看到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员和技术中心的整体情况时,很多申请人都会跳过继续审查请求直接进入诉愿程序。
答案来源:美国专利局常见的专利申请驳回理由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