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内销进口增值税(1210跨境电商进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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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迎税收“红包”
跨境电商迎税收“红包”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专门出台鼓励跨境电商发展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免退补政策,目的在于积极培育国内电商走出去,带动更多产品出口,既有利于推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深度融合,为各国人民提供更加丰富的中国产品,也有利于带动国内产业发展,更快更好适应国际市场需求,促进国内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
《公告》规定,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事实上,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商发展,我国出台了多项举措。例如,财政部等8部门发布公告,优化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增加了滑雪用具等29项近年来消费需求旺盛的商品。同时,根据近年我国税则税目变化情况调整了部分商品的税则号列,根据监管要求调整优化了部分清单商品备注。
随着一揽子政策支持,我国跨境电商发展迅速。商务部最新数据显示,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2.11万亿元,同比增长9.8%。与此同时,电商新业态新模式彰显活力。
财税政策是发展跨境电商的核心要素,实行宽松的财税政策不仅有利于跨境电商扩规模、提质量、树品牌、增效益,而且有利于优化税收结构,改善营商环境,促进进出口贸易,对稳经济促增长具有现实意义。
要逐渐加大对跨境电商出口商品研发、生产和境外市场营销的扶持力度。政策的出发点要放在促进跨境电商商品适销对路上,帮助企业提高商品与国外市场和消费习惯的适配性,夯实交易基础,增加交易市场,减少甚至消除滞销和退货比率,增加跨境电商成交量,提高成交率。
“对跨境电商给予必要的财税政策支持是国内电商平台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要立足国内市场,完善覆盖资源、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完整产业链条,注重全要素、全链条的税收谋划和税制设计,稳定电商产品供给,满足跨境需求;同时,要随时了解国际市场变化,推动国内税收优惠与各国税收政策有效衔接,建立税收优惠调节机制,确保鼓励外贸出口、跨境电商服务的税收政策稳定灵活,避免国际税收矛盾。
跨境电子商务是什么概念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通俗点就是跨国之间的交易。
四大跨境电商的模式,主要的跨境电商模式有四种:M2C、B2C、C2C、B2B2C。
概念解读:
M2C模式:指的就是平台招商。这一类的典型玩家如天猫国际,开放平台入驻国际品牌。
B2C模式:是Business-to-Customer的缩写,指的是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商业零售模式。B2C模式的特点是一般以网络零售业为主,主要借助于互联网开展在线销售活动。
C2C模式:实际是电子商务的专业用语,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比如一个消费者有一台电脑,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把它出售给另外一个消费者,此种交易类型就称为C2C电子商务。
B2B2C模式,指的是在广大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铸造起一种实现交易的平台,提供服务。
什么是跨境电商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发展起来的,网络空间相对于物理空间来说是一个新空间,是一个由网址和密码组成的虚拟但客观存在的世界。网络空间独特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深刻地影响着跨境电子商务,使其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方式而呈现出自己的特点。
其主要分类是:
1、从进出口方向分为: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和进口跨境电子商务。
2、从交易模式分为:B2B跨境电子商务和B2C跨境电子商务。
3、2013年E贸易的提出,跨境电子商务分为:一般跨境电子商务和E贸易跨境电子商务。
扩展资料:
跨境电子商务的挑战:
第一,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亟须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法律方面的冲击,主要是因为现今应用于国际贸易的法律不健全而造成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远远滞后于信息产业的发展。所以,目前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制定一些相应的电子商务法律,以解决电子商务上发生的各种纠纷。
第二,信用评价和标识亟待统一。电子商务具有虚拟的特点,它不仅具有传统商务活动的风险,而且还具有自己独特的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高效率特点。交易双方的行为、市场中介的行为等都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不守信用的行为在电子商务领域中更加突出。
第三,在线支付需要安全环境。电子支付是国际电子商务进行的必要条件,也是交易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如果没有第三方支付,就没有电子商务产业的今天。跨境电子商务也离不开第三方支付。因此,第三方支付的国际化已然成为占领未来消费者市场的重要条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跨境电商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