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的三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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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如下:
1、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2、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第九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等。
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支付结算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需要遵守的原则有: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支付结算办法》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第十六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人民银行支付管理结算办法
第一条规范支付结算活动,保障支付结算活动当事人。人民的合法权益,加快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比尔·劳(以下简称比尔·劳)》、《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和结算,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拓展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收款承兑、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和资金结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结算的中介。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和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应当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也可以在向银行支付款项后,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结算凭证。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无效;不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开具票据和填制结算凭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所附《正确填制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进行记录,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简称记录。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支付结算办法的内容
《支付结算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支付结算行为的法规。内容包括支付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开立账户、收付款等,旨在促进支付市场稳健有序发展。
《支付结算办法》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旨在规范支付结算行为的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支付清算的基本要求、开立账户、收付款、资金结算、业务管理等方面。此外,该法规还针对跨境支付、支付安全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在《支付结算办法》的执行中,支付机构必须遵守该法规的规定,履行资金结算、报告、审计等相应义务,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同时,监管部门也会通过加强对支付机构的监管,维护支付市场的稳健有序发展。《支付结算办法》的发布,对于促进支付市场的良性发展、加强支付监管、保障消费者利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在支付领域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需要详细了解该法规的内容,并按照规定执行。
在支付结算中,什么是资金池?资金池是指支付机构为方便管理客户的款项而设立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将各个客户的款项统一收入或支付,并在内部进行划账,从而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资金池的主要作用包括优化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资金成本等。
《支付结算办法》的颁布,对于推进支付市场的稳健有序发展和维护消费者利益都有着重要意义。支付机构需要严格遵守该法规的规定,才能保证支付行为的安全可靠,同时也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机制,提高服务质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需求和风险特征,在履行反洗钱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前提下,合理设置账户开立条件和业务种类。
2020年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2020〕第3号文件发布的支付结算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对支付结算进行高效管理,对中国主要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经济特区分行进行监管,旨在通过国家法律法规限制和规范支付结算,维护支付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原则
1、遵守信用、履约支付原则;
2.谁的钱进入谁的账户,谁控制原则;
3.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以上是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是各单位、个人和银行在支付结算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任何接触本条例原则的单位和个人都将面临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早在198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布了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本文件《2020年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际上是在总结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结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和需要,再次修制定的。支付决算管理是我国国民经济中资本清算的中介机构,是维护支付结算秩序的有效规定,在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