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销售的产品需要rohs认证吗(ce认证可以在国内销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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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在大陆销售产品的话需要ROHS认证吗
分类:商业/理财
问题描述:
我们的产品只会在国内卖,那需不需要ROHS认证?
解析:
是需要的。首先明年3月开始实施的中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就明确要求控制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其中包括RoHs里面限制的六种物质),届时即使是在国内销售也是需要有相关的通过证明的。并且现在市场上的买家或消费者都意识到了环保的重要性和后续的发展,在购买时都会考虑环保因素,如果是零部件的销售商,即使其产品只在大陆销售,但购买其产品的买家的最终产品可能会销往国际市场,那么这些买家在购买时通常都会要求供应商提***品经过认证的证明,因而不论是成品或是零部件的销售商,不论其销售国是哪国,要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度,就都需要进行RoHs检测或认证,这也是会逐渐全球化的。
不用出口产品做中国rohs标准就可以吗
国内电子电器产品主要是做中国rohs即可,然后去官网做自我声明即可
以下是rohs2.0和中国rohs不同之处
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与欧盟 RoHS指令之比较
2006年 2月 28日,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七部委以联合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旨在从源头抓起,从生产、设计环节减少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从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护环境和人身健康。由于《管理办法》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铅、汞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与欧盟 2003年 2月 13日颁布的《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以下简称 ROHS指令)在规定上有一定的类似之处,故业界将《管理办法》称为“中国的 ROHS”。但《管理办法》与欧盟的 ROHS指令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别,为了使业界能够清楚地了解《管理办法》和欧盟的 ROHS指令,本文将对《管理办法》和欧盟的 RoHS指令加以比较。
《管理办法》与 RoHS的相同之处
《管理办法》与 ROHS都属于法律规范性文件,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管理办法》属于一部部门规章,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管理办法》生效以后对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电子信息产品的行为均要受到《管理办法》的约束。 ROHS指令同样是欧盟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对欧盟各成员国具有强制约束力。并且, ROHS指令属于单一市场法令,所有的成员国都必须按照 RoHS规定的要求转换为本国相应的法律。
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产品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以减少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管理办法》和 RoHS指令制定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护环境,减少电子产品在废弃以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管理办法》与 ROHS指令在电子信息产品(或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是相同的。《管理办法》和 RoHS指令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目前都是指铅( Pb)、汞( Hg)、镉( Cd)、六价铬( Cr+6)、聚溴联苯( PBB)、聚溴二苯醚( PBDE)六种有害物质。
《管理办法》和 ROHS指令的实施,都涉及到国际贸易的问题。《管理办法》适用的产品范围是中国境内市场上投放的电子信息产品,除本国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外,还包括从境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同样,欧盟 RoHS指令适用于欧盟市场上投放的电子电气产品,同样包括进入欧盟市场的进口产品。因此,二者均对国际贸易产生一定的影响。
《管理办法》和 RoHS的不同之处
《管理办法》尽管与 RoHS有上述的相同之处,但仍然存在着很大差别。
二者的可操作性不同。《管理办法》作为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一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从开始实施之日起,就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ROHS指令是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指令本身并不能直接实施,指令必须经过各成员国转换为本国相关法律以后,才可以在各成员国实施。因此, RoHS指令本身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只有转换为各成员国的法律以后,才有可操作性。
二者适用的产品范围不同。《管理办法》适用的产品范围是在中国境内市场投放的“电子信息产品”,主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等产品及其配件。 RoHS指令适用的产品范围是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即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 1000V和直流电不超过 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主要包括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等。
二者在产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时间不同。《管理办法》于 2006年 2月 28日颁布, 2007年 3月 1日开始实施。从 2007年 3月 1日开始,所有投放中国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必须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产品上或产品的说明说中标注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的标志等信息。但有毒有害物质限制和禁止时间尚未确定,什么时间开始限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取决于以后颁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制定的实施期限;欧盟的 RoHS指令是 2003年 2月 13日颁布, 2004年 8月 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 2006年 7月 1日开始实施。所以,欧盟的 RoHS指令实施时间要比中国的《管理办法》早。
二者限制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的管理模式不同。《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管理办法》在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采取“两步走”的方式,即第一步首先要求生产者(包括进口者)对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信息进行明示,标识出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等信息;然后随着产业技术的发展,我们逐步把那些从技术上和经济上都可行的,并且大多数企业都已经实现的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的产品放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当中,并规定具体的实施期限,从实施日期开始,放入目录中的产品中将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量值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由于“重点管理目录”采用“成熟一个放入一个”的原则,因此,我们称《管理办法》采用“穷举法”的方式来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见图 1.《管理办法》的管理模式。
与《管理办法》不同,欧盟 RoHS指令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采取的是“排除法”,即要求 WEEE指令附件Ⅰ A中十大类产品中的八大类产品(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
售货机)全部要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等六种有害物质,要求凡是欧盟市场上出售的产品必须按照 ROHS指令的要求,符合 2005/618/EC决议所规定的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但毕竟不是所有的产品都能满足上述要求,其中有技术原因,也有经济方面的原因,还有环境方面的原因。因此,欧盟对那些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的产品提出豁免,对于被列入到豁免清单中的产品(或部件)可以不满足 ROHS指令要求。故欧盟是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见图 2.RoHS指令的管理模式。
二者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的技术支撑不同。由于《管理办法》和 ROHS指令在管理模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了二者在贯彻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的技术支撑有所不同。《管理办法》采用的“重点管理目录”方式来实现对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因此,《管理办法》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相关标准和目录来支撑,二者缺一不可。欧盟的 RoHS指令的实施需要标准和豁免清单的支撑。二者在实施过程中政府的监管模式不同。《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从《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包括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以及可否回收等。这个过程政府采用的后市场的监管模式,即产品可以先进入市场,然后政府通过市场监督抽查,然后对生产、销售不满足《管理办法》要求的产品的企业进行处罚,从而达到市场监管的目的。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 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这个过程政府采用的是前市场管理模式,即产品在进入市场之前必须先经过强制认证这个市场门槛,否则产品不能进入市场。
欧盟的 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生产的产品在进入市场前必须确保已经满足 RoHS指令的要求,并“声明”产品是符合指令要求的。政府则是通过对市场中的产品进行抽查验证,从而达到市场监管的目的
哪些国家和产品必须要过ROHS认证
1欧盟RoHS指令2002/95/EC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子电器中特定有害物质禁用指令》。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摘要内容:
指令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新投放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每单一“均质”(Homogenous material)内之铅(Pb)、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联苯醚(PBDEs)的含量分别不得超过1000ppm,镉(Cd)的含量不得超过100ppm。然而某些因现行经济上或技术上仍无法取代产品,采增列排除条款准予使用。
2中国RoHS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会签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方法》(第39号)。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摘要内容:
中国ROHS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不含十溴联苯醚)进行限制,限量规定为: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不含十溴联苯醚)浓度分别小于产品中可机械拆分材料的0.1%,镉浓度相应为0.01%;
瑞旭技术服务内容:
瑞旭技术提供完整性China RoHS服务,包括确认产品是否属于中国RoHS管辖产品范围、检测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按照SJ/T 11364-2006的要求在产品上做标识、有毒有害物质表设计、China RoHS法规咨询与培训等服务。
3美国加利福尼亚RoHS强制法案SB20/SB50
美国加州《电子废弃物回收法案》SB 20及其修正案SB 50,规定显示电器设备回收再利用和限制物质要求。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摘要内容:
SB20/SB50规定2007年1月1日后生产的特定电子设备,若其中四项重金属(铅,镉,汞及六价铬)含量超过欧盟RoHS指令的限定标准,不得进入加州市场。
4韩国RoHS:
2007年4月2日,韩国国民大会正式通过《电子/电气产品及车辆的资源回收法令》。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适用范围:
十大类目标产品: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计算机、音响、手机、打印机、复印机和传真机;汽车:小客车(含驾驶座在内,乘客数量低于九人)、轻型货车(车体重低于3.5吨)
摘要内容:
法令规定产品内限用物质的含量,其中十大项电子产品中,铅(Pb)、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联苯醚(PBDEs)含量低于1000ppm,镉(Cd)含量低于100ppm;车辆中铅(Pb)、汞(Hg)、六价铬(Cr(VI))的含量低于1000ppm,镉(Cd)含量低于100ppm。并规定制造商应自产品上市或进口日起一个月内,于公司网页上宣告符合法规所规定限用物质的限值。
5日本RoHS JIS C 0950
1991年日本经济产业省已订立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于2006年4月27日做出与RoHS相关的修订,即“家电制品暨个人计算机含有有害物质情报提供义务化”。依据日本国内工业标准:JIS C 0950(或称为J-MOSS),全名为《电子及电气设备特定化学物质的含有标示方法》。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摘要内容:
针对RoHS六项有害物质进行管理,并应依照日本工业标准JIS C 0950进行标示,六项有害物质含量符合欧盟RoHS指令限质规定或虽含有有害物质但属于排外项目的电子电器,可标示绿色“G”标志。若有任何一项不达标准,则产品须标示橙色“R”标志,并于此标识的下方或左方注明超出含量的有害物质名称。
除标识外,生产者应提供有害物质的信息于说明书或网站上以供消费者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