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外贸收款风险(八种常见的外贸收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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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收汇如何规避风险
当前汇率制度下外贸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主要措施(一)妥善选择交易中的计价货币
在对外出口交易中,尽可能采用本币作为计价货币;在必须使用外币交易的条件下,要选择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如欧元、英镑等;在自由兑换货币中,应避“软”就“硬”,选择硬货币。随着我国货币与单一美元脱钩,实行与一篮子货币挂钩的浮动汇率制度,选择非美元货币计价,这本身就是规避汇率风险的一种办法。价格谈判能力较强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贸易伙伴的协商方式,选择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由此锁定成本。但有些出口商品由于国际竞争激烈,企业不可能在贸易谈判中取得主导地位,从优选择记价货币。如双方对计价货币不能达成一致,则可考虑双方提出的计价货币在货物总值中各占一半,使得利益风险双方共担。
(二)在合同中增加保值条款及汇率风险分摊条款
签订合同时,增加保值条款,把汇率定下来,以后无论汇率发生什么变化,仍按合同规定的汇率付款。外汇风险分摊的方式就是在主约上附一个价格调整条款,允许汇率在某一上下的区域内调整,若真正的汇率波动超过此上下限,则超过部分所引起的差额由买卖双力平均分担。为规避人民币升值风险,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在合同中设立相应条款来规避这一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在价格条款上增加汇率变动损失分担的约定。金额较大的贸易订单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设立相应条款,协议当人民币升值或贬值时,相应地提高或降低出口价格。
(三)采取提前付款或延迟收款策略
企业若有以外币计价的应付帐款或借款,如果这货币是强势货币,即该外币预期会升值,则公司可采取提前付款策略减少或避免外汇损失;若该外币是弱势货币,情况则反之。外贸企业提前偿付债务。比如,一个外贸企业在6个月后将偿付进口货款100万美元,同时该企预计在3个月后将收到一笔出口货款100万美元,由于6个月后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水平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为了规避汇率风险,该外贸企业可以在3个月后用收到的100万美元货款提前偿付债务。外贸企业推迟收取货款。比如,一个外贸企业预计3个月后将收到100万美元的进口货款,而6个月后将支付100万美元的出口货款,该企业可以在6个月后收取出口货款以抵偿进口货款,这样企业在3个月后和6个月后的净现金流量都为零,自然就不会因为汇率的不确定性而遭受经济损失。
(四)远期结汇锁定汇率
远期结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的外币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期限、汇率办理结汇的业务。因为一旦合约签订就得按时、按价和按量进行交割。它可以锁定汇兑成本,防止本币汇率上升、外币汇率下跌给出口企业带来的风险和损失。比如,某企业顶计3个月后将收到一笔美元货款,为规避人民币汇率上升的风险,企业可与银行提前签订远期结汇合同,锁定结汇汇率。3个月后企业可按照约定的汇率将美元货款结汇成人民币,降低汇率风险。(五)办理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
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业务,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掉期协议,分别约定即期外汇买卖汇率和起息日、远期外汇买卖汇率和起息日。客户按约定的即期汇率和起息日进行人民币和外汇的转换,并按约定的远期汇率和起息日进行反方向转换的业务。根据央行2005年8月2日《关于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掉期业务通知》,经常项目下业务,企业按时提供所需相关凭证,即可办理掉期业务。外贸企业通过掉期业务可按约定的即期汇率和起息日进行人民币和外汇的转换,并按约定的远期汇率和起息日进行反方向转换,进行汇率风险防范,货币保值。
(六)充分利用结算方式中的融资便利
1.出口押汇。在托收和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下,出口企业将合同(或信用证)项下全套的货权单据作抵押,向银行融通资金。该业务下,外贸企业可以在国外债务人付款之前从银行得到预扣利息后的且保留追索权的垫款,加速资金周转。 2.票据贴现。出口企业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出口企业。当前人民币汇率不稳,升值倾向较大,若出口企业担心出口收汇受损失,可以通过票据贴现予以适当弥补。 3.保付代理。出口企业向银行授让其应收账款,银行向出口企业提供坏帐担保、货款催收、销售分类账管理以及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一般用在赊销等信用方式出口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中。该方式下锁定了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外贸企业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银行后即可获得资金融通,提前获得应收外汇账款,再根据现行国家到汇管理规定办理结汇手续,从而既达到规避汇率风阶的目的。
进出口企业应如何规避外汇风险
进出口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对策:
由于进出口企业从合同签定到最终结算有一定期限,由于结算货币汇率变动而承受外汇风险,使企业蒙受损失,企业可采取一定方法措施降低风险。进出口企业的外汇风险管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内部管理方法:
①做好计价货币的选择进出口贸易计价货币有两种:一种硬币,汇率稳定,有上浮趋势货币;另一种软币,汇率不稳定,有下浮趋势货币。选取计价货币一般原则:出口贸易选择硬币或有上浮趋势货币,进口选择软币,或有下浮趋势货币,可减缓可能发生汇率波动引起的损失。
②提前收付(leading),拖延收付(laging)法。根据有关货币汇率变动更改收付日期防范风险。提前或拖延一般原则:预计计价货币上浮,进口时进口商应在货币升值前购汇,提前付汇;出口时,出口商应考虑推迟交货,延迟收款。如果汇率下降,进口商应推迟订货,或延期付款,出口商应尽早订货,提早收汇。
③平衡法(Matching)。在同时期,尽可能创造一个与受险货币进额同、期限同,资金反向流动的合同规避风险。
④多种货币组合法(Portfolio approach)。也称一篮子货币计价法,在进出口合同中使用两种以上货币计价法消除风险。当进口或出口时,一种货币发生升值或贬值,不会有很大外汇风险,若计价货币中几种上升,几种下降,则上升货币收益弥补下降货币损失,而将风险分散。
2.外部管理法。
主要通过外部金融市场对外汇借贷,买卖方法规避风险。通过外部金融市场规避风险,主要采用一些金融工具避险,如可通过买卖外汇期货,期权合约降低风险。目前,随着我国汇率体制改革,人民币汇率灵活性越来越高,一些大外资企业,外贸企业管理外汇风险的要求越来越强烈,银行开始逐步推出一些金融期货,期权产品,帮助企业规避外汇风险。
远期外汇交易。企业进行远期买卖货物的同时,与银行签订出卖或购买远期外汇合同以消除外汇风险的的一种避险方法。
如何规避外贸结汇风险
龚玉和钱学军今天,如果走访内地的“外向型企业”,人们谈论最多的话题,莫过于外贸业务中的“收汇考核”及风险问题。不少企业掌门人一说到“外贸结汇风险”时,大都忧心忡忡,深惧一旦陷入“泥淖”,可能导致一发不可收拾的局面。在这里,我们就外贸实务中常见的“结汇操作及风险规避”等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众所周知,当前国际贸易发展迅速,数量、品种、金额等都在不断扩大,传统“银货两讫”的结算方式早已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的需求,多数外贸结汇都是经由银行,通过票据、单据等结算工具的转移和传递,来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从而实现买卖的最终完成。目前,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即汇款、信用证、托收、保函和保理等。那么,究竟选择何种国际结算品种对于成交最有利呢?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经贸活动的内容、融资需求,风险保障程度以及银行服务范围等因素。在这里仅就各种结算方式一些操作上的问题进行分析,供客户根据自身的要求量体裁衣。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汇款结算方式汇款是一种古老的结算方式,今天在外贸活动中仍得到广泛的运用。“汇款结算”又根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INADVANCE)和“后T/T”(DEFFERREDPAYMENT)两种。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后T/T”又称“货到付款”,就是在签署合同后,卖方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显而易见,“预付货款”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实际上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经得到了控制。换言之,出口商已经接受了进口方的“购货担保”,从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也可以说,“预付货款”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不利的结算品种,因为(1)货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对方提供了无息贷款,造成了利息损失;(2)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后,不按时、按量、按质地发货,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而“后T/T”,即“货到付款”,则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所以,“汇款”的交易方式实际上完全处在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因而,被称为“商业信用”。当前,在进、出口贸易中,还有一种沿用“国内贸易”的结算办法(在浙江省的义乌、柯桥等地使用得最为广泛),即,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由买方先付50%~60%的订金。工厂先开工生产,等到货物出运后,再以交付提单为凭据(即,象征性“交货”),支付余下的40%~50%的货款。一般而言,这种贸易结算办法,所付“订金”数额的多寡,要视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当的伸缩余地。如果双方是“老客户”,对方所付订金也可在30%~40%之间。不少出口商甚至允许进口商在收货、验货之后,再支付余下的货款。一般而言,“分批发货、分批收汇”,可以降低结汇风险程度。在实务中,是一个可以考虑“规避风险”的结汇模式。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托收结算方式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程序较为简便,这个“简便”是相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的具体做法,是由出口商开立跟单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又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D/P即期”和“D/A远期”两种。“D/P即期”就是出口国的托收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寄给进口国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因此,“D/P即期”手续较简单,风险相对也较小。“D/A远期”的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前来银行取单。但是,这次进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取走。因而,“D/A远期”的风险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时,如果进口商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因为托收结算方式,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是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的。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从理论上来说,银行对此并不承担责任。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手续迅捷、简单。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来代表“交货”。而银行的“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先决条件。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因为卖方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假如进口商因商情变化,到时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买方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的危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对此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所谓“商业信用”的风险性也就在这里。特别是当采用“空运交货”方式时,“托收结算方式”更应谨慎从事。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选择做“D/P即期”比选择做“D/A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买方付了款之后,才交出代表货物的“单据”,卖方是不会落得“财货两空”的境地。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买方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那么,货权仍归卖方,卖方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相对来说,“D/A远期”风险就比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了单据、提了货之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卖方是无可奈何的。由此可见,在外贸结汇中,如果使用“汇款”或“托收”结算方式时,同时选择“续做出口信用保险”,不失为一个规避风险的最佳选择。以银行信用做担保的信用证结算方式正因为“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存在着诸多弊病,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因为有了开证行所作的“付款承诺”,进、出口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一资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人资金周转的困难,有利于他们的外贸拓展。有的进口国存在着“外汇管制”,该国的一切进出口业务,都要报请当局批准。但是,如果他们开得出信用证,也就意味着该项贸易已经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了。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点有:(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无良商人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进行不法活动。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5)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6)信用证的手续过繁、费用过高;(7)开证行可能在信用证中列出一些“软条款”,使信用证失去了其“保证付款”的功能等等。虽然信用证结算有以上不足之处,但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结汇方式。(作者单位: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