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海关怎么处理的(海关发票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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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海关留存待验发票丢失不适用
您要问的是境外海关留存待验发票丢失不适用怎么办?办法如下:
1、向境外海关提供相关购物信息和证据,说明发票的重要性和丢失的情况。
2、协助境外海关进行调查和核实,提供必要的合作和配合。
3、寻求境外旅游公司、使馆或相关法律机构的帮助,寻找解决方案和权益保护。
邮件在日本海关显示发票丢失怎么办
提供存根联的复印件。在海关规定中,邮件在日本海关显示发票丢失提供存根联的复印件并出具销售方税务局的已抄税,并缴款的证明。向海关提供复印件和证明,同样具有法律效率。海关是指对出入国境的一切商品和物品进行监督、检查并照章征收关税的国家机关。
货被扣了,海关要发票,怎么办
根据这种情况应该是货物被核价,海关需要提供增值税进项以及销项FP进项核价;
如果是贸易公司可以直接让合作的工厂开给fp即可(一般贸易型企业超5Wusd需要提供都是系数比较大的);
如果贵司是生产型企业直接将原材料票提供即可,生产型企业相对于需要提供的票来核价的系数还是相对于小一点;
如果贵司是买单的话,一般都是不会遇到核价的需要提供票据的,基本上都是退税所遇到提供票据的较多,如果退税的话还不能提供票据就比较麻烦了,现在外面所谓的代开发票,都查的蛮严格,一旦审核不通过,很可能导致税是退不下来的。
海关发票比对不通过,显示缺联,该怎么处理呢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
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扩展资料:
海关发票是供进口国海关核定货物的原产地国,以采取不同的国别政策;供进口商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供进口国海关掌握进口商品在出口国市场的价格情况,供进口国海关作为统计的依据。
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
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
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
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
出口退税的票据丢失
出口退税票据遗失怎么办?
丢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函[2010] 162号《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办理出口退税的处理办法如下:
1、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2、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丢失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在货物出口后的六个月内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的报告;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丢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丢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丢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报告;
委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