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包装法实施时间(包装法规的要求)
本文目录
法国葡萄酒等级分类
法国法律将法国葡萄酒分为4级:“原产地名称管制”(法定产区)葡萄酒、优良地区餐酒、地区餐酒、日常餐酒。其中,法定产区葡萄酒占全部葡萄酒产量的35%,优良地区餐酒占2%,地区餐酒占15%,日常餐酒占38%。
上述等级分类以一系列法律规定为依托。但与消费者关系最为密切的,是酒瓶包装上加贴的具有法律效力、代表产品优质程度的质量等级标签。多年来,法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创立和推广产品质量标签,如今获得质量认证的食品都在包装上贴有醒目的标签或符号,消费者一眼就可识别。标签的具体含义也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
“原产地名称管制”葡萄酒是法国葡萄酒的最高级别,即APPELLATIOND‘ORIGINECONTROLEE,简称AOC。这种葡萄酒的葡萄品种、种植数量、酿造过程、酒精含量等都要得到专家认证,只能用原产地种植的葡萄酿制,绝对不可和别地葡萄汁勾兑。酒瓶标签标示为“APPELLATION+产区名+CONTROLEE”。
优良地区餐酒又称VDQS,是普通地区餐酒向AOC级别过渡所必须经历的级别。如果在VDQS时期酒质表现良好,则会升级为AOC。酒瓶标签标示为“APPELLATION+产区名+QUALITESUPERIEURE”。
地区餐酒又名VINDEPAYS。这种酒的标签上可标明产区,可以标明产区内的葡萄汁勾兑,但仅限于该产区内的葡萄。酒瓶标签标示为“VINDEPAYS+产区名”。法国绝大部分的地区餐酒产自南部地中海沿岸。
日常餐酒又称VINDETABLE,是最低档的葡萄酒,可由不同地区的葡萄汁勾兑而成。酒瓶标签标示为“VINDETABLE”。
上述4个等级中,“原产地名称管制”的立法和管理最为严格。1905年8月1日法国政府委托有关机构正式确定了各地的地域名,以使各地农产品可正式使用原产地名为商品冠名。后因葡萄歉收危机以及管理混乱,这一体系并未发挥良好作用。1935年法国政府成立了“葡萄酒和烈酒全国管理委员会”,为“原产地名称管制”立法,并确定了行政、司法和专业手段,使这一命名区别于普通的地域冠名。在此基础上,法国又成立了全国地域冠名研究院(INAO)以加强协调和管理。
加贴“原产地名称管制(AOC)”,表示该产品和某特定地域之间有紧密的联系,该特定地域范围有独特的地质条件、农艺方法、气候特征,以及特有的耕作和管理方式,因此培育出来的产品有不可剥夺的个性特色,具有众所周知的声誉,已经接受消费者检验、并经相关机构核实,纳入了法国的产地冠名系统,因此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除了生产方面的因素外,资源的合理配置、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等条款也被纳入了地域冠名的考量范围。
“原产地名称管制(AOC)”的获得,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经过考察、专家评审、公众测评以及INAO下属4个专业委员会的考核意见,同时还要得到法国国家标签认证委员会的认可,往往需要好几年的时间。
成立于1935年的法国国家地域冠名研究院(INAO)是受法国政府委托的公共机构。它负责向政府机构提议给予适当产品AOC认可,对其实施进行监督,并在法国本土和国际上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法国的酒类产品制作工艺渊远流长,如今大部分产品都被冠之产地名称。地域冠名在酒类方面的成功,促使政府在1990年将地域冠名渐渐扩大到了奶制品、水果、蔬菜、油类等其它农业加工产品。
法国首创的产地冠名制度也得到了欧盟的认可。1992年,欧盟颁布了一项法令,决定成立地域名称保护体系。该体系包括受保护的原产地冠名(AOP)和受保护的地域标识(IGP)两种。法国和欧盟相关法令规定,法国只有AOC可自动获得欧盟AOP保护、只有国家优质商品标(LABEL)及相关等同证书可获欧盟IGP体系保护。前者主要对酒类,后者涵盖其它农产品。1994年世贸组织框架下的地理标识多边协议也使法国和欧盟产地冠名制度及产品的知识产权得到了更广泛的保护。
目前,由于来自意大利等国的强有力竞争,法国的酒类产品面临极大挑战。INAO正在酝酿创建一个双层分级制度,即标准AOC和新设立的更高层次的AOCE(APPELLATIOND‘ORIGINECONTROLEED’EXCELLENCE)。标准AOC跟现有的AOC类似,而AOCE是建立在对葡萄酒的品尝鉴定基础上的“EXCELLENCE”,即优秀级别。
德国包装法什么时候续费
每两月一付。根据查询《包装法》显示,截止至2022年11月12日,德国包装法每两月一付。在德国销售包装材料的任何人,无论是为了保护产品、更好地营销产品还是通过邮寄(装运包装)方式发送产品,都必须事先确保正确处理这些包装材料。这反映了德国和欧盟规定的制造商产品责任原则。
德国、法国 EPR 包装法到底是什么
EPR是“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的缩写,即“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德国和法国都有EPR制度。在德国,EPR制度是由《包装法》和《电器与电子设备法》两部分组成的。在法国,EPR制度是由《包装法》、《电器与电子设备法》和《电池法》三部分组成的。
EPR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处理。根据EPR制度,生产商需要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在使用寿命结束后进行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绿色包装的法规
1981年,丹麦政府鉴于饮料容器空瓶的增多带来不良影响,首先推出了《包装容器回收利用法》。由于这一法律的实施影响了欧共体内部各国货物自由流动协议,影响了成员国的利益。于是一场“丹麦瓶”的官司打到了欧洲法庭。1988年,欧洲法庭判丹麦获胜。欧共体为缓解争端,1990年6月召开都柏林会议,提出“充分保护环境”的思想,制定了《废弃物运输法》,规定包装废弃物不得运往他国,各国应对废弃物承担责任。
1994年12月,欧共体发布《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都柏林宣言》之后,西欧各国先后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与欧洲相呼应,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菲律宾、巴西等国家和地区也制定了包装法律法规。
中国自1979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废弃物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4部专项法和8部资源法,30多项环保法规明文规定了包装废弃物的管理条款。1984年,中国开始实施环保标识制度。1998年,各省绿色包装协会成立。
德国包装法规定了什么
德国包装法适用于整个德国,其法规也适用于进口随包装运输的货物在该国造成的包装废弃物。该法案要求将货物装满包装运往德国国内或运往德国的人,必须通过所谓的授权费在所谓的双重制度注册这个包装,如果不遵守规定,最高可能会被罚款20万欧元,禁止销售和书面警告。
德国包装法——Verpackungsgesetz,简称VerpackG。这是德国 2019年新出台的包装法,所有电商都要包装登记,并承担销售产品包装回收费用。
德国新包装法是一个法律性强制法,强制生产商或是出售商,第一次销售产品含有包装,包括外部包装,最终零售包装,饮食业所用的抛弃式容器/盛器,运送包装材料,要求所有有关公司都需要注册和认领许可证,包装法中强制出售商必须申报出售的包装材料,种类和重量。
在德国市场销售商品的企业或者个人,如若不能遵守德国最新包装法,将面临高达5万欧元的罚款和销售禁令。
有的卖家一直以为德国包装法适用于所有制造商和/或零售商,实际上更加确切的说法是,制造商和/或零售商应该是"第一个"将包装产品(无论大小)直接在柜台上的现场零售业务或在线销售给最终客户的。注意,一定是第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