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包装法必须要弄吗(法国未毕是贴牌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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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上有哪些是法律规定必须有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产品标识,并保证其产品或者其产品包装上的标识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要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及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扩展资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合、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参考来源: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德国包装法规定了什么
德国《包装法》规定了所有向德国最终消费者发送产品的制造商和经销商(针对产品包装和所有运输包装)的生产者延伸责任。须要通过德国二元制回收系统正式机构(例如Lizenzero莱证通所属的Interseroh+)申请包装授权许可并在德国中央包装登记处登记,提交获得授权许可的包装数据。
产品包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哪些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法国人购买法国面包为什么不用塑料袋包装
保鲜。
如果用塑料袋子装的话,面包内部锁住的水分渐渐侵蚀掉美味松脆的外皮,让金色褪去光泽,一点点变成湿漉漉且软绵绵的丧气样子。
面包也写作麺包,一种用五谷磨粉制作并加热而制成的食品。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以酵母、鸡蛋、油脂、糖、盐等为辅料,加水调制成面团,经过分割、成形、醒发、焙烤、冷却等过程加工而成的焙烤食品。
德国、法国 EPR 包装法到底是什么
EPR是“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的缩写,即“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德国和法国都有EPR制度。在德国,EPR制度是由《包装法》和《电器与电子设备法》两部分组成的。在法国,EPR制度是由《包装法》、《电器与电子设备法》和《电池法》三部分组成的。
EPR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处理。根据EPR制度,生产商需要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在使用寿命结束后进行回收、处理和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