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其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624年的荷兰,当时荷兰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征集新的税收方案,最终选中了印花税。印花税的设计者观察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契约、借贷凭证等单据繁多,一旦征税,税源将很大;同时,人们普遍认为政府盖章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乐于接受印花税。
印花税的特点
印花税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首先,它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的性质,既是对特定凭证征税,也是对特定行为征税。其次,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广泛,覆盖了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等多种经济活动。第三,与其他税种相比,印花税的税率较低,税收负担较轻,具有广集资金、积少成多的财政效应。最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由纳税人自行完成,包括自行计算、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并在印花税票和凭证的骑缝处自行盖戳注销或画销。
印花税的种类与税率
根据最新颁布的《印花税法》,印花税有14个税目,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证券交易等。不同税目的税率不同,例如借款合同的税率为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而买卖合同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印花税在中国的发展
印花税在中国的发展历史悠久。清朝末期,中国开始提出并尝试引入印花税。1889年,晚清政府提出效仿欧美国家建立印花税制度,并在1903年决定开征印花税。1913年,北洋政府正式开征印花税。新中国成立后,印花税经历了并入工商统一税取消的阶段,直到1988年国家重新开征印花税,并印制了第三套“建设图”印花税票,该税票至今依然合法有效。
印花税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开征了印花税。随着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印花税的国际实践也在不断深化。例如,中国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这是中国针对离岸业务发布实施的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标志着中国对离岸税制的探索和实践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