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需要注册法国电池法?(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篇)
《环境法规》要求所有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的生产商根据生产者延伸责任 (EPR) 原则,为其投放市场的产品的寿命终止管理做出贡献。
与我司合作的电池法回收商在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领域已获得国家批准 20 多年,以支持营销人员履行其职责。通过加入我们的生态组织,他们将责任转移给我们,从而确保履行其监管义务。他们向我们支付的生态贡献为该行业从收集到处理的运营和管理成本提供了资金。
作为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行业的生态组织,Screlec 负责组织其收集、分类和处理。
它还提高所有生命周期参与者对沟通行动排序重要性的认识,为研究和开发行动提供资金,并通过生态友好的规模模块促进其成员产品的生态设计。
《环境法规》将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定义为“任何密封且可手持的电池、纽扣电池、电池组件或蓄电池,且不是工业电池或蓄电池,也不是汽车电池或蓄电池。”
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可以单独出售,也可以集成到电气或电子设备中。因此,以下产品被视为 REP 涵盖的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
需申报的电池和蓄电池:
无需申报的产品:
生产者延伸责任原则要求《环境法典》L.541-10 条中提到的所有生产者有义务为其投放市场的产品的废物管理做出贡献。
以下实体被视为生产商,必须加入并向获得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 REP 批准的生态组织声明:
1.以自己的品牌、客户的品牌或无品牌直接将产品投放到法国市场1的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制造商;
2.在欧盟内外制造并在法国市场转售的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的进口商,无论是否并入电气或电子设备;
3.代表第三方(例如市场、互联网门户等)在线销售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的服务商,除非服务商有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履行其义务。
(*) 可充电锂钴电池
(**) 仅限棒状 < 30gr
任何申报的年度捐款不得少于 190 欧元(不含增值税)。
以下是电池小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