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申请费用
申请费用取决于该申请的提交形式。对于普通专利,电子申请的申请费为125万印尼盾,非电子申请的申请费为150万印尼盾。
此外,印尼知识产权局还规定了额外费用的计算标准,具体如下:
1)如果专利申请的说明书超过30页,每增加1页15,000印尼盾;
2)如果专利申请中超过10项权利要求,则每项附加权利要求为75,000印尼盾;
3)如果申请人要求延长完成专利申请的时间,每件申请为40万印尼盾;
4)如果申请人要求加急公布,每件申请40万印尼盾;
5)如果申请人因错误而修改专利申请,每件申请20万印尼盾;
6)如果申请人要求首次使用声明,每件申请300万印尼盾;
7)申请人要求优先权证书,每件申请30万印尼盾;
8)申请人要求实质审查的,每件普通专利申请300万印尼盾;
9)申请人要求加急实质审查的,每件申请500万印尼盾;
10)如果申请人要求延长对实质审查结果作出答复的时间,每件申请40万印尼盾;
11)将普通专利申请转换为简易专利申请,每件申请45万印尼盾,反之亦然。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时缴纳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超额费用,如果后续修改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产生新的超额费用,还需要缴纳新的超额费用。任何已支付的超额费用均不予退还。
02专利权的撤销
根据印尼《专利法》第70条的规定,专利授权后,利害关系方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授权后异议请求,该请求应在专利授权后9个月内提交。
根据印尼《专利法》第132条的规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起专利无效诉讼:a. 根据《专利法》第3条、第4条或者第9条,相关专利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b. 源自遗传资源和/或传统知识的专利不符合第26条所述的规定;c. 相关专利与他人根据《专利法》已获得的专利相同的;d. 自授予相关强制许可之日起2年内(或者已授予多个强制许可的,自授予第一个强制许可之日起2年内),强制许可的授予不能阻止相关专利以违反公共利益的形式和方式实施的;e. 专利持有人违反第20条的规定;(2)以第(1)款a项和b项为由提起的无效诉讼可以由第三方针对专利权人向商事法院提出;(3)以第(1)款c项为由提起的无效诉讼可以由在先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向商事法院提起,请求宣告与其专利相同的专利无效;(4)以第(1)款d项为由提起的无效诉讼可以由公共检察官针对专利权人或者获得强制许可的人向商事法院提起。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印尼,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撤销目标专利的专利权:(1)针对该授权专利向复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和,(2)针对该授权专利向印尼商事法院提起无效诉讼;其中,异议请求必须在印尼知识产权总局做出授予专利权决定之日起9个月内提出,而无效请求则没有时间限制。
就撤销专利权而言,授权后异议程序与无效诉讼程序相比,异议程序通常比无效诉讼程序便宜,并且负责异议程序的复审委员会通常包括技术专家和高级专利审查员,他们与法院法官相比通常更了解专利技术。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授权后异议程序的时间窗口比较短(只有9个月),需要利害关系方及时监控相关专利的授权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