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国商标被抢注,惨遭中国海关查检并扣压!货物无法发出是为什么?
近来各大电商群传得沸沸扬扬,一些卖家己注册的国外商标被他人抢注了中国商标,由于对方利用中国商标在国内海关备案,导致自己的货物在出口时受阻。
这种情况并非个案,商标受地域性限制,很多海外卖家通常只会布局销售地的知识产权保护而忽略了生产地,一旦生产地的知识保护权落入他人之手,那么生产权及进出口权就会受到限制。
因此,将已具备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的货物在海关进行备案,是保护出口权的重要方式,近些年来,由于缺乏备案出口受阻的例子比比皆是。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在海关总署进行登记,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1.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 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2.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 尽管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进行备案后,仍然需要在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时向有关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但是,从实践看,海关能否发现侵权货物,主要依赖于海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 使海关有可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3.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较轻。 根据海关总署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规定,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同时还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总担保。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 4.可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 由于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给予进出口企业行政处罚,尽早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对那些过去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 促使其自觉地尊重有关知识产权。此外,有些并非恶意出口侵权产品的企业也可能通过查询备案,了解其承揽加工和出口的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
卖家们在生产销售中,一定要重视生产地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就是中国商标专利及版权的相关保护。同时及时在海关进行备案,第一时间保护好进出口权。
其中权利人身份证明的PDF文件是必备材料。 (公司提供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 不同类型材料如下: A、商标类 1) 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注册证明; 2) 商标转让证明; 3) 商标变更证明; 4) 商标续展证明; 5) 商标标识图案。 B、著作权类 著作权登记证明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在境外登记的,附中文译本)。 C、发明专利类 1) 发明专利证书; 2) 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申请日距备案申请日超过一年的或者专利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提供)。 D、实用新型专利类 1)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 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申请日距备案申请日超过一年的或者专利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提供); 3) 专利检索报告(专利申请日或者专利优先权日小于 2009年10月1日的(不包括本日),应当提供); 4) 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申请日或者专利优先权日为 2009年10月1日之后的(含本日应当提供)提供)。 E、外观设计专利类: 1)外观专利证书; 2) 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申请日距备案申请日超过一年的或者专利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提供); 3) 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申请日或者专利优先权日为 2009年10月1日之后的(含本日应当提供)提供,在 2009 年10月1日之前的不用提供); 4) 外观专利公告附图复印件。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资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在海关总署核准备案后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超过10年的,备案有效期最长为10年。 我国商标注册采用在先申请原则,一些“投机商人”就瞄准了这一“商机”,专门从事商标抢注,从中获取暴利。并且现有法律规定、审查模式及审查标准的限制,商标注册实质审查环节发现和打击恶意抢注行为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比如商标法采用了申请在先的原则,没有要求使用义务,且对于恶意注册的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制。由于目前法律缺乏对于恶意注册者进行经济制裁的规定,恶意注册的违法成本低,而获利又相对比较容易,所以恶意注册行为屡禁不止,甚至还出现了规模化和专业化的特点。 1、对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可以提起异议 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应当先由商标局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审查的,进入公告期,公告期时间为三个月,一定要时刻关注该商标的状态,以便在其被公告时第一时间提出异议,同时着重开始准备证据材料。 2.向商标局提出对该商标的争议。 提争议的前提: 必须出示国外品牌推广时间早于该商标在国内被注册时间的证据。比如,在该商标被抢注之前使用的写有该品牌的发票,和订货单等,以及广告宣传册等。而且该国外品牌在国内以及国际上已经享有以一定的知名度。 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提争议胜诉的可能性较小,我国施行的是申请在先原则。 3、向商标局提出该国内抢注商标的撤销三年不使用。该国内商标注册满三年,并且在三年内没有使用该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满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可以以撤销三年未使用的理由提出申请撤销,若商标注册人在指定时限内提供不出使用证据,则予以撤销。 4、重新注册商标,商标不能与原商标类似。 至于商标的知名度不用过于担心,只要产品质量好,注意宣传推广,一样可以取得好的销售额。商标不一定非要和商号相呼应的。(以上部分信息参考商标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