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国名防止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四)
接上篇:
四、与由国名构成或含有国名的申请相关的程序问题
40、问卷收集的信息包括,根据国家商标法,目前在商标注册程序中如何对38待国名,即:是主管局依职权禁止注册,还是第三方可以提出禁止注册。
(a) 国名依职权禁止注册
41、在答复问卷的几乎所有成员国(97%以上)中,禁止国名取得商标注册,构成主管局在审查中依职权提出的一项理由。此外,在这些国家局中,有相当数量把该理由与其他理由分开考虑(约 90%)。一份答复指出,此种禁止注册不适用于有关标志具有充分显著性的情况。
42、几份答复指出,该理由总是与其他理由一同提出。商品方面,三份答复如此,服务方面四份答复如此。但是,关于此项的相关答复未说明涉及到哪些具体理由。
(b) 在获得授权时允许国名作为商标注册
43、收到的答复中,接近一半(商品为 47.8%,服务为 46.4%)指出,主管部门出具明确授权的,允许国名作为商品商标和/或服务商标或商标组成部分予以注册。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格鲁吉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和乌克兰属于这种情况。有些答复指出,即便出具了授权,商标注册仍要进行标志的显著性评估或提交放弃国名保护专用权的声明。
44、挪威代表团在来文中指出,一个不成功的申请人无法通过提交相关国家主管部门的同意函来避免基于描述性的驳回,因为这里的问题是,相关公众是否把国名看作商业来源的指称或仅仅是看作一个国家的名称。在该管辖区,国名并非所涉国家控制的一项专有权利。
(c) 国名构成第三方可以在异议中提出的理由
45、即使在规定了前述理由之一、保护国名防止作为商标或商标一部分注册的成员国,也可能出现国家局对由国名构成或含有国名的申请标志进行审查之后未予驳回的情况。这主要可能是因为没有就驳回国名的潜在理由对申请进行依职权审查的制度。此外,在一些情况中,国家局可能认为由国名构成或含有国名的申请标志可以注册。
46、除依职权的审查以外,国家商标法可能规定其他程序,使第三方可以声称申请标志由国名构成或者含有国名,不应注册。具体而言,异议、提意见和无效宣告程序可以为防止或撤销注册提供额外渠道。
47、设置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制度的一个共同特征,它不仅对申请人、权利人和其他利害关系方有用,对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和一般公众也有很大用处。异议程序引入了一种内部制衡因素,使第三方可以提供可能阻止某标志取得商标注册的信息和证据,而商标局可能并不拥有这种信息和证据。SCT在 2008 年 12 月 1 日至 5 日于日内瓦举行的第二十届会议上确认了商标异议程序的趋同领域。
48、这样,对于含有国名的标志,有关的商标局只进行依职权审查导致驳回的,异议程序可以为防止商标注册提供一个额外的机会。提供指出具体问题的额外机会,是异议程序的一个特征,与国家制度规定注册前异议还是注册后异议无关。
49、问卷答复表明,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国(67%)规定了这种可能性。属于这种情况的,该理由可以独立于其他理由提出。但是,有关成员国采用的不同类型的异议制度(如授权前异议还是授权后异议),在给出的回答中没有说明。
提出异议的理由
50、如果异议程序要提供额外渠道以保护国名,根据国家商标法必须满足两项条件:(1)此种法律必须包含由国名构成或包含国名的商标注册驳回理由,(2)指称不符合这项规定必须被承认为一项异议理由。
51、就后者而言,问卷答复显示,在商标法对由国名构成或含有国名的申请标志规定了可能驳回理由的大部分成员国,在异议程序中也可以主张这一理由。值得注意的是,所收到的答复中有 67.2%称,如果国名不得作为商品商标注册,这一理由可以在异议程序中由第三方提出。所收到的答复中有67.7%称,如果国名不得作为服务商标注册,这一理由可以在异议程序中由第三方提出。
52、这一印象在SCT第二十七届会议后收到的SCT成员国代表团提交的来文中得到印证。若干代表团在来文中明确证实,根据其国内法可以在异议程序中主张,由国名构成或包含国名的申请标志应不予注册,因为其仅具描述性。这些代表团包括澳大利亚、智利、芬兰、爱尔兰、日本、挪威和联合王国的代表团。
53、爱尔兰的《商标法》规定,在异议程序中同样可以提出,由国名构成或包含国名的标志应不予注册,因为其缺乏任何显著特征。此外,爱尔兰、芬兰、日本、挪威和联合王国五国代表团表示,其国内法均允许依据以下主张提出异议:由国名构成或包含国名的标志应不予注册,因为其误导、欺骗或虚假。最后,智利和希腊的国内法均规定对国名进行专门保护,也允许基于这一理由提出异议。
54、阿根廷的《商标法》规定对国家的正式名称进行专门保护。此外,主管局也拒绝包含一国俗名的标志注册为商标,如果所涉国家提出异议表明该注册有损于其利益的话。
提出异议的权利
55、是否必须证明有某种特定权利才能提出异议,各国法律就此的回答不尽相同。在某些体系中,任何人都可提出异议。但在其他体系中,异议方必须在提出异议中有合法利益或必须证明申请标志的注册会损害他们的利益。有时,必需的权利还取决于宣称的理由,且由主管局决定。
56、在限制潜在异议方范围的体系中,出现的问题是谁有权反对由国名构成或含有国名的标志进行注册。一般来说,最为关切的似为国名是申请作为商标或商标组成部分进行注册的对象所涉国家的政府。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内部哪个机构或部门有必要的资格,可能存在疑问。例如,希腊的《商标法》规定,得到正式代表的政府可提出异议56。
57、除了政府之外,其他的法律客体阻止由国名构成或含有国名的标志进行注册也可能同样与其利益有关。比如,我们可以想到所涉国家的公民或申请人的竞争对手。决定谁有资格提出异议最终取决于适用的各国商标法。
提出异议的时限
58、异议仅可在一定时限内提出是常见的做法57。各国商标法往往规定二至三个月的时限,在某些国家这一期限可以延长58。SCT认为,理想的初步异议期应为两个月,无论如何不要超过六个月59。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