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专利制度浅析
德国是全球第四大经济体和欧洲最大的经济体。根据德国联邦统计局的数据,2022年中德双边贸易额达2980亿欧元,同比增长21%,中国连续第七年成为德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同时,德国一直是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活动的重要国家,专利申请数量通常位居全球专利申请数量前五名。
尽管中国的专利制度和德国的专利制度有深厚的渊源,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也有很多不同。为此,本文将对德国的专利制度做一系列概述,以有助于以德国为“走出去”目的地的中国企业。
前言
德国专利制度的演变和保护对象
我国的专利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者共同适用一部《专利法》,专利是一个广义概念。而德国的专利却是狭义概念,类似于我国的发明,适用《专利法》,对于实用新型适用《实用新型法》,对于外观设计则适用《外观设计法》。
1876年德国颁布了第一部《外观设计法》(DesignG),此后经历了1986年、1998年、2004年和2014年四次大的修改。德国“外观设计”是指一个完整产品或其一部分的二维或三维的外观形式,该外观形式尤其通过产品本身或者其装饰件的线条、轮廓、色彩、造型、表面结构或材料的特征表现;“产品”是任何工业品或手工产品,包括包装、装潢、图形标志、印刷字样以及组装成一个复杂产品的零部件;计算机程序不视为产品。目前,德国对外观设计采用注册制,申请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新颖性和独创性(独特性)。德国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最长25年。本文主要针对德国专利和实用新型,对外观设计不做详细介绍。
1877年德国颁布了第一部全国性专利法,即《专利法》(PatG)。这部法律确立了德国专利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专利的保护范围、申请程序和专利权的效力等内容。后续,德国《专利法》又于1980年、2009年等经历了几次修改。德国“专利”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只要其是新颖的、具有创造性并适于工业应用。当发明是一项由生物材料组成的产品或者包含生物材料的产品,或者是一种制造、加工或应用该生物材料的方法时,也应当授予专利。
1891年德国颁布了第一部《实用新型法》(GebrMG),此后于1936年、1986年、1998年等经历过几次修改。德国“实用新型”保护新颖的、具有创造性的且适于工业应用的发明;与我国类似,方法也不属于德国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