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正式启动!】中国&新西兰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
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新西兰知识产权局(IPONZ)共同决定,中新PPH试点将于今日(2024年11月1日)启动,为期两年,至2026年10月31日止。
中新PPH试点启动以后,双方申请人可以按照中新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下提出PPH请求的流程,向CNIPA或IPONZ提出PPH请求。
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为申请人提供了《在中新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 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在中新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 向新西兰知识产权局(IPONZ)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两份文件,帮助大家更加容易,规范的提出申请。
今天为大家带来其中一份文件:
《在中新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 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
申请人可以就基于 IPONZ 申请在 CNIPA 提出的、且满足以下 CNIPA-IPONZ PPH 试点项目要求的申请,按照规定流程,包括提交与申请相关的文件,请求加快审查。
申请人提出 PPH 请求,必须向 CNIPA 提交“参与专利审查高 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
要求
(a)该 CNIPA 申请(包括 PCT 国家阶段申请)是
(i)依巴黎公约有效要求 IPONZ 申请优先权的申请(情形 例如附录 I 图 A、B、C、F、G 和 H),或
(ii)未要求优先权的 PCT 国家阶段申请(情形例如附录 I图 I),或
(iii)依巴黎公约有效要求 PCT 申请优先权的申请,该 PCT 申请未要求优先权(情形例如附录 I 图 J、K 和 L)。
有效要求多个 IPONZ 申请或直接 PCT 申请优先权的申请,或 符合以上(i)至(iii)要求之原始申请的分案申请,亦符合要求
(b)在 IPONZ 至少有一个对应申请,其具有一项或多项被 IPONZ 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
对应申请可以是构成优先权要求基础的申请、由构成优先权 要求基础的 IPONZ 申请派生出的申请(例如 IPONZ 申请的分案申 请或要求 IPONZ 申请优先权的申请(情形如附录 I 图 C))、或是 PCT 申请的 IPONZ 地区阶段申请(情形如附录 I 图 H、I、J、K 和 L)。
权利要求“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是指 IPONZ 审 查员在最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清楚指出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 性”,即使该申请尚未得到专利授权。所述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
审查报告
2.接受通知书
(c)CNIPA 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在 PPH 试点项目下请求加快 审查),无论是原始提交的或者是修改后的,必须与 IPONZ 认定 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除了由于翻译和权利要求格式造成的差异,如果 CNIPA 申请 的权利要求与 IPONZ 申请的权利要求有着相同或相似的范围,或者 CNIPA 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比 IPONZ 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小,那么,权利要求被认为是“充分对应”。
在此方面,当 IPONZ 申请的权利要求修改为被说明书(说明 书正文和/或权利要求)支持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进一步限定时, 权利要求的范围变小。
与 IPONZ 认定为可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CNIPA 申请的权利要求引入新的/不同类型权利要求时,不被认为是充分对应。例如,如果 IPONZ 申请的权利要求仅包含制备产品的方法权利要求,那么当 CNIPA 申请的权利要求引入依赖对应方法权利要求的产品权利要求时,CNIPA 申请的权利要求不被认为是充分对应。
CNIPA 申请不需要包含所有 IPONZ 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 授权的权利要求,删去某些权利要求是允许的。例如,IPONZ 申 请包含 5 项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CNIPA 申请可以仅包含其中的 3 项权利要求。
申请人参与PPH 试点项目的请求获得批准后、收到有关实质审查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任何修改或新增的权利要求需要与 IPONZ申请中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申请人参与PPH 试点项目的请求获得批准后,为克服审查员提出的驳回理由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任何修改或新增的权利要求不需要与IPONZ申请中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任何超出权利要求对应性的修改或变更由审查员 裁量决定是否允许。
注意,申请人在 CNIPA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 CNIPA 作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 3个月内,可以对包括权利要求在内的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因此,申请人需要注意修改的时机,以使 CNIPA 申请的权利要求和 IPONZ 申请中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d)CNIPA 申请必须已经公开。
申请人在提出 PPH 请求之前或之时必须已经收到 CNIPA 作出 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
(e)CNIPA 申请必须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申请人在提出 PPH 请求之前或之时必须已经收到 CNIPA 作出 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注意,一个允许的例外情形是,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 PPH 请求。
(f)CNIPA 在申请人提出 PPH 请求之时尚未对该申请进行审查。
申请人在提出 PPH 请求之前及之时尚未收到 CNIPA 实质审查部门作出的任何审查意见通知书。
(g)CNIPA 申请必须是电子申请。
申请人在提出 PPH 请求之前必须将纸件 CNIPA 申请转换为电子申请。
2. 提交的文件
以下文件(a)至(c)必须随 “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
试点项目请求表”一并提交。
注意,即使某些文件不必提交,其文件名称亦必须列入“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中(具体细节参见以下样表)。
(a)IPONZ 就对应申请作出的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与 IPONZ 关于可专利性的审查意见相关)的副本及其译文
中文或英文可作为译文语言。可接受机器翻译。若审查员无 法理解权利要求译文,可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译文。
(b)IPONZ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所有权利要求的副本及其译文
中文或英文可作为译文语言。若审查员无法理解权利要求译文,可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译文。
(c)引用文件的副本
需提交的文件指前述审查意见通知书引用的文件。仅系参考 文件而未构成驳回理由的引用文件可不必提交。
若引用文件是专利文献,申请人不必提交该文件1。若 CNIPA 没有这些专利文献,应审查员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必须提交。申请人不需要提交引用文件的译文。
当申请人已通过同步或在前程序向 CNIPA 提交了以上文件 (a)至(c),可通过引用加入这些文件而不必将其附上。
3. 根据 PPH 试点项目提交加快审查请求的“参与专利审查 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
(a)情况说明
申请人根据 PPH 试点项目向 CNIPA 提出加快审查请求,必须 提交“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
申请人必须说明申请包含在 1.(a)之(i)至(iii)情形中,且基于 PPH 试点项目请求加快审查,还必须注明对应 IPONZ 申请的申请号、公开号或授权专利号。
若有一个或多个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权利要求的申请与 1. (a)之(i)至(iii)情形涉及的 IPONZ 申请不同(例如基础 申请的分案申请),必须指明该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权利要求的 申请的申请号、公开号或授权专利号,以及相关申请间的关系。
(b)提交的文件
申请人必须以清楚、可辨的方式列出以上 2.中提到的所有 要求的文件,即使申请人可省略提交某些文件。
(c)权利要求对应性
申请人提出 PPH 请求,必须在“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 试点项目请求表”的 D 栏说明 CNIPA 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如何与 IPONZ 申请中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若权利要求在文字上是完全相同的,申请人可仅在表中注明 “它们是相同的”。若权利要求有差异,需要根据前述 1.(c) 之标准解释每个权利要求的充分对应性。
(d)说明
申请人只能以电子形式向 CNIPA 提交“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 (PPH)试点项目请求表”。
4. PPH 试点项目下加快审查的流程
CNIPA 在收到 PPH 请求及其附加文件后作出申请是否能被给 予 PPH 下加快审查状态的决定。若 CNIPA 决定批准 PPH 请求,申请将被给予 PPH 下加快审查的特殊状态。
若请求未能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申请人将被告知结果以及请求存在的缺陷。CNIPA 将视情况给予申请人一次补正的机会,以克服请求存在的某些缺陷。若请求未被批准,申请人可以再次提交请求,但至多一次。若再次提交的请求仍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将被告知结果,申请将按照正常程序等待审查。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