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专利行政复议介绍
一、行政复议制度简介
1、概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对原行政行为及作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制度。
2、特征:
①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
②行政复议主要以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③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机关的行政司法行为
④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审查标准
3、优势(相较于信访、举报投诉、行政诉讼等行政争议解决机制)
①受案范围广(行政行为、不作为、附带审查)
②审查深度强(合法性+适当性)
③专业性强(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
④简单高效(关注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
⑤维权成本低(不收取费用)
二、专利行政复议工作概况
(一)审理依据
◆程序相关
1、《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法律)
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
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部门规章)
◆实体相关
1、《专利法》(法律)
2、《专利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
3、《专利审查指南》、局令(部门规章)
4、局公告(规范性文件)
(二)受案范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行政行为等。
包括:文件不受理通知书;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保密审批通知书;手续合格通知书;
视为撤回通知书;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国际申请不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退款审批通知书、收费减缴审批通知书等。
不包括:
1、单行法另有规定(如:驳回决定、复审决定、无效宣告决定等);
2、非行政决定(如:部分审查业务专用函、部分专利权终止通知书、第N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权评价报告、实审阶段拒绝会晤等);
3、我局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委托所作决定(我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
4、协助执行行为。
(三)复议程序
三、两个新法施行对专利行政复议的影响
1、扩大受案范围
(1)专利权期限补偿
专利权人、因相关专利存在侵权纠纷或者已经提出相关药品注册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对我局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三款作出的关于是否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
(2)专利开放许可
专利权人对我局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作出的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是否予以年费减缓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我局作出的关于是否予以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3)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
初步审查中,对于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审查标准与发明和实用新型本国优先权的审查标准相一致,即我局应当审查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不相关。当其申请的主题明显不相关时,我局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申请人对我局作出的涉及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扩大前置范围
A23.1.(三)
申请人认为我局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确立调解优先原则
4、规范界定利害关系(扩大第三范围)
5、延长申请期限
6、增加简易程序(“繁简分流”新办案模式)
7、强化听取意见和听证审理
8、重复复议决定体系(突出变更决定,新增部分撤销、无效决定)
四、专利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一)关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移
典型案例:
主要案情:当事人请求变更专利权人,并提交经双方签字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电子形式)。我局同意变更。原专利权人不服《手续合格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
审理期间,我局通知现专利权人(办理著变手续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并要求其提交转让合同原件。后现专利权人未提交转让合同原件。
相关规定:(指南1.1.6.7.2.2(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或者赠与合同。(指南5.1.6)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
复议决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专利权转让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撤销原手续合格通知书。
(二)关于分案申请
典型案例1:
主要案情:复议申请人A和B向我局提交一件分案申请。原申请的申请人是A。经审查后,我局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出两件申请的申请人不相同,要求A和B核实。后A和B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请求变更为仅由A作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我局后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相关规定:(指南1.1.5.1.1(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复议决定:根据适当性原则,撤销原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典型案例2:
主要案情:因原申请不包括两项以上的实用新型,我局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相关规定:(2010R42.1)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2010指南2.6.3):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
复议决定:“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指的是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彼此独立、不同的发明创造。维持原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观点:
1、原申请和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应当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2、不允许通过非特定技术特征的增减或组合得出对现有技术贡献相同的多个技术方案,并利用分案申请制度获得多个专利权;
3、即使原申请的权利要求没有单一性缺陷,当原申请的说明书披露了多项发明创造时,可以分案。
(三)关于非正常申请
典型案例:
主要案情:我局针对涉案专利申请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关于非正常申请)。复议申请人对上述审查业务专用函及其所依据的《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七号)》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决定:《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七号)》是行政机关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部门规章。关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审查业务专用函是行政机关履行专利管理职能的行为,本身并未对涉案专利申请进行实质性的处理并形成最终的认定结论,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我局发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关于送达
典型案例:
主要案情:复议申请人委托某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专利申请以及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部事务。在专利权维持期间,因未收到我局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后复议申请人逾期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主张因专利代理机构未及时转交缴费通知书耽误缴费期限。我局作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不同意恢复权利。复议申请人对该通知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相关规定:(2010R4.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
复议决定:通知书送达专利代理机构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因专利代理机构的责任导致当事人未能及时得知通知书的内容而丧失权利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维持原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
(五)关于费用
典型案例:
主要案情: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申请费等费用,我局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复议期间,复议申请人提交了银行记账回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审理期间,我局主动调查取证,要求复议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据原件。
复议决定:证据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三性”要求,原部门确定的缴费日有误。重新确定缴费日,撤销原视为撤回通知书。
(类似案例:对已确定的缴费日、文件递交日、通知书收到日等日期,根据复议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提交的证明材料,或者通过主动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我局应当再次确定或者重新确定有关日期。)
资料来源:国知局公益课堂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