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跨境电商时要规避商标抢注
(1) 当地商标抢注人可能阻挠国内企业带有抢注商标的产品在当地的生产、运输、分销和进出口;
(2) 当地商标抢注人可能在国内企业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抢注商标;
(3) 当地商标抢注人可能以持有的抢注商标迫使国内企业高价购买转让;
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可见,申请日期直接影响申请商标能否顺利授权,申请日的确定对申请人而言尤为重要。
《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是指任何公约成员国的申请人,在向某一成员国首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 个月内,又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申请的,其他成员国应以该申请人首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即享有优先权。
在优先权期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人提出申请或使用了该商标,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而获得商标专用权。海外商标抢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申请人在国内申请商标后未在海外及时申请商标,而被海外主体钻了空子,在与申请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抢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商标审理审查情况千差万别,国内企业需关注在重要市场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和公告情况,及时采取维权措施。
商标公告的目的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对新申请商标提异议的机会,即任何人认为官方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向官方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该商标的意见。商标异议制度给予了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尽可能的避免后续权利冲突的发生。
而国内企业对在后申请商标提异议的前提是及时知晓该商标的情况,这就需要国内企业在重要市场上的商标申请情况进行监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