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解读】跨境电商所得税征收新规背后的博弈
作者:纵腾集团李聪
来源:纵腾集团官方微信
2018年9月28日,跨境电商圈估计最火的新闻就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以下简称103号文)。文件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其中“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消息一出,圈内同行奔走相告,毕竟这是跨境电商行业合规迈出的重要一步。距离2013年国务院89号文《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过去了整整六年,所得税问题终于搬上台面,并有了明确的说法,无疑这是一个行业监管的巨大进步,值得大家为之欢呼。
但是这里我们需要看到这个问题似乎并没有那么圆满地解决目前的问题,新规出台后,围绕直发货中小卖家、物流商、口岸政府之间的博弈才刚刚展开,甚至短时间内会对跨境电商直发货物经营带来一定困扰。原因如下:
一、首先明确所得税率是1%,而不是4%。“按照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即确认所得税税基为商品报关价值的4%,按照25%的所得税率:4%x25%=1% 这是很多卖家需要明确的。
二、我们了解一下直发货物的报关程序,以专线物流为例:卖家将货物交给物流公司,物流公司打包整理后发往综试区所在城市的机场,并按照9610代码进行报关,一般会委托机场报关行指定的某家贸易公司按照“免征免退”进行报关,所以出口单位是这家贸易公司,而不是真正的中小卖家。103号文出台之前没有问题。
三、现在103号文出台了,按照核算收入的1%缴纳所得税。于是,这家贸易公司就要按照报关价值缴纳1%的所得税,那么问题来了,谁来支付这个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