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来一波,这些颜色都侵权!!!
Flexzilla品牌的花园软管是业内公认的优质产品。Flexzilla是美国Legacy Manufacturing旗下品牌。Flexzilla的一款产品是Garden Hoses小类销量第一,超过6000个评论,在评论上已经形成了相当高的壁垒了。这款水管卖点是使用了新型材料,轻便耐磨且有较强的的柔韧性,是饮用水水管级别的产品。比较传统的乳胶水管,柔韧度相对较弱,也比较重,不过它能承受的压力强度可达1400磅,比较适合水压强的场景下使用。
也有人不习惯这么高强度高科技的,喜欢用水壶慢慢浇花,像这款长嘴浇花壶其实也颇为畅销。看看Review的数量,再次看到常规产品,做时间朋友的威力!只要打造出一款这样的Asin,真的是可以长年躺赚!
这款花园软管相较于传统款式更轻便,颜色更为醒目,使用起来也更加方便。其耐用的O形圈设计确保了持久的无泄漏连接。但是要注意这个绿色侵权!!!
绿色侵权!
下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
上面两张图是美国商标。我们注意看商标证书底部有一段文字:The mark consists of the color chartreuse as applied to the entire hose body of the goods. The color white in the mark is not part of the mark but is used merely to indicate a functional part of the hose that is not claimed as part of the mark. The dotted outline of the goods is intended to show the position of the mark on the goods and is not part of the mark.
该商标由黄绿色组成,应用于整个商品软管主体。商标中的白色不是商标的一部分,仅用于指示软管的功能部分,该部分不属于商标的一部分。商品的虚线轮廓旨在显示商标在商品上的位置,不是商标的一部分。
白色是水管接口,虚线轮廓是显示商标在商品上的位置,这两部分都不是商标的一部分,也就是说这两部分可以当作不存在,展示出来只是帮助理解。因此,这两个商标保护的内容就是黄绿色的颜色。
既然是商标,那么就必定受类目限制,只在注册了的类目使用到才会侵权。以上两个商标的注册类目为:
7类:高压清洗机零件,即专用于高压清洗机的高压水管;
17类:水管,即花园水管和浇水水管;
说到底就是水管,除了水管之外的其他产品是可以正常使用这种颜色的。
商标注册方为Flexzilla,品牌官网:
https://flexzilla.com/
品牌方的产品基本都是有专利的,卖家朋友们要注意不要踩坑。
蓝黑颜色组合商标侵权!
案例:上海一公司因颜色商标侵权被判赔偿50万!
瑞典某公司是密封模块产品的生产商,在我国注册有第11945216号蓝黑颜色组合商标。该商标由蓝色和黑色组合而成,蓝色和黑色以同心圆的形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黑色圆圈位于中心位置,四周环绕蓝框。密封模块产品的另一家生产商上海某公司在其网站、展会产品手册上宣传的产品外观上也采用了黑色圆圈位于中心、四周围绕蓝框的同心圆形式。瑞典某公司认为上海某公司侵害了其颜色商标权,遂诉至杨浦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某公司被诉侵权的商品样式为蓝色和黑色的同心圆形式,与瑞典某公司商标仅存在蓝色色号的差异,整体构成近似。上海某公司在同类产品上使用蓝黑颜色组合晚于瑞典某公司,且瑞典某公司的蓝黑颜色组合标识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上海某公司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应当知晓并进行合理避让。据此,一审判决上海某公司停止侵权、在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瑞典某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
绿色、冷灰色、暖灰色(即极光绿、星耀灰、砂砾灰)三种颜色组合商标侵权!
案例:湖南某公司是第18338886号颜色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以绿色、冷灰色、暖灰色(即极光绿、星耀灰、砂砾灰)三种颜色构成,有效期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26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包括起重车、混凝土搅拌车等。山东某公司在2019长沙某展览会上所展示的“KNL5160TPJ混凝土湿喷台车”上使用了与湖南某公司第18338886号商标近似的颜色组合标识,利用了企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湖南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使用的“颜色组合”与湖南某公司的第18338886号“颜色组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认,判决山东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颜色组合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
总结:
颜色商标是注册商标的一种特殊类型,该类商标一般会依托一定的使用方式(比如形状)进行上色,颜色要素以及相关的使用方式要素,以及两者的组合,在商标显著性方面起到主要作用。在他人已经注册颜色商标后,虽然颜色本身不会因颜色商标的注册而被注册人所垄断,但颜色加特定使用方式的组合所形成的标记是受法律保护的。其他经营者在经营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时,应避免使用与颜色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使用方式、颜色要素组合而成的标识,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经营者进入某一行业时,应当充分了解行业内其他经营者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标记情况。在选择自身的商品或服务标记时,应尽力选择与他人标记区分度大的标识,避免出现潜在的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