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基金的组织形式以及BVI私募基金的优势
BVI私募基金
境外设立基金是高净值人士配置资产的一种方式,通常会选择BVI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卢森堡等地设立离岸基金,那么作为离岸基金设立地之一的BVI,常见的基金类型有哪些呢?
BVI共同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根据基金文件的相关规定自由申购赎回,因此广泛适用于证券投资领域。BVI共同基金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孵化基金、获准基金、专业投资者基金、私募基金、境外基金和公共基金。今天主要聊聊私募基金的特点,及选择设立私募基金的理由。
BVI私募基金是开放式基金,私募基金的组织章程大纲需具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条款:
1.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或
2.仅以非公开的私下方式[3]向投资者发出认购或购买私募基金股份的邀请。
私募基金须每年向FSC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BVI私募基金的优势
1.私募基金无投资者最低投资金额要求和基金募集金额上限限制。私募基金在成立后需向FSC申请认可,并在FSC认可后展业。
2.私募基金须委任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托管人和审计师。但在某些情况下,经FSC批准,专业投资者基金可豁免委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或审计师。
3.私募基金可为各类家族办公室及高净值人士提供灵活性和较高的成本效益,值得投资管理公司和家族办公室/高净值人士特别关注。
BVI基金的组织形式
1.BVI商业公司 / SPC
根据FSC公布的数据,在BVI设立的绝大多数投资基金为根据《商业公司法(2004)》设立的商业公司。BVI商业公司可在FSC批准后,选择根据《商业公司法(2004)》和《投资组合公司条例(2018)》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以下简称“SPC”),以伞形基金方式运作。现有BVI商业公司也可向FSC申请转化为SPC。此外,在被迁移公司的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包括开曼豁免公司在内的外国公司均可迁移至BVI继续存续。
2.BVI有限合伙企业
BVI早期的《合伙企业法(1996)》(以下简称“《1996年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1月生效以来,虽为有限合伙实体的设立及运营提供了法律指导,但并不适合于私募投资基金。2017年,BVI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法(2017)》(以下简称“《2017年有限合伙法》”)取代了《1996年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有限合伙”的内容,通过创设一系列新的制度使得BVI有限合伙企业的基本规则更加健全。
3.私人信托公司
作为基金组织形式的一种,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采取私人信托公司 (以下简称“PTC”) 设立的BVI投资基金并不常见,其大多出于监管要求、税收或保密性考虑。PTC不要求设定最低法定股本或已发行股本、无须FSC事先批准且无需委任财务审计师。
BVI私募基金设立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应在开始运营活动后的14日内向FSC提交私募投资基金申请表(Form IB/PIF-1)),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注册证明;
2.组织文件(章程或合伙协议等);
3.董事名册(如为公司形式);
4.自然人董事、普通合伙人或受托人(如适用)的简历,如董事、普通合伙人或受托人为公司的,则提供(i)该董事的自然人董事的简历;(ii)负责管理该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的简历;或(iii)该受托人的关键人员的简历;
5.募集说明书或关键条款。如无法提供募集说明书或关键条款的,则需要在申请表中说明基金拟不使用募集说明书或关键条款的原因,且应向相关投资者说明该等情况;
6.基金估值政策。估值政策的内容应符合《条例》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适合基金的性质、规模、复杂性、基金的结构及差异性和基金的财产;
7.FSC要求的其他信息。
如获FSC认可的,FSC将向基金核发认可证明,并将基金登记在私募投资基金名册当中,该名册可供公众查询。
BVI设立基金会涉及到审计报税等相关事项,比注册普通BVI公司复杂很多,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律师和会计师,综合他们的意见来考虑设立的形式。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希望能帮到您。